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11 11:41:45 蔼媚 竞聘竞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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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通用9篇)

  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 1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负责每天的会计工作,审核费用报销单、请款计划单,监督核实银行票据、现金票据、出入库单、销售日报表等;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8、严禁私自截留现金、贵重物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 2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聘用管理,提高公司员工聘用效率,实现人员需求与招聘的合理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管理。

  三、 工作职责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的统一管理。

  1. 行政部负责员工招聘计划的制定及经批准后的实施。

  2.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用工需求申报。

  3. 总经理负责招聘计划及新增岗位人员招聘的审批。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试用员工的确认。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用工部门和人事部共同协商,对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批准。

  6.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试用期员工的试用考核及转正申报。

  7. 行政部负责员工试用转正的`审核。

  四、 招聘原则:

  1. 德才兼备原则:行政部及各用人部门在招聘人员时,尽量选拔有志于公司发展、忠于企业的“德才兼备”人员,同等条件下,以德为先。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事部在有人员需求时,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在选拔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

  3. 人岗匹配原则:人事部在进行人员筛选时,要量才录用,尽量选择适用型人才,避免能力过剩或能力不足造成的不良影响。

  4. 亲属回避原则: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进行筛选时,应尽量避免亲属在直接管辖的工作岗位任职。

  5. 先批后招原则:人员招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人事部进行统一招聘,不允许用工部门私自招聘和录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录用:

  1) 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2) 有政治、经济问题者;

  3) 不满《劳动法》规定年龄者;

  4) 公安机关追捕或通辑的犯罪嫌疑人及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5) 所填简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者。如学历要求、年龄要求、工作经历、个人资历等。

  6) 与原单位或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解除。

  五、 招聘程序

  1. 用人需求与招聘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及内容,明确本部门人员编制。当新增工作任务、员工离职空缺等原因产生的人力需求,报人事部负责人,人事报总经理批准。

  2. 用人需求审核:人事部按需求组织各部门编制下年度人力编制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行政部审核部门人力需求的标准。如为编制外招聘、战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进人才,须以呈批表形式报总经理审批。如果为新增加岗位,用人部门必须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经公司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招聘。

  3. 制定招聘计划:人事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力需求表,编制人力需求汇总表,并在明确用人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拟订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包括拟招的人数、职位名称、任职资格要求,应聘人员的考核方案,招聘的截止日期,确定入职的员工上岗时间;招聘资料费、摊位费、广告费,以及招聘工作时间表等。

  六、 招聘活动

  1. 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行政部根据需求岗位特点、任职资格要求、人力市场情况等因素,慎重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渠道选择及信息发布在完成招聘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前,公司主要依靠以下渠道:

  1) 报纸招聘:本地发行量较大,读者群较多的报纸。

  2) 网络招聘:目前主要通过xx英才网、智联招聘网等直接发布职位。以后视招聘工作需求,再寻求新的招聘网站合作。

  3) 各种现场招聘会:参加各种大型招聘会。

  4) 校园招聘:与大、中专院校保持联系,定期输送毕业生,接收学生进行实习,并从中挑选合适人员留任。

  5) 内部推荐:鼓励公司员工推荐。

  6) 政府就业中心:搜集人才信息,或参加现场招聘会。

  7) 职业介绍所、个人中介:工商注册或个人从事的中介服务。

  8) 个人中介及其它可行的招聘渠道。其中,当地报纸、内部推荐、政府就业中心和职介所及为普工、熟练工招聘的主要渠道,网络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推荐为技工、工程师、管理人员的主要渠道。

  2. 行政部初试

  对于资料筛选合格者,行政部及时通过电话约谈或面试的方式组织初试。电话约谈适用于外地且不方便近期到来的应聘者,行政部面试人员需记录约谈结果;应聘者来公司面试,需填写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部面试人员填写面试评估表的初试部分。面试内容包括个人背景、所接受过的教育和训练、具备的资格、经验和能力等。

  1) 个人背景:个人特性、家庭情况、爱好、年龄、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

  2) 教育和训练:个人受教育程度和职能训练的深度、广度,相应的职称等级。

  3) 工作经验:曾经服务单位、任职、薪资、离职原因、个人专长,最突出的成就等。

  4) 资格和能力:上岗证、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际操作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

