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5-12-06 12:10:59 好文

发票管理制度(必备)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发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发票管理制度(必备)

发票管理制度1

  为严格控制公司财务制度,杜绝财务漏洞;现对前台发票及单据传递及保存如下规定:

  1.前台各种重控单据必须连号使用,存根联单独连号保存随时备查。

  2.每份账单审核后须保证原始资料完整,收据存根齐全。

  3.前台账务资料按日归类,每月汇总,由日审标示后存档封存。

  4.前台账务资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处理时由日审专人在前台主管的监督下进行。

  5.前台人员必须保证客人账务资料的保密性,不得随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账务单据,如信用卡预授权单的`保存须按照其业务单位运作特性制订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权单及签购单保存期为入账日起一年。)

  7.每日收入报表由夜审完成并由次日上报店会,由日审于次日对其进行账务调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调整工作。

  8.调整后的收入报表由日审保管至少两年,以便进行收入及营业分析及预算。

  9.前台单据及收入报表由专人管理,严禁随意透露。

  10.客人持本店收据要求补开发票或查询账目时,前台账务人员有义务帮助客人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当账务发生期超过半年时,以电脑资料为准并上报前台主管。

  11.公司为客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在客人付清时按照客人要求为客人开具发票;发票金额要真实、准确,可以少于实际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

  12.正确开具发票后,将发票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除前台外的各个收款点须将账单客人留存联收回并订在发票记账联后。(以上内容为手工开据的发票适用—目前很多发票为机打发票,无发票记帐联的应将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

  13.当工作中出现问题不能依靠本制度解决时,以国家相关会计制度为准则,并及时上报前台主管或其他财务部有关领导解决。

  以上规定前台账务人员须严格执行,凡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本店声誉或使公司受到利益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并负责公司的经济损失;上报店级领导处理;公司保留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发票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票领购、保管

  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8、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六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八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必须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3

  1、开票原则:按照实际批销实洋开票

  2、具体操作:

  当需要开具发票时,业务员必须提供相应的开票依据,指本单位批销单。以及对方的开票准确信息,已经开具过的也要核对,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

  开票单据核对无误情况下可以开具,如需要按码洋开票的情况下必须备案,收款后超出实洋部分扣除5%税点返款。如有需要超出码洋开票情况,需要先申请,经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备案方可开具,回款后超出实洋部分扣除5%税点,超出码洋部分扣税点13%给予返款。

  3、不允许开票情况:

  1、信息不准

  2、错开、重开

  3、虚开

  4、将款项打至其它账户。

  5、非公司客户,指不是我公司登记客户,一律不能开具,所以请将对方名称按正确的信息核对好登记。即使登记名字简写错写,也不能开具。请业务员在登记时认真对待。也就是说批销单客户名称要与发票时客户名称统一。

  4、相关人责任:

  提交开票人(业务员)对开票有提供准确信息,及开票后核对的义务。已经开具,不能退回。由此造成数据错误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处理办法:按相应的票据额度给予5%-13%处罚或全额处罚财务,对于票据有保管,开具的义务,有审查开票信息的权力。有权否定不合理的开票要求。对于开票中出现的错误,也将受到5%——13%或全额的处罚。

  另外开票时间一般在每月5-25日,在月末前必须将票寄到对方手中,确认无误。为减少税务风险和增加负担我公司实行当月开票当月抵扣。过期不退。

  开票后,必须将款项全额打入我公司基本户内。

  5、此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开票制度及对加强公司往来款项的管理,减少公司的费用开支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请各位遵守,互相传达。

  6、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务部

  20xx年6月13日

发票管理制度4

  一、公司设有保险柜、防盗门、并设有专人看管,坚决做到发票不丢失。

  二、公司指派专人购买发票,保管发票。

  三、公司坚决做到发票不乱开,乱画。

  四、开发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开,套开发票。

  五、公司如有发票丢失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报案

  六、公司会计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发票进行检查,以免发生意外。

  七、公司会计、出纳应及时学习发票管理法规。

  八、公司会计、出纳应认真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发票管理制度5

  1.总则:

  为了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化运作优势,提高信息传递、处理效率,确保安全;节约公司的快递成本,规范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避免造成公司资料的丢失及浪费。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属之

  3.定义:

