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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23 19:43:00 补贴 我要投稿

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

林每亩补助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一条 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7)、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30%的直接补贴。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造林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四章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补贴。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各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下达森林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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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森林抚育方案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7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再下达3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五章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补贴对象是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补贴对象是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

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546号)同时废止。

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2]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7〕103号)的要求,结合《河南省2017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实行直补政策,谁造林补给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工程造林投资在造林地块上不作重复安排。

(二)重点扶持原则。对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农和承包经营国有林地的林业职工造林,以及公益林区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给予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资金专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四)统一监管原则。试点县(市、区)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任务、补贴资金、工作责任全部落实到县,由县级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省林业厅对全省财政补贴造林和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监管和检查验收。

二、补贴对象

纳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和县级造林规划设计范围,使用良种壮苗在宜林荒山荒地上营造的人工乔木林,且造林面积不小

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林地承包经营者等造林主体。

三、补贴标准

1、造林直接补贴。指对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上实施人工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

造林直接补贴标准为:每亩补贴200元。主要用于人工造林的苗木、整地、栽植、看护等费用支出。

2、间接费用补贴。指对试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造林工作所需经费的补贴。

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的5%予以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费用支出。

省、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上述比例分别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7〕103号)的要求进行管理,以县为单位建立专用资金账户,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严禁任何单位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造林专项补贴资金,确保造林补贴资金如数落实到造林农户以及其他造林主体。

(一)建立专用账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管理部门,建立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单独核算。

(二)实行专款专用。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造林直补政策,重点扶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造林,谁造林补给谁。

(三)兑付补贴资金。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分两次拨付,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直接补贴资金拨付时间及金额如下:

第一次拨付时间及金额: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所在县林业局提出造林检查验收申请,县林业局依据造林作业设计、造林补贴合同、造林检查验收等规定,组织进行造林成活率检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

第二次拨付时间及金额: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7)和批复实施的造林作业设计以及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有关规定等,组织专人进行造林保存率检查验收,达到合格要求的,当年拨付剩余的50%造林补贴资金;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不予拨付剩余的造林补贴资金。

五、监督检查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省林业厅和财政厅负责稽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造林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不按造林合同规定支付造林补贴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克扣造林主体直接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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