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3 16:39:57 竞聘竞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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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招聘员工本着以需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符合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二、招聘条件

1、学历,统招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执业资格;

3、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5、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特殊要求。

三、招聘流程

第一阶段:申请

各科室根据用人需求情况,由科组长写出书面用人申请交到院办,征求相关职能科室意见。

第二阶段:调查审批

院办根据科室定员定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的,报经院领导批准后统一组织招聘。

第三阶段:招聘考试

1、医院需要招聘的岗位,在院领导同意后正式进入招聘程序,通常采取社会招考的形式。

2、院办对应聘人员资料进行审查、整理、分类,将合乎要求人员的资料交给院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根据资料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审核通过的人选后,由院办及相关业务科室组织考试。考试分笔

试、实践技能考试和面试三部分。

3、院办按规定要求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报院领导批准,院领导批准后由院办通知被录用的人员到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有品行不良或工作实绩欠佳及不遵守院规者,可随时终止试用。

四、工资待遇:见习期工资——元/月,享受所在科室卫生津贴,一年后转正,工资——元/月,享受所在科室卫生津贴。

五、岗前培训

1、新员工报到后将进行集中岗前培训。

2、由院办主持岗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报请院长批准后实行。

3、相关科室须积极备课,按计划要求按时讲课做好对新员工的培训工作。

六、聘用后管理

1、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必须按执业要求考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见习期满科室提出任用意见,专业理论、技能考核合格者填报任用表格,报请院领导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满两年后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我院聘用人员管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

第一条 本文所指的聘用人员,系指人事关系在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实行人事代理,不占用单位编制,而由我院予以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聘用人员的范围,主要指履行国家正式招生考试手续、在国家正规全日制医学院校学习,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派遣(报到证)资格,在报到期限内的以医疗护理专业为主的毕业生。其他专业人员的聘用按我省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结构比例,结合单位人员结构现状适当考虑。

第三条 人事科负责对全院聘用人员的总体管理。医院各科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理体制,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科室内聘用人员实施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人事科应负责:

1.审核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

2.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制定并落实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

4.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办理聘用人员社会保险。

6.委托办理聘用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

7.牵头组织针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 由人事科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及职工年度减员和专业人员现状情况,向院领导报告年度需要聘用人员职数。经批准,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聘,补充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被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经我院体检合格)。

3.临床医疗专业(西医)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4.其他专业需求,在参加高考且在全日制院校毕业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报到资格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聘用。

5.同等条件同等竞聘结果,在聘用职数内职工子女(限直系一代)优先。

6.遇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凡符合应聘条件者,全院工作人员及应聘人员本人均可向人事科推荐或自荐。人事科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进行笔试、技能测试、答辩和面试。原则上在每年的十一月举行。医院在编制计划内增人可从中择优录用。

第七条 凡资格审查、考试和考核、 答辩、面试合格者,经医院研究同意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的原则。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使用科室写出试用期鉴定,由人事科汇总并报院领导研究确定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险,并加入医院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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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的岗位、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遵纪守法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每期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如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辞退并办理解聘手续:

1.来院受聘满三年未取得各级各类相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的。

2.出现严重医护差错事故及严重责任事故的。

3.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

5.不能适应医院发展需要,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的。

7.工作态度、技术水平达不到科室要求,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8.因违纪违法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应提前向全院职工说明,在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后,可酌情裁减人员:

1.因单位整合、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

2.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处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治疗医院根据病情确定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九条 医院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向医院辞聘,医院可以解除试用期;在合同期限内,聘用人员违反合同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收入×10%×违约月数)。合同期满,如本人不再续签,由医院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定。

第十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医院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其它工资性补贴将视医院的经济情况决定,逐步达到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关工资待遇按以下执行:

1.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2.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执行相应定级工资。

3.见习期满后,根据其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执行定级工资。

4.见习期满后,两年内均应通过各级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人学历层次的初级

(士、师)专业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执行相应专业见习期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已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且取得相应专业初级(师、士)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享受同等条件专业人员相应的职务津贴。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取得相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且年度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按相应资历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者,享受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待遇:

1.在院工作满两年及以上;

2.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连续两年出勤率90%以上;

4.连续两年无行业投诉;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总分)居前10名。按年度名额计划,依得分由高渐低在临床医疗、护理专业范围择优;其他专业聘用人员贡献突出者,参照执行。

享受同工同酬者,在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第二年末,需参加该年度的同工同酬条件考核,符合本条前五款条件者,则继续享受同工同酬相应待遇。否则,取消相应部

分待遇。

第十六条 非护理专业在护理岗位工作的聘用人员,不享受10%护理岗位工资和护龄津贴。

第十七条 医院负责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医院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专业工作培训和办理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事宜。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年度考核、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和取得荣誉条件及奖励等级同在编职工。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参加提高本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不脱产),学费自理。报名条件及资历等内容同在编职工。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聘用人员档案,委托市区有关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人事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聘用人员负担。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应服从医院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和工作岗位调整(包括非本专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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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进修学习和考核,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中如因个人原因(或负主要责任)发生的事故、伤害或纠纷,

医院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虽合同期未满医院有权予以解聘,并保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关于聘用人员有关规定保护聘用人员切身利益,参加社会保险,并按驻地有关政策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驻地市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单位与个人分担的比例共同担负,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医院从工资中直接扣留代缴。

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篇3]

一、聘用的对象和范围。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应占本院现有符合执业条件人员的85%以上。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从医25年或者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且符合执业条件,尚未达到退休或提前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予优先聘用;经依法鉴定或证明患有职业禁忌症或因病暂无法坚持工作的人员,可暂缓参加竞聘,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病愈后可继续参加竞聘;因病或因工(公)致残,经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参加竞聘。对具有普通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暂未获得执业资格的,允许连续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次,三次考试未获得执业资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二、对新进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具体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执行。应聘卫生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具有普通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乡镇卫生院 专业技术岗位。

三、医务人员聘用程序:组建医务人员聘用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成员。

(1)由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成立聘用工作小组;

(2)制定招聘岗位设置;

(3)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公布人员聘用岗位及条件;

(4)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5)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考核;县卫生局对新进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6)对拟聘的新进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7)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8)将拟聘人员名册报县卫生局审核确定受聘人员;

(9)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到县人事局依法鉴证,确定人事关系;

(10)医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四、人员解聘辞聘制度

卫生院、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游或者出游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收受药品回扣和病人“红包”、“礼金”,“开单提成”且情节严重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卫生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

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乡镇卫生院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卫生院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卫生院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

同后使用原所在尚湖卫生院名称或冒充尚湖卫生院人员进行非法行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聘人员退休离职等其他事项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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