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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屋回迁安置协议

时间:2021-06-23 19:43:55 安置 我要投稿

新房屋回迁安置协议

甲方:吉林省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房屋回迁安置协议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圣爱家园》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回迁安置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服从《圣爱家园》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同意将 的房屋及附属,按实际情况置换回迁独立基础三层楼房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西侧临街三层楼房南北长度为 米,东西跨度为 米,一层举架高度为 米,每层面积为 平方米,总面积为 平方米;北侧三层楼房东西长度为 米,南北跨度为 米,一层举架高度为 米,每层面积为 平方米,总面积为 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将回迁楼房交付乙方。

三、回迁楼房的供热、天然气、有线电视、自来水等管线初装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责一切费用。

四、自本协议签定时,乙方将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效凭证立即交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应确保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自行办理过户、解保、抵押等事宜。

五、乙方保证接到甲方《限期搬迁腾空房屋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结清水、电、气、光纤、电话等费用,到期由甲方统一拆除。

六、乙方不得拆除损坏被拆迁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照价赔

偿。乙方所交房屋必须维持现状,水、电、气、光纤(闭路)、电话等设施不能自行拆除,门窗完好。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需一次性赔偿对方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八、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及时解决的,甲方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书在情况发生的`30日内通知乙方,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并就有关事宜签定补充协议,所耽误的建设时间应当顺延。

九、新房建成且按国家规定验收合格后,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房屋回迁安置协议》等证件,接受产权调换房并结算账款,如果建筑面积在乙方选定楼房面积正负三平方米内,双方互不找零(忽略不计),对于乙方选定回迁楼房面积与乙方实际接受楼房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售楼价与甲方进行差价结算。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长岭县住建局备案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2017年 月 日

乙方:

2017年 月 日

新房屋回迁安置协议 [篇2]

甲方: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被征收人)

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第 号《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就托县双河明珠住宅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回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按照图纸要求完成调换房屋的建设工作,保证乙方回迁房屋与销售业主房屋同样配置。

2、 乙方在本协议鉴定之日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明及土地证明等有关手续。

3、 乙方回迁时与销售业主同样遵守小区相关规定及条款。

4、 回迁后与销售业主同样承担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的支付。

四、实际回迁明细

根据第 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应置换面积 m,均为一层或五层,货币补偿已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将上述回迁面积和房屋变更交确定为如下:

实际回迁房屋情况如下:

1双河明珠项目小计区单元m2住宅一套 2双河明珠项目小计区单元m2住宅一套 (另: )。实际共回迁房屋屋面积 m2, 方给 方补偿现金 元。大

写 元。

五、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产生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被征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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