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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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药房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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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药房管理制度15篇

药房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

  法人职责:

  (一)企业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药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药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药店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企业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督促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店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公司关于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搬运和储存办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防火检查和隐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员应当每日对用电、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违章,是否畅通,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二)积极参加国家的消防日活动,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图片的张贴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五.奖惩

  1、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300元不等。

药房管理制度2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我单位严格保证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四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型肝炎,戊型病毒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条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的食品安全。

  第八条定期协助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之星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情况,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销售的食品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治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顶底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论,作出自查报告,并进行存档保存。

  第十四条做好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作出自查报告,并进行存档保存。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有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负责人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负责人定期检查从业人员监看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落实不到位的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及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做好外观整洁,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的情况。

  第十九条定期进行出重灭害工作、防止害虫滋生,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对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第二十条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时应及时别杀。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立即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经营场所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布严密的防鼠板。

  第二十一条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计划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权使用,精心维修,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转。

  第二十二条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是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者,实行以操作人员为主的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操作人员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常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维护岗位责任任制和各种设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在对用、备用、封存和闲置的设备,都要定期进行除尘、防潮、防腐蚀等维护保养工作。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设置视频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第二十七条视频安全管理员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视频的保存与质量情况。

  七、视频贮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其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三十条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质同库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食品分库和分类、分架贮存,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存放,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三十二条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立即清理到封闭式垃圾桶内。

  第三十三条每天都要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清理。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四条指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六条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立即停止营业,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第三十八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在经营场所设立专门的保健食品销售专柜:设立提示牌“保健食品专柜”。

内丘县志强药房

  20xx年5月3日

药房管理制度3

  1、药剂人员应按时开窗,规范着装,挂牌上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实行首问职责制,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2、从事调剂工作的务必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调剂处方时务必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内含法定特别药品的处方调配,应按其有关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6、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处方调配者及核对检查者均需在处方上签字;

  7、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服用方法具体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核对无误后交给患者,并进行用法用量交待。

  8、专人负责药品领取、保管、统计、报表等工作;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定期盘存,准时补充药品,重点药瓶日统计。

  9、药品应分类定位、不得着地堆放,对外包装、药名相像的药奇放有特别标签标识。每日登记温湿度,发觉问题准时报告处理;配发药品应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进行。

  10、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随便外借和兑换药品,一经发觉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1、工作时间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晰。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会客等,严禁医药代表和非药房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12、建立配方差错登记本及处方差错登记本。如消失差错事故应准时处理。

  13、严禁工作人员为销售人员或厂家统计药品用量,一经发觉调离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4、仔细搞好平安保卫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麻药品柜等。

药房管理制度4

  一、药品采购的管理制度

  1、对供货单位药品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的验证。

  ⑴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⑵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⑶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2、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⑴《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⑵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件复印件。

  ⑶《GMP》认证证书或者《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⑷相关印章、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⑸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⑹《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首次经营的品种必须索要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相应资料。

  ⑴药品:

  1)药品注册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再注册批件复印件。

  2)注册批件附件的复印件(药品标签、说明书、包装盒样式)。

  3)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4)物价批文复印件;

  5)检验报告书。

  4、与供货单位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

  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2)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3)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4)药品包装、标签、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5)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二、药品验收的管理制度

  1、验收员员应当查验配送单以及计算机系统内采购计划。无采购计划的应当拒收;无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票)或采购记录的不得收货;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不符的,不得收货,并报告质量负责人。

  2、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的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并报告质量负责人。

  3、验收员应当将检查合格的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并在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营业人员上柜。

  4、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一般药品验收时间为1个工作日;冷藏药品应随到随验并及时放置到冷藏柜中。

  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

  5、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13、验收合格后验收员应在采购单和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上签字,并注明质量状况和验收结论。

  14、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上架销售,验收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由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验收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并及时报告质管员进行复查。

  三、药品陈列养护的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2、营业场所应配备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养护员或当班人员每天上午(9-10点)、下午(3-点)各一次对店堂的冷藏柜、及营业大厅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控并记录。

  3、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4、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5、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6、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要做到专柜专账。

  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得陈列。

  8、危险品应陈列空包装。

  9、陈列药品区域应有明显标志。

  10、养护员根据电脑系统生成的养护计划,针对质量负责人确定的重点养护药品和一般养护药品指导当班营业员开展养护工作。重点药品每月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的品种包括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及中药饮片),一般药品每季度检查一次,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4、经营冷藏药品时,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度记录,冷藏温度范围在2度—8度。

