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3 16:43:16 竞聘竞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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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 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 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

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 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

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另:厨房帮工属于XX后勤服务使用的钟点工,协助厨房勤杂工做好餐后碗筷清洗工作,不属于XX临聘人员,每月由XX支付其钟点报酬600元。

第十二条 XX财务科每月按时将临聘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 XX根据重庆市有关政策为临聘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聘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在XX工作期间,须遵守XX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相关科室负责对其实行考勤和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临聘人员不得参加我XX的岗位聘任,可参

加地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第十七条 临聘人员在XX工作期间,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且与XX聘用岗位相关的,视情况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适当上调。高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500元,中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300元,初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200元;通过自学取得重庆市人事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高级工工资每月上调300元,中级工工资每月上调200元,初级工工资每月上调100 元。

第十八条 临聘人员可以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我XX,参加XX党支部、团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临聘人员需持证上岗的,必须具有经过必要的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聘用上岗工作。

第六章 劳务解除

第二十条 违反我XX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XX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其它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规范XX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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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 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

5.5万 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

公用经费的 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篇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指乡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外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等各类临时用工人员。

二、临时用工计划与审批

第三条 各部门临时用工要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统一纳入乡机关的临时用工计划,并履行如下审批程序:需要使用临时用工的乡机关各部门应提前拟定临时用工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临时用工申请表》(内容包括使用岗位、工作任务、学历、性别、年龄、使用期限、薪酬情况等),临时用工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报乡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聘用与解聘

第四条 招聘临时用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2. 具有身份证、健康证、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证明。

3. 临时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 聘用临时用工人员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1. 签订劳动合同。各部门招聘临时用工人员,须由党政办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党政办、财政所和被聘用人员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2. 填写《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党政办、用人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条 临时用工人员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临时用工人员在岗期间表现和各部门的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续聘。需续聘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由各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查,报乡主要领导审批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部门因工作情况变化或被聘用人员本人原因需

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通知被聘用人员或各用人部门,经双方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和乡主要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政办,由党政办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第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发生政治性错误等,乡上有权按相关规定及时解聘。

四、经费开支与工资待遇

第九条 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实行月工资制,工资(含个人交纳各项保险部分)参照绵阳市涪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应聘岗位工作任务情况适当浮动。临时用工人员除领取用工工资外,不享受乡上其他待遇。

第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受聘期间,参照企业用工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五、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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