  人事部面试人员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七、 录用及入职

  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均可进入公司录用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录用人员报到,人事部负责组织办理员工录用审批手续,查验相关证件,并根据需要进行背景调查。行政部负责审核录用员工的职务级别和工资级档等人事资料。

  被录用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入职资料:

  1) 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3) 最高学历证明(含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5) 健康证(仅食堂工作人员提供);

  行政部在审核以上资料无误后办理入职手续;如体检不合格(各类传染性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或提供证明资料与实际不符者不予以录用。

  办理入职手续时,人事科负责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开始正式试用,起薪日从入职报到之日起。

  入职手续完成后,新员工立即进行入职培训,包括行政部组织的一般入职培训,安环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用人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等。

  八、人员报批及备案

  公司各级录用人员都需按照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报批备案手续。中层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批;一般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备;一般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公司所有员工档案由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备案。

  九 、试用及转正管理

  所有录用员工均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确定。目前,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如没有试用期,部门必须在录用审批表上注明。试用期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价。评价合格者转正。所有新招聘人员从试用期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十、 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 、 附则

  1.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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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使公司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原则

  公司聘用员工,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员工招聘流程

  1.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求,需要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综合部提出招聘申请和招聘计划,并在招聘计划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员的原因、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条件(包括应聘人员的专业要求、性别、工作经历年限等)、受聘人员主要工作等事项。

  2.综合部接收到申请后,根据各部门招聘申请,结合该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尽快与各部门人员沟通后提出招聘意见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获准后执行招聘。

  3.综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与招聘工作相关的`表格,同时拟定招聘计划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过各种方式(如报纸、电视广告、网络、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等)面向社会发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条件、应聘人员需带的资料、应聘时间地点等)。

  4.综合部要求应聘人员携带个人资料及证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有需要可让其先参加笔试后再面试)。

  5.综合部在收齐应聘者资料后,协同用人部门主管或部门专业人员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并对前来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

  6.综合部配合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共同决定合格者并拟定录用。综合部负责将面试结果及拟定录用人员资料汇总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获准后,由综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报到进行试用。部门负责人或经理一级人员的招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对其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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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录用

  1.试用期

  1) 公司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都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综合所在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综合部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

  2) 员工上岗后要先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为:公司简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部门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培训等,培训期满与公司签署试用合同。

  3) 培训期间,如果所在试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认为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有权停止试用。

  4) 试用期间,综合部及用人部门对员工是否胜任其职务进行评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达到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5) 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违反试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或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 试用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来调动岗位及根据试用期满后的考核结果调整和变化员工的工资水平。

  7)公司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转正、延长试用(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或不予以录用。

  2.转正

  1) 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考核合格后,由综合部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2) 正式的劳动合同按公司的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合同到期时若未发生解聘和离职的情况,综合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双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

  二、离职

  1.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合其职务必须提前(工作一个月的提前一周;工作两个月的提前15天;工作两个月以上不满三周的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2.正式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报综合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3.公司将要辞退的员工,将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由综合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4.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离职要填写《离职申请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离职交接时必须按照《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一一进行交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单》由综合部进行存档。

  3)任何离职员工都无权在其原工作时所使用的电脑上复制、删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4)无论任何情况下离职,应无条件向公司转交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载体。

  5)离职员工薪资于办理完交接手续的次月薪金发放日领取。

  6)如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扣除当月薪资,待按《离职交接单》交接手续完毕后,扣除当月薪资的80%作为该员工非正常离职的处罚。

  三、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员工未能履行其职责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的;

  2.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泄露公司机密的;

  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者;

  5.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6.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7、不服从公司管理,对抗本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聚众影响工作的;

  8.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阻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员工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兼任本职以外其他有偿报酬和具竞争行为的工作者;

  11.员工在外以公司名义做其他用途,滥用公司名义做欺诈行为,使公司信誉受重大损害者;

  12.其它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经预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本人上个月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法破产、解散或转让时,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2.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员工因病或非工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 5

  为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科学评价农技推广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意见》(农科教发[2009]7号)和各级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考评制度。

  一、考评原则和范围

  1、农技推广人员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责任和业务水平,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目的,促进全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2、本制度中的农技推广人员是指全市按照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建设要求设立的农业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和乡镇责任农技员。

  二、考评内容和标准

  1、农技推广人员的考评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2、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由综合考评、业务考评、服务对象直评三部分组成,以分值计算,总分为100分。