  15、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检查人员应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上报质量负责人。

  四、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

  1、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2、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3、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上岗前需进行岗前培训和药品法律法规的培训。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填写准确、规范。

  5、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6、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单,经处方审核员审核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交予营业员调配、销售。

  7、销售近效期药品要顾客告知药品正确的使用期限,并做好,近效期药品告知顾客记录。

  8、销售冷藏药品要提前告知顾客携带冷藏设备,以及正确的存储方法。如顾客没有携带冷藏设备,药房应提供相应的冷藏设备。

  9、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10、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13、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

  14、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销售票据应保存5年备查。

  五、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1、首次供货单位必须由采购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经质量负责人审核、企业负责人审批。

  2、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⑴《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⑵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⑶《GMP》认证证书或者《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⑷相关印章、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⑸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⑹《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⑴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⑵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4、企业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⑴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⑵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⑶供货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⑷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⑸药品包装、标签、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⑹药品运输质量保证及责任。

  ⑺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时间。

  六、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

  2、处方审核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职称。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3、处方药不能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单,经处方审核员审核后在处方上签名,将处方交予营业员进行调配。

  5、处方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四查十对”执行。“四查”指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性;“十对”指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对药品性状,对用法用量;对临床诊断。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者有配伍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配。

  6、营业员对处方进行调配时,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品种。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名,并经过在岗执业药师复核后方可销售给顾客。

  7、销售处方药时营业员必须保留原处方或原处方的复印件。

  8、销售处方药必须在《处方药销售登记表》上登记。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1、质量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国家最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⑵国家新颁布的药品标准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⑶国家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及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等。

  ⑷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及所供药品的质量情况。

  ⑸在药品的质量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质量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质量信息。

  ⑹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中收集的质量信息。

  2、质量信息的收集方式:

  ⑴质量政策方面的各种信息:由质量负责人通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文件、通知、专业报刊、媒体及互联网收集。

  ⑵企业内部质量信息:由各有关岗位通过各种报表、会议、信息传递反馈单、谈话记录、查询记录、建议等方法收集。

  ⑶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质量信息:通过设置投诉电话、顾客意见簿、顾客调查回访等方式收集顾客对药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意见。

  3、质量信息的收集应准确、及时,建立质量信息档案,做好相关记录。

  4、应对质量信息进行评估,并进行分类,并按类别进行存档和处理。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一、质量事故

  1、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⑴重大质量事故:

  ①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③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

  ④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⑵一般质量事故:

  ①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异。

  2、质量事故的报告:

  ⑴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负责人。

  ⑵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24小时内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质量事故处理:

  ⑴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⑵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负责人,必要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⑶质量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⑷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

  ⑸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⑹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4、处理措施: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养护员和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质量投诉

  质量投诉,由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调查发生原因及具体情况,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⑴服务质量的一般投诉:由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向顾客赔礼道歉,告诉顾客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取得顾客谅解。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将顾客意见、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顾客意见本》上,每月将投诉内容进行汇总。

  ⑵服务质量方面的严重投诉:出现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无法处理的投诉视为严重投诉,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⑶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接到有关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由质量管理员确认是否为本店销售的药品,如确认为本店售出的药品,则向顾客当面解释,如顾客无法接受,则向质量负责人报告,质量负责人收到投诉后,必须在1小时内受理并开展调查,及时给予顾客答复。

  九、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2、距失效期不到六个月的药品列入近效期药品管理,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药品效期达到三个月时通过计算机系统设置为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3、距失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不得购进。

  4、药房日常管理制度对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合理催销,并单独存放在近效期药品陈列专区标识明显。

  6、对近效期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每月进行一次养护和质量检查。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8、顾客购买近效期药品时,营业员要告知顾客有效使用期限。

  十、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的包装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内在质量不合格。

  2、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⑴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量公报中的不合格药品。

  ⑵药品验收、养护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外观、包装、标识不符,包装污染、破碎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报质量负责人确认为不合格的。

  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⑷符合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假、劣药品定义的。

  ⑸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来函通知的不合格药品。

  3、不合格药品一旦确认,即不能再销售,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并做好“不合格药品确认”记录。

