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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标准版」(2)

时间:2017-06-01 18:46:00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标准版」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其它]: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费用调整方式: 。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月][每季] [每半年] [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半年] [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第十条 业主按[月] [季度] [半年] [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

  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转让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受让方书面约定交费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未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交付满一年后,业主按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 停车收费包含车位(库)租金和车辆停泊服务费,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收取:

  (一)机动车车位(库)租金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库)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库),租金由甲方委托乙方按 元/个·月标准向车位(库)使用人收取,扣除相关税费和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车辆停泊服务费

  车位(库)使用人按以下标准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收入归乙方所有。

  1、汽车

  露天车位: 元/个·月

  室内车位(库): 元/个·月

  2、摩托车: 元/个·月

  3、电动车: 元/个·月

  4、自行车: 元/个·月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七条 乙方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税费及管理费用后的收益归业主所有,按以下第 种方式使用:

  (一)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

  (一)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审定和认可乙方制订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委托乙方实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 。

  (七) 。

  (八) 。

  (九)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甲方义务

  (一)在乙方入驻 日前,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

  (二)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四)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业主应对乙方开展物业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物业服务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甲方应督促其交纳。

  (六)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定。

  (七) 。

  (八) 。

  (九)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制度。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可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五)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