  3.1快递物品: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配件,样品以及其他货品等。(销售仪器和销售试剂的发货除外)

  4.组织与职责:

  4.1:值班门卫:负责公司邮件、零散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

  4.2:物流部:负责公司邮件、快递物品的寄发管理。

  4.3:各部门:递。

  4.4: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进行管控。

  5.流程图:(略)

  6.执行说明:

  6.1快递的签收与发送寄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寄件要求寄发快

  6.1.1快递的接收

  6.1.1.1值班门卫收到文件,资料,货物等快递物品时,要及时通知转交给相关部门人员。

  6.1.1.2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6.1.1.3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电话通知本人是否接受,同意的可指定委托人代为签收。原则上各部门人员应代收。

  6.1.2快递的寄发

  6.1.2.1因工作需要,需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货物及其他物品者必须到物流部填写《邮件快递寄发登记表》进行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物流部,由物流部联系快递公司统一发送。各(需求部门于每日16:30前送至物流部)

  6.1.2.2未经登记或需快递物品无部门负责人审批的,物流部可拒接受理,对于不合格的件退回发件人。

  6.1.2.3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合理、负责任、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合理、负责任的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寄件。能以普通邮寄处理的不选择快递。

  6.1.2.4各需求人员必须在《邮件快递寄发登记表》上详细注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所寄物品名称,以及快递承运单位及快递单号,以备查验核对,如资料登记不清或不完整者,物流部有权要求当事人将资料完善,对于无故拒不按要求填写,且物流要求无效者,物流部有权拒发该物品,并将情况报备部门负责人处理。

  6.1.2.5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7.寄件相关规定:

  7.1.1物件分类:A类:紧急件;B类:贵重件(如票据、证件、贵重配件或物品等)类:普通件(如资料、文件、普通配件等)类:;C;D普通信函、贺卡等。

  7.1.2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序号12寄件类选择快递公司型AB发顺丰快递发EMS或顺丰快递34CD发一般的快递公司邮政(发平信)

  (物流部将提供各快递公司的优势特点及价格,供参考选择) 7.1.3普通物品、公司样本、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贵重配件或物品,方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7.1.4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10倍处罚。

  7.1.5为便于寄回公司物品损坏时的`索赔,外派人员必须选择有资质能出具发票的快递物流公司。

  7.1.6寄回公司的物品,由寄件人直接付款,物流部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将不再支付快递公司到付付款,公司任何人不得选择到付付款方式,否则造成的耽误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7.1.7如发生物流部提货寄回公司物品(含退换、返修仪器及试剂)产生的费用,动用到物流部备用金的,将归各业务部门费用核算。

  8.执行时间:

  凡以往发文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邮件快递收发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发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报,规范发票报销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发票报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经办人员对客户填开的发票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所取得发票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发票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

  购买商品较多时,可开商品统称发票,但必须附上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清单。

  (二)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合计栏必须大小写俱全,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发票上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套印的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以及开票单位或个人加盖的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收款收据视为白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并不得做为发票报销。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除外,但必须是套印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且该收据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开具收款收据的,视金额大小要经过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同意。

  (五)经办人员要取得相应行业的`发票,拒绝接受客户用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应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取得的费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一)车票。计程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点和事由。公交车票单人连号不得报销,多人同行的连号票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交车票要注明起止地点,不注明者不予报销。

  (二)住宿。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人数、单价、金额、公司名称,缺一不可。入住宾馆若有多项消费的,必须附上盖有宾馆印章的消费明细单,不得统开住宿费。

  (三)报销。出差发票,该次出差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零散分次报销。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招待费发票报销时,必须注明招待的事由、时间及人数。同时,应当写明招待对象的姓名或职务以及所在单位的名称。

  第六条因公用车,应严格遵守有关车辆使用及费用报销的规定。加油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车辆加油记录表。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人为原因被罚款不予报销。车辆保养及修理必须在指定维修点,途中维修类费用必须注明费用发票的联系地点和电话。

  第七条发票报销时,应填制封面。

  (一)使用封面粘贴发票时,票面朝上,与封面一致,发票应贴左上角。票据多时,可补一张不超过封面大小的白纸,在其表面依次贴好,票据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观。