  4、验收发现不合格药品,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验收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交质量负责人,由质量负责人确认后,填写“不合格药品确认表”,并进行相应处理。

  5、在药店陈列、检查、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停止销售,立即下柜。

  6、凡药监局公告或发文通知不合格的药品,以及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立即清查,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内,按要求上报。

  7、各环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均应及时报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每年终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汇总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制定处理和预防措施。

  8、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9、销毁方式分深埋和烧毁等方式处理。

  10、不合格药品的处理相关记录保存5年备查。

  十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1、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摆放与营业无关的物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2、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3、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4、药品的摆放要严格按照药品陈列的管理执行。

  5、店堂内显著位置应有禁烟标志。

  6、营业员上岗应穿工作服佩戴胸卡并保存清洁卫生。

  7、营业场所要符合常温条件,并与室外环境有效隔离。营业场所应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及其他区域分开,符合卫生、整洁的要求。

  8、药品摆放不得倒置,物价卡不得遮盖药品。

  9、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各岗位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10、凡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房的全体工作人员,应每年到上级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11、健康检查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12、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13、对新录入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14、健康档案资料保存5年备查。

  十二、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1、营业员应穿着整洁,统一着装,药房日常管理制度挂牌上岗,微笑迎客、站立服务。

  2、营业员上岗时不浓妆打扮,举止端庄,精力集中,接待顾客主动热情,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3、上岗时应使用“请、谢谢、您好、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药房日常管理制度不准嘲弄顾客。顾客进入营业场所,应主动与顾客打招呼,并询问顾客的需要以及购买的药品。

  4、药房应设有药师咨询台,有关药品咨询的服务应由驻店执业药师负责。

  5、驻店执业药师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正确指导群众购药,指导其他营业员进行配药及传授相关知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及时、安全有效。

  6、执业药师在指导顾客购药时,应体现热情、耐心、如实介绍药品的性能,不夸大用途,对有关的配伍和配伍禁忌要讲清楚。不能确定的情况,建议消费者遵医嘱。

  7、店堂内设顾客意见簿,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接待顾客投诉,并认真处理。营业场所内必须备好顾客用药饮用水及水杯,提供休息设施。

  8、营业员要依据药品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在顾客购买近效期药品、冷藏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时要告知顾客药品使用期限、存储方式、温度等相关内容。

  9、出售药品时,注意观察顾客神情,如有疑意,应详细问病卖药,以免发生意外。

  10、各项用药咨询和药学服务活动内容必须及时记录。

  十三、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质量培训计划,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2、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3、药店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所有营业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特别是新录用的营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除药品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接受药品销售、药品陈列等方面的培训;验收员、养护员还必须明确岗位章程和岗位的具体操作事项。质量负责人制定好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各岗位员工进行培训。每次培训必须有详细的培训记录。

  5、针对冷藏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质量负责人还要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员工进行培训。

  6、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药房日常管理制度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企业负责人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7、企业内部教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负责人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开闭卷考试、提问及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8、药房所以培训资料档案保存5年备查。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1、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

  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⑴导致死亡或威胁生命的。

  ⑵导致持续性的或明显的残疾或机能不全的。

  ⑶导致先天异常或分娩缺陷的。

  3、质量负责人为药店不良反应报告的负责人员。

  4、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是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发生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应根据患者的不同反应情况作出停药或其他相应的措施,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报告范围:

  ⑴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⑵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6、报告程序和要求:

  ⑴药店对所经营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营业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药房经营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质量负责人报告。质量负责人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药房日常管理制度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

  ⑵日常销售如发现药品说明书未载明的可疑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必须以快速有效方式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7、处理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质量负责人应立即通知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注册。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1、本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具合法供应资质的中药饮片生产、批发的企业购进,严禁向无证单位或个体药贩采购中药饮片。

  2、中药饮片入库应认真进行质量验收,并应建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中药饮片质量必须符合《中国药典》与《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饮片包装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装量,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在包装上标明批准文号。

  3、加强药斗内中药饮片的贮存条件检查,每天应做好温湿度记录,中药饮片贮存温度应保持在0~30℃,药房日常管理制度相对湿度均应保持在35~75%之间。如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4、每月应对药斗内中药饮片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及时采取养护措施,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5、贮存中药饮片的斗应正名正字,保持整洁,配方用包装纸要防尘、防污染。

  6、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清斗记录,防止混药。

  7、中药饮片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本店中药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方人、调配人、复核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5年备查。

