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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标准版」(3)

时间:2017-06-01 18:46:00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标准版」

  (六) 。

  (七) 。

  (八) 。

  (九)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乙方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时,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四)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五)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六)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向甲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保管的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 。

  (八) 。

  (九)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 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经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7日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因故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乙方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乙方同意继续提供服务,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乙方不同意继续提供服务,本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水电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应当返还给相应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及其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如双方不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擅自提高部分有权拒绝交纳;已经收取的,乙方应双倍返还擅自提高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应当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缴,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当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三)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五)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损害、业主专有及专用部分的任何受损,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六)乙方曾向甲方或业主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或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

  (七) 。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壹式伍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由乙方报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存档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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