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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

时间:2018-04-23 16:47:38 监督 我要投稿

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贸市场巡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农贸市场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农贸市场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五条 农贸市场巡查人员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岗区划分确定,由该机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分局(所)可以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

分管市场的分局(所)长为市场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分局(所)农贸市场巡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数据录入、材料归档、总结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工作人员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分管分局(所)长的指导下开展巡查。

第六条 各地应实行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巡查人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管要点、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农贸市场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巡查后应向被巡查单位反馈书式巡查意见,指出问题,限定整改期限,由被巡查单位签收确认。

第八条 农贸市场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农贸市场巡查监管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 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 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

3、 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 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5、 市场内自产自销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进销货台帐;

6、 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散装食品;

7、 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 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9、 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0、 市场内是否存在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现象;

11、 市场内是否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计量违法行为;

12、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九条 农贸市场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1、 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 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 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 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6、 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7、 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农贸市场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履行抄告义务,由市场监管局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相应管理部门。如相应管理部门接到抄告函后

提出联合、综合、协助管理等配合请求,出函单位应按监管职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履行职责时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 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调离巡查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 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玩忽职守;

2、 包庇纵容违法经营行为;

3、 不遵守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粗暴执法,有损队伍形象的;

4、 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处罚,越权处罚;

5、 因主观过失、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6、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及时或者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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