  8、调配中药处方要认真检查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配伍禁忌,确认无误后方能调配;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后要经过认真核对,方可发出;遇有特殊煎法、服法的,要详细向患者交待清楚。

  9、中药配方时,应按处方顺序调配,饮片规格必须符合处方要求,严禁以生品代替炮制品。遇有需临时或特殊加工的,应按处方加工炮制。对需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的品种,应另行分包,并注明。

  10、药戥必须精确并定期校正,称量必须准确。

药房管理制度5

  一、目的:

  为规范处方调配人员的行为,保证处方调配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83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2条。

  3、《处方管理法》。

  4、本院有关管理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处方调配人员。

  四、责任:

  处方调配人员对本职责的实施负责。

  五、工作内容:

  1、本岗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药剂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在药房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严格执行药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3、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必须离开时,应经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人员代班。

  4、无特殊原因不得自行换班和无故缺席,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医学专用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度以处方管理制度。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查对的内容为: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7、加强与各临床科室的.联系。对新增药品和紧缺药品,应主动、及时地通知临床科室并介绍新药和代用品,为临床提供用药咨询;做好医师合理用药的参谋,注意及时地纠正临床用药中的不合理现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工作;做到优质服务。

  8、工作时着清洁工作衣,挂牌服务,下班前应做好药品补充和清洁卫生工作。

  9、工作时间不会客、聊天和做私事。

  10、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医学专用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当面点清,填写好交班簿,否则接班同志可以拒绝接班。如遇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药房主任请示汇报。

药房管理制度6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临床科室),在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日常工作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员(临床所有医务人员)的管理。

  三、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查阅有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提供临床参考。不定期组织信息员和医务人员学习培训。

  四、接到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信息后,及时到临床病区了解情况,协助临床医师、护士填报监测表。

  五、每季对所收集的报表进行整理,汇总后上报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重大不良反应在24小时内上报。

  六、定期对我院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向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向临床通报。

药房管理制度7

  一、xx药店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明确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由医保管理负责人、药师、计算机信息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明确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

  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并在病历上记载配药情况。

  六、定点药店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必须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登记。

  七、收费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按时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定点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十、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药房管理制度8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质量卫生标准。

  二、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三、 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四、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六、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 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 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示,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产品召回并销毁。

  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安排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处臵、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二、将废弃物分类放臵,做到日产日清。

  三、严禁乱倒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废弃物倒入工作场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废弃物应当实施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药店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散落。

  五、禁止将废弃物交由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处臵单位或个人处理。

  六、建立废弃物产生、收运、处臵台账,详细记录药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废弃物处臵管理,并对处臵行为负责。

  一、立即抢救: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

  二、及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卫生应急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三、保护现场: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洋食物。

  四、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臵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应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诉处理规定

  1、接到顾客投诉时,员工必须聆听,同时将顾客投诉的时间、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号码及投诉主题详细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投诉信息后,必须做好核实、分析,根据各种投诉性质和程度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办法,限期处理和回复。

  3、将问题处理妥善后,须于2小时内反馈客户中心,以便跟进验证和回访顾客(回访时效在2个工作日内执行)。

药房管理制度9

  一、为确保调配工作的正常进行,未经药房人员同意,其他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住院部药房实行交接班制度,按时进行交接班,接班者务必提前15分钟接班,接班者未到达前,交班人不得离开。二。在处方配方前对其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再配发。调剂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越权自作主张用其他药品代用。遇处方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取得联系,待更正后再行配方。

  三、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直接用手接触药物。

  四、散剂及胶本剂的重量差异限度、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毒药的处方调配,按照“毒、剧、麻限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和本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或易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务必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当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六、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烧焦、醋制或盐炒等特殊煎药法的药物,务必按照处方要求单独另包和声明清楚。对需由药房人员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要求务必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医用质量。

  七、发药时应耐心地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的性质、用途或副作用,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造成不良后果。

  八、调配处方时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要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若发生差错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并立即进行处理。处方按先后秩序配发,急诊处方优先,务必随到随配。

  九、药房应在配方场所内为病员带给咨询服务,指导病员合理、安全用药;设置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对病员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十、发药务必做到有处方、有发票,严格核对含量和数量,严禁私自收款发药。

药房管理制度10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药品,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应单独存放管理。