  (二)发票报销时每个经办人单独做封面,发票为多人共同发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三)发票应按同类别做封面,比如办公费和招待费不要做在同一报销封面下。

  (四)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粘贴使用明细封面,集中金额达500元以上时,填写汇总封面,每张明细封面用胶水贴牢后,再附上汇总封面一同报销。

  第八条发票报销时,各部门主管及财务部必须认真审核。

  (一)购买的物品、书籍、光盘等报销时必须附缴库单。签定合同或协议书的工程项目,结算付款时必须附上发票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单。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购买的书籍、光盘等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人员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二)不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三)财务人员对发票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转交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实际予以报销。经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财务信用管理试行制度》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发票批报程序及流程。

  (一)发票和缴库单齐全后,经办人员必须及时整理填制报销封面,经证明人签字确认后,呈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定报销金额后,呈交总经理审批。

  (二)票据传递流程:经办人制单→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出纳处报销或冲抵借款。整个流程原则上在七天内结束。

发票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酒店的财务管理,作好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及管理工作,凡领用发票的酒店,都必须加强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的购买

  1、酒店内指定专人(财务出纳)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

  2、财务出纳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核销发票、对发票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情况。发票购买、核销及管理中的相关事宜,由财务出纳与财务部负责税务事宜的人员(财务)进行沟通与协调。

  3、购买发票是要对发票进行检查,对有缺联、少份、缺号、未印防伪标记等问题的发票,及时地整本退还税务部门。

  4、票购买后应在封面及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方可领用。

  5、为便于发票的购买,酒店的“发票专用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交由发票保管员财务出纳予以保管。

  二、发票的领用与退回

  1、酒店前台需用发票时,从财务出纳处领取,出纳员须在发票管理台帐上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发票起至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2、前台领用发票后应单独设臵发票交接本,详细登记每班发票领取、使用、交接等具体情况。

  3、发票用完后,前台收银人员将发票存根退回至出纳员处,出纳员注明退回日期、退回数量、发票起至号码,并由退回人签字。

  三、发票的开具

  1、开具发票前须认真阅读发票封面的“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事项要求开具,

  2、填开发票时,应按规定顺号、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不准拆本跳页和单联填写。不准涂改、撕毁,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并保持原发票完整内容,要求作废联次齐全,不得随意丢失。

  3、填开发票时,要详细填明交款单位、消费项目、开票人姓名,消费金额一定要具实开列,并在相应的帐单或消费单上注明“发票已开”,严禁开无头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要规范,必须有大小写金额,二者缺一不可。金额未填到最高位时用¥符号,不能用空格或其他符号代替。

  4、发票填开后,发票联交给客人,财务联撕下与客人帐单订在一起转财务部。整本发票开具完后,将发票存根联退回出纳员,并办理退回登记手续。

  5、酒店的发票只限在本酒店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和为他人虚开、代理开发票。

  四、发票的保管

  1、出纳员设〈发票管理台帐〉,对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和库存情况进行登记,如因管理不当发生遗失、导致罚款的,由出纳员负责。

  2、发票管理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已整本填开的发票须及时收回保管;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财务部及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处理,免遭损失。

  4、每月5日前,出纳员向财务部会计申报上月发票的购买、领用、用完退回、核销及库存情况,并申报上月的实际开票金额。

  5、管理和使用发票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此规定。严禁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此规定的,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处分和罚款。

发票管理制度8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发票由专人负责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二、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三、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开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五、必须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七、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八、虚心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发票管理制度9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XX年6月12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发票管理制度11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三)外购或自制的各类收款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第二条公司使用的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称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并建立登记台帐,分类登记发票种类及起至号码和领用人等;

  (二)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按规定发放发票;

  (四)妥善保管发票;

  (五)检查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发票使用情况;

  (六)协调、监督与发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发票管理员统一保管、开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所有收费业务,,均应向交款人开具发票或收据,所收款项应全额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集中统一核算。

  第五条发票的书写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发票上必须列明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填发日期、销售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及价税分开的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具体的填写要求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发票在填写过程中如有错误,应即行作废。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齐备,已撕下的发票联应及时用胶水粘回原处,每联须加盖作废章,并在发票封面上注明作废发票的号码。

  第七条发票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发票。若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对发票管理方面的审查验证。