  3、综合考评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评。包括职业操守,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的表现,完成各项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具体考评由市农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的比例进行。

  4、业务考评主要对其完成的业务工作情况及取得的实绩进行考评。业务考评以量化打分进行,具体考评指标及标准另行下达。

  5、服务对象直评主要是指由服务对象对其服务内容的满意度进行测评。一般需对三个以上服务对象抽查等形式进行测评。具体考评方式、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由主管局确定。

  三、考评组织和办法

  1、市农业局成立专门的考评小组,负责对全市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管理和组织工作。

  2、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的考评由农业局、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要服务对象按4:3:3的权重比例计算。所在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区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农技指导员考评由农业局、服务对象两方面共同考核,按5:5的权重比例计算。农业局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市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责任农技员的考评由农业局、镇(街道)和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参与,按3:3:4的权重比例计算。镇(街道)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农业局主要考评其业务工作业绩,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责任农技员的满意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在服务辖区镇(街道)和市级农业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作为聘用和报酬、晋职晋级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与奖惩

  1、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5%。

  2、市、镇(街道)两级建立农技推广人员考评激励制度,对年度考评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凡考评没达到优秀的,不得推荐参加农技推广先进个人的评选。

  3、农技推广人员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评优、奖金发放、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

  4、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考评不合格者,取消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称号。农技指导员和责任农技员第一年考评不合格者,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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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我院聘用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第二条聘用人员的聘用

  1、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聘用临时人员。聘用临时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经考试、审核,由院党组研究决定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与本院签订用工协议。

  3、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试用1个月,试用期间不发工资。

  4、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抵押金由院财务统一管理。

  5、用工协议一年一签。根据法院工作情况,如果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视为不聘。因工作需要,需要继续聘用的,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会议同意,方可续订。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符合聘用条件;

  (2)、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完不成规定任务的;

  (5)、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从事损害法院声誉、法院形象的,或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它活动,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三条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必须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2、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3、聘用人员的福利参照正式工作人员减半发放。

  4、院里原则上不负责安排聘用人员住宿。

  5、聘用人员工资由政治处造表,院长签发,院财务发放。

  6、每半年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一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格次。聘用人员优秀数额按30%核定,由院党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核格次。按优秀、合格设立优秀奖和满意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院党组研究决定。一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7、因聘用人员个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8、无违法违纪和过错责任的,用工协议解除时退还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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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技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员聘用程序:

  1、公布聘用、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对应聘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公布聘用结果;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后的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二、人员聘用上岗方法:

  1、人员聘用要体现公平、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的全过程要建立严密的'人才考核流程,将聘用岗位及职数、竞聘者及个人履历、竞争规则及过程等信息一一公示公开,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体现聘用制度全程的公正性,加强全社会监督力度,严把“入口关和出口关”, 实现真正的公平、公开、公正。

  2、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80%,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人员进、出、管、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人员聘用期限:

  人员聘用期一般为3-5年,对连续工龄满25年或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或距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人员,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至退休。

  四、聘用人员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结合的。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晋升、奖励、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及工资、津贴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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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办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我办选定劳务派遣机构,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本办法所指临时聘用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经我办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我办工作。我办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办机关各处(中心)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严格的岗位聘用计划管理。岗位聘用计划由机关党委(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处、中心)协商,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报办党组审定。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派遣员工可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由我办选定合适人选,推荐给劳务派遣机构招聘后派遣至我办;二是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我办提出的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招聘员工,经我办认可后聘为其员工并派遣至我办。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岗位聘用计划主要用于汽车驾驶员、打字员等工勤岗位。个别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计划从严掌握。涉密和重要业务部门及岗位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并具备聘用岗位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劳动技能。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还应同时具备其它资格条件。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七条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处(中心),根据岗位聘用计划,商机关党委(人事处)提出具体方案,报办党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派遣至我办工作。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员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我办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派遣员工需填写《湖南省编办临时聘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临时聘用人员在上岗前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处、中心)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我办工作期间,须遵守我办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由我办机关党委(人事处)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处、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处、中心)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可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我办,参加我办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务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办可通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务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办工作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我办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影响机构编制部门形象的;

  (五)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它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办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办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五章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我办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商劳务派遣机构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我办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我办根据湖南省和长沙市有关政策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临时聘用人员的医疗费用、非因公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政策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双方正式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上岗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我办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 9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解决。

  第二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八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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