  二、危险品仓库应有防火、防水、通风、降温设施。

  三、危险品应设专卡,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四、严禁在库内吸烟,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在库内停留。

  五、要加强安全措施,经常检查门窗及防火防盗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管理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定期对所保管物品进行检查,发现有泄漏、包装破损等现象应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年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二、人事部门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三、质量管理部门配合人事部门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

  四、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质量管理、验收、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地级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保管、养护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七、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八、人事主管部门应建立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岗位、职称、培训日期、培训内容、主办单位及授课人、学时、考核结果。

  九、人事主管部门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主办单位、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学时、参加人数等。

  药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医院组织药品从业人员每年到指定体检单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查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及时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药业人员体检汇总表,及时将健康检查资料归档,并填入汇总表。

  五、药业人员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健康证上岗。

  六、本制度责任人为药库主任,健康档案和体检汇总表由质量负责人落实。

  七、本制度每年考核一次。

药房管理制度11

  第一章药品进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规范购进渠道,保证药品质量,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购进,购进时要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对与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第三条购进药品时,要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备查: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法票据;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并加盖原检验机构公章;

  六、购进医疗器械还要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该批次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

  第四条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并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合同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五条购进进口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六条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实际购货情况的原始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内容应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验收结论等。购进票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八条购进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由质量验收员负责。从事药品验收人员应经县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药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特殊管理的和需冷藏的药品应随到随验。验收时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次对来货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明等逐一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其外观性状、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条在对药品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应拒收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及时报告分管质量负责人。

  第十一条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中毒性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十二条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十四条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

  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十五条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十六条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章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入库质量验收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购进药品的质量验收由质量验收员负责。从事药品验收人员应经县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药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特殊管理的和需冷藏的药品应随到随验。验收时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次对来货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明等逐一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其外观性状、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条在对药品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应拒收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及时报告分管质量负责人。

  第四条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中毒性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五条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第六条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七条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八条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九条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使用药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定期打扫药房卫生,尤其是墙面、地面卫生死角,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第二条应经常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条应按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摆放和储存,做到整齐有序、分类合理,标签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条特殊管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第五条危险品不得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第六条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第七条发现有质量可疑的药品,不得上架陈列和使用。

  第四章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拆零药品行为,满足患者的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拆零药品是指根据医疗的需要,所使用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第二条要配备拆零专柜,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拆零药品原包装或标签。

  第三条拆零药品前,要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和继续使用,应报告质量管理员或部门主管及时处理。

  第四条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如搪瓷方盘、药匙、药刀、医用手套消毒酒精棉球等和拆零药品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第五条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并注明拆零时间,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发药时应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第六条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门诊部名称。

  第七条药房人员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第五章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近效期药品的范围界定

  一、近效期药品即临近药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截止年月的药品,本公司暂规定将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界定为近效期药品。

  第二条近效期药品的储存管理

  一、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时应有“近效期药品一览表”记录;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期间,药品养护只应负责按月报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并在“近效期药品一览表”上该产品批号的有效期截止年月栏内注明。

  第三条近效期药品的催销

  一、办公室人员接到“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后,应及时组织采用合法适当的促销措施进行促销,临床医师应针对药品适宜人群合理给药,以避免药物过期失效造成经济损失;

  二、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医师应做好与病患的沟通联络工作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尽可能先将近效期药品销售供经营或使用;

  三、近效期药品库存量大时,应注意分散销售,避免集中销售后对顾客造成过期失效的压力;

  四、药房药师应经常提醒临床医师了解药品使用的市场走势,掌握库存药品的存量情况;

  五、对于离失效期不足三个月的药品,予以停售,并尽量联系退换货事宜。对于到达有效期截止日期的过期失效药品,应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得采用降价抛售等方式违规销售。

  第六章药房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为创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使用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药房、药库、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或隔开。药房、药库等场所

  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做到勤检查、勤打扫,保证无积水、无垃圾、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辅助设施摆放应规范有序。

  第二条保持药房清洁整齐,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各类药品陈列规范、整齐,相关用品定位存放,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药房或放入货架。

  第三条药库环境整洁,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应平整、清洁、不挂尘、不起尘。保持门窗严密牢固,应配备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第四条当班人员应着工作服,佩戴胸卡,注重个人卫生,衣帽整洁。

  第五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替检行为。

  第六条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档案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章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药品质量事故是指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经济损失或人身安危。

