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3 11:44:42 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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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在帮扶贫困人口就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工作。为加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7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00号)、《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发〔2017〕25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7〕75号)、《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1〕7号)、《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2〕40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7〕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包括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贴息资金”)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扶贫担保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贴息资金是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及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贫困户及贫困人口由各级扶贫办审核认定。

第四条 扶贫担保资金是由省市两级自愿从现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中筹集整合组成,为贫困户和单位申请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第五条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科学防控、运作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是指由扶贫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并给予相应贴息的贷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贫困户。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吸纳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及贫困人口达到单位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其中,贫困人口不低于5%,20人以下的单位,贫困人口不少于1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由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各地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由经办银行依据有关规定,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由中央和省级据实全额贴息。其中,中央承担75%,省级承担25%。对单位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中央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和省级各承担一半;超出中央标准部分,由省级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各地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奖励规定执行,由省财政根据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照年度新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各承担一半。奖补资金由各地财政管理,用于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社区(有关组织)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省级承担部分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中央及省级创业扶贫贴息资金由省级提前预拨至各市,年终进行清算。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市级扶贫担保资金先行垫付,资金到位后再回拨市级扶贫担保资金。

(一)对借款人,贷款产生的利息,个人无需承担。办理程序如下:

1.经办银行按月(季)将借款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利息清单、借款有效凭证(仅初次申请贴息时使用)报送经办担保机构初审。

2.经办担保机构初审后,报送所属财政部门审核。利息清单、借款有效凭证由财政部门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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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拨付至经办银行。

(二)对单位,待单位还本付息后按规定给予贴息。办理程序如下:

单位还本付息后,向经办担保机构提报借款有效凭证及最后一个月利息清单,经办担保机构对贴息资金情况进行初审(填报附件2),并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经办担保机构将贴息资金按规定拨付单位。

经办会计核算及资金上缴下拨的程序,按失业保险基金及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财政局要按季汇总有关情况,准确反映本地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发放、贴息资金使用及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报送省财政厅。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借助社区(或相关组织)等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发放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把好贷前审查关,确保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良性运转、安全使用。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杜绝重复贴息,并做好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引起不良连锁反应。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分支机构负责制定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

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拨付扶贫贴息、担保资金,并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防范控制风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创业信息储备和创业培训,制定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完成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申请的登记审核及统计报告,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的脱贫计划、创业基地等开展合作,拓宽申请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渠道。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创业扶贫担保贷款业务的协调、配合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做好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督导经办银行完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并将贷款发放情况作为考核金融助推脱贫的重要内容。

经办银行要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经办担保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担保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将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与该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统计监测体系,加强专项统计数据和信息收集报送、沟通交流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省级担保机构要将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二十八条 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要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取消该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贷款发放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存放、使用扶贫担保资金,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一经查实将抽回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7100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妇联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712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日银发[2017]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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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

(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支持创业就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妇联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二)指导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三)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五)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 在现有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

(二)组织审核城镇下岗职工、小企业等就业群体直接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格和贷款项目,及时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进行推荐;

(三)审核团组织、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和借款项目,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到团组织、妇联组织;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团组织、妇联组织、经办银行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团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创业活动;

(二)对团员、青年开展创业活动提出的申请贴息贷款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及时推荐给经办银行;

(三)对经办银行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把初审资料及时报送给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八条 妇联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妇女积极开展创业活动:

(二)对妇女开展创业活动提出的申请贴息贷款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及时推荐给经办银行;

(三)对经办银行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把初审资料及时报送给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人民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增加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

(二)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督导各金融机构制定适合小额担保贷款特点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担保基金管理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十条 银监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施监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此类信贷投放;

(二)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特点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担保基金管理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四)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臵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资料;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和拨付兑现工作;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

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依法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 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企业新增职工总数20%以上,或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持有关材料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团员、青年和妇女创业者可直接向当地团组织、妇联组织提出贷款申请。团组织、妇联组织对直接受理的借款申请初审后,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核定和拨付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在国家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对借款人在正常贷款期间内发生的利息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年贴息。

第十七条 对借款人发放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息经办银行按规定正常计收,贷款截止日,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结息后,应及时将结息凭证报贷款推荐部门申报贴息。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委托经办银行直接拨付给借款人和小企业。对于未结清的贷款利息,财政部门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 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各级经办银行应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表(见附表1)、小额担保贷款利息计收明细表(见

附表2)、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帐户资料(见附表3)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分别报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和妇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和妇联组织审核无误后,报送给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和妇联组织贴息资金拨付申请、借款人和小企业帐户资料后,委托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人和小企业。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妇联组织使用就业信息系统填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贴息申请、贴息资金拨付,实现贴息资金动态管理。

团组织、妇联组织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4)以书面方式上报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反映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预拨的财政补贴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

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对担保基金规模年度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年度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由各地财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团组织、妇联组织、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照年度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包括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和各区县财政局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10日之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各金融机构经办机构,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附表1至附表4以书面形式报送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组织、妇联组织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借款人、小企业、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骗取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补贴资金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出台的和其他部门已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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