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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法有什么

时间:2022-02-28 17:56:13 劳动关系 我要投稿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法有什么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内容,所以大部分的企业都会想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法有什么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法

  第一,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劳动标准体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稳定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保障。在推进企业改革改制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过程中,现行劳动标准体系难以适应和满足维护职工权益的需要,亟待完善。要加快制定新的劳动标准,进一步健全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标准体系。同时,要落实好现行的各项劳动标准,重点是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人文关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深化劳动关系改革,创新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形成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是有效预防、化解、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今后一个时期,要根据我国劳动关系工作新形势,以实现劳动合同制度全覆盖为重点加快完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和政策,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企业裁员机制;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重点加快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不断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协商,促进企业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同步增加职工工资;以健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为重点加快完善社会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的独特作用,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第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随着国家劳动保障立法步伐的加快,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日益加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特别是基层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就是要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和专项整治,及时有效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案件。要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加强和改进监察执法的方式方法,提高监察执法的效率。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有效开展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

  第四,加强争议调解仲裁。对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加强源头治理,发挥调解仲裁组织的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完善和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在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的同时,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努力做到仲裁终结。要畅通投诉渠道,搞好裁审衔接,合理配置力量,加强相互协作,形成各级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健全集体争议调处机制,加强基层社区和企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争议调解仲裁的组织程序和工作规则。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知识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

  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因

  (1)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况成为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和谐社会必定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不和谐也必然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

  (2)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晰的产权关系与和谐的劳动关系两大层次。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是没有生命力的,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广泛调动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确保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使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

  (3)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协调稳定的,职工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职工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只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协商协调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巩固职工队伍与社会政治的稳定。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途径

  一、完善立法: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根据邓洛普的劳动关系系统论,劳动关系外部环境中,立法对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是最大的,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首先从完善劳动立法方面着手。在这方面,珠海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便利的条件。因为,作为经济特区,珠海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特区立法权,同时作为较大的市,珠海享有《立法法》授予的地方立法权。具体地说,基于我市当前劳动关系的特点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实际,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方面,尽快出台专门性法律规范。这是一个内容丰富的重大课题,择其要者,论述如下。一是出台《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目前,有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和内容主要分散规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法律之中,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系统性的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有效弥补这一立法空白,增强法律的统一性和实效性。二是出台《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是稳定劳动关系、建立公平合理工资分配制度的重要途径。通过立法确定协商各方的权利义务、协商程序、协商结果效力等内容,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积极推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形成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三是出台《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条例》。异地务工人员在我市的劳动者队伍中占有不小的比例,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现有的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政策和措施固定下来,并进一步加大在就业培训、积分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服务力度,增强异地务工人员对珠海的归属感、荣耀感。

  另一方面,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规范大多规定得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其实际效用大打折扣。例如,《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粗陋,导致劳动实践中派遣工的待遇、社保等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经常发生纠纷。鉴此,立法机关应加快研究制定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实施意见,把这些法律中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予以全面细化,切实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实效。同时,也要顺应劳动关系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及时修订现有的法律规范。

  二、严格执法: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工会、安监等部门和组织要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法律规范真正落到实处。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劳动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建立公开电话、举报网站等多层级劳动保障监察监控体系,畅通劳动者投诉渠道。经常开展以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安全生产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指导、协调等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履行在三方协商机制中的牵头职责,及时掌握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要切实履行参与、维护、建设和教育等职能,尤其要充分发挥在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关心服务职工和调处劳动争议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四是合力加强对劳动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新闻媒体等要加强联动与配合,结合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注重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职工依法维权的能力,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自觉的行动,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能动司法: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保障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要突破传统思维的局限,树立能动司法的新理念,主动服务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当前,可在以下方面进行大胆尝试。

  一是建立劳动争议快速审理制度。探索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执行的“绿色通道”,对重大、恶性劳动争议侵权案、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等,加强诉前联调、庭前调解工作,做到快速审理、快速调解、快速结案和快速执行,高效化解劳动纠纷,尽快恢复劳动关系。

  二是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人民法院要跳出机械审理个案的窠臼,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规律和典型案例的调研和总结,梳理出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适用、裁审协调、规范用工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推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范自身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应与相应的总工会、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例如,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就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情况、信息进行交流,对劳动实践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共同寻求解决的办法。

  四是建立社区法官制度。探索建立社区法官制度,定点定人开展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积极指导和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适时在辖区内进行巡回审判,切实把劳动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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