  第二条发生药品质量事故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三条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相关人员要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和负责人,并由质管员24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其它质量事故应由相关人员三日内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并及时将处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员。

  第五条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章药品储存、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储存药品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请合理储存。

  第一条根据药品的性能及储存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存、阴凉库或冷藏库。第二条药品堆码规范、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且应留有一定距离。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三条库房药品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储存时对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标志,并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第四条药品实行分类存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

  第五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管理。第六条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相对集中存放。

  第七条拆零药品应设置拆零专柜并有醒目标志;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对过期失效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按规定进行报告、确认、报损、销毁,并有完整的报损记录。

  第八条药房人员应做好每月库房盘点工作,做好库存药品、近效期药品、过期失效药品、破损消耗药品记录,及时上报门诊办公室。

  第九条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工作,坚持每日上午9点,下午3点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第十条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经常进行清理和消毒,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所有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第九章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进入我门诊部使用的医疗器械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将医疗器械采购情况及时做好对内公开。设备价值超过一万元需经门诊部成员集体讨论同意方可申请购买。

  第二条器械设备到货前,要做好房屋、电力、水源、空调、排污及有关合同外自行准备的配套附件等的配套准备工作,以确保器械设备在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家落户。

  第三条医疗器械采购人员需做好门诊部医疗检验设备及耗材采购与验收工作,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安装调试验收、出入库、日常维护保养及报废的管理工作。在用检验设备及耗材每季度要进行检查调试,每年度进行评价论证,提出意见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对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并适时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条临床使用科室对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对产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六条卫生材料、口腔科器材、化验试剂须统一采购管理,对医疗器械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发票手续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第七条卫生材料、化验试剂应分类存放,防止霉坏、变质、虫蛀鼠咬等。第八条库存产品建立电子流水帐,做到收发有据,账物相符,定期盘存清理。卫生材料、化验试剂以先产先出、近期先出为原则,对质量合格长期不用的器材或效期将近(前3个月)的化验试剂,定期向临床科室介绍并记录,收集汇总后交办公室研究处理。库房定期检查(季度一次)库房备用器材,通报各科室并控制好备用器材数量。

  第九条若发生医疗器械出现故障,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厂商按规定进行检修,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再用于临床;近效期器材由器材库负责联系退货、调换;凡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和质量不好的产品不能发出,应填写报损单,报批准后,按医院器材报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遵照医疗器械技术指南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规程,定期对医疗器械使用环境进行测试,评估和维护。一次性无菌物品不准重复使用。若发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不良反应及安全事件,临床科室应及时处理并上报门诊部办公室,情况严重者应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章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或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二条本门诊部全体职工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注意收集由本门诊部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事件情况。

  第三条成立门诊部主任为主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领导小组,并将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本门诊部综合目标管理。由药房药师负责本门诊部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月分别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报告一次,并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档案。

  第四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五条对于新的不良反应(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引起死亡、致癌、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的等)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对于死亡病例和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坚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疑即报的原则。

  第十一章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购进使用销毁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条购进无菌器械要按规定进行购收,并严格做好购进验收记录。购进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第三条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生产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经营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一次性无菌器械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及时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详细销毁记录。严禁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第六条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在报告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理。

药房管理制度12

  一、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况如实记录。

  二、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的门店,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三、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四、门店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对店内的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测,并按时记录。温湿度达临界点或超标时,应采取通风除湿、降温等措施,以保证陈列药品质量和安全。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簿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药房管理制度13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

  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购进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麻醉的药品、一类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使用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对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的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的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反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第四章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房管理制度1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

  第二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条件下,是食品腐败变质。

  第四条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

  第六条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第七条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择陈列设备,陈列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八条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冷藏库(柜)温度到2℃到5℃,冷藏库(柜)温度低于到18℃。

  第九条采用高温保藏销售熟食的应当另设专柜,设置隔离设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第十条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条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药房管理制度15

  l、保持室内清洁,完成一项工作后要及时清理。每周彻底扫除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其他人员不许在室内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损耗上报,严格交接手续。

  3、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4、毒、麻及贵重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6、无菌持物钳的浸泡液应定时更换。

  7、已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要经过初步处理后再由专门人员取走。

  8、无菌物品应注明灭菌日期,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9、定期进行治疗室的空气和无菌物品采样培养,每日使用紫外线消毒二次,每次一小时,并有登记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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