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时间:2022-08-03 14:54:09 报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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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北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到2018年河北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群都要有大病保险了,明确大病保险年底前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合)人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明年河北合作医疗报销的具体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2018河北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2018河北合作医疗报销比例随医疗费用增加而提高

  河北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群都要有大病保险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大病保险年底前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合)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按照《意见》,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今年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要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对已经签订协议且赔付比例低于50%的,由当地政府和承办保险公司协商,及时调整到50%以上,确保参保居民权益,有效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大病保险制度

  我省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予以统筹安排。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度。

  河北省成为生育险与医疗险合并试点

  两险合并对百姓的好处

  此前有媒体分析认为,生育险和医疗险合并之后,女性员工在生产期间该享受的待遇仍然不会减少,不过医疗报销手段可能会有所改变。两者合并后,产前检查费用应该和普通医疗费用一同报销,一般是每年结算一次。

  据测算,如果生育险也参照医疗报销的标准,那么可报销金额会增加。比如在某公立医院的产检费用至少要5000-6000元,但只能报销 1400元,个人起码承担4000元以上。但如果按照医疗报销的标准,超过18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个人只需承担1800元就可以了。

  两险对企业的好处

  调整之后企业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缴存总比例将下降1.25%,那么一年能省多少钱呢?

  假设一个有500名员工的中型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为 8000元/月,那么一个月可以少缴8000×500×1.25%=50000元,一年就可以节省60万元,实实在在为企业降低了负担。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会更多

  征求意见稿拟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省政府明确我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省人社厅征求意见稿明确,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拟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的6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下年度参保缴费期。

  从2018年起,城镇居民将不再区分成年人、未成年人,均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后,以城乡居民参加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原则上,按每5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折算1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医疗机构级别分类,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其中,三级甲等医院(一类收费标准):省内省、市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60%;省外医院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55%。三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县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75%;省、市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0%。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类收费标准):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85%。

  同时拟规定,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不低于7万元;参保人员在省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高额的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报销,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4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起付标准降低到5000元,支付比例提高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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