发票管理制度12

  第一: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5、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票管理制度13

  一、发票的领购

  1、发票使用完毕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发票领购后,开票员应及时将所购发票号码按序登记在《发票领用登记表》上,以便于后期领用登记。

  二、发票开具和保管

  1、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应严格遵守国家最新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允许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销售人员根据业务要求,需提供销售发票的,须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交财务部门开票员开具即可;不涉及货物的特殊情况开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须经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签批,方可开票,签批手续不完整的财务部门开票员应予以拒绝开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及开票员共同承担。

  3、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如下: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因国家政策有所变动,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核发资格证书,但需注意其税务登记证上必须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另需提供单位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资料;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根据情况需提供至少客户全称一项信息。

  4、开票员收到开票申请后,应按照申请资料及时开具相应发票,因客观原因(如税务装置本身出现问题、发票数量受限、发票已用完且在报税期并且尚未报税、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开票员应及时将不能及时开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转达申请人,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以便于申请人和客户做沟通工作。

  5、发票开具后,开票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发票,并须经领取人登记《发票领用登记表》;杜绝领取人滞留发票,发票领取人应于当日及时送达客户或于当日邮寄客户,现场送达的须经客户签署《发票签收单》,并及时(规定当日交回,当日交回有实际困难的,应最迟于次日交回,次日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第一天应及时交回)交回财务部门开票员处;以邮寄方式送达客户的,须及时向财务部门开票员提供邮寄公司名称及邮寄单号。因领取人原因造成发票丢失的,由领取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税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原发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对方国税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明的,不得提前开具红字发票。

  6、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按序订本保管,作废的发票应完整保存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7、尚未开具使用的发票,应存放于保险柜中,确保发票安全。

发票管理制度14

  1、目的:为规范公司购销业务发票的取得、开具、作废、保管及费用类发票使用报销等各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购销业务中采购商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非增值税发票),销售商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购销业务外因公司正常经营需求所取得的其他费用类型发票都适用本管理制度。

  3、职责:

  3.1公司财务科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做好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认证、保管;

  3.2公司业务科负责实施本制度。

  4、定义:无

  5内容:

  5.1增值税发票基本联次用途使用规定

  5.1.1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规定为一式三联

  5.1.1.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5.1.1.2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5.1.1.3第三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5.1.2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规定为一式五联

  5.1.2.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5.1.2.2第二联发票联至第四联,购货方作付款凭证

  5.1.2.3第五联为存根联,销售方留存备查

  5.2采购发票管理

  5.2.1商品采购取得发票原则

  5.2.1.1采购商品时,采购员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5.2.1.2供货单位提供的发票和应税劳务清单与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或我司的采购商品记录所载内容不相符时我司拒绝收取发票并退回,供货单位收到我司退回的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内容的发票交付我司;

  5.2.1.3先款后货或预付货款时收到的发票供货单位信息与实际货款支付金额、流向不一致时,我司拒绝收取发票;

  5.2.1.4先货后款时收到的发票供货单位信息与应付货款金额、流向不一致时,财务部冻结应付款、锁定商品出库直至查明原因;

  5.2.1.5采购合同约定货款结算采取分批支付方式时,付款流向应与发票信息一致;

  5.2.1.6原则上我公司商品采购只接受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1.7免税计生用品及我司已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生物制品品种可接受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除上述两类商品外,一律只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5.2.1.8除上述两类商品外,供货方提供增值税普票或通用机打发票的,我公司将做拒收处理;若存在特殊情况的,采购员须提报公司业务科、财务科审批。

  5.2.2采购发票取得时限

  5.2.2.1采购业务发票的取得时间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5.2.2.2因客观原因不能当期取得采购发票的,采购员负责定期催收,采购发票的取得最迟不得超过商品入库后的二个月(≤二个月);

  5.2.2.3公司业务科按月度汇总统计欠缺的采购发票,按月度对欠缺采购发票的采购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并在该采购员当月薪酬中予以体现;

  5.2.2.4商品入库后一个月后经采购人员催缴仍不能取得采购发票的,财务部提报,由质管科锁定商品出库、财务科停止应付款项,必要时终止业务,联系供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强制性取得发票。

  5.2.3发生采购退出或采购折让处理

  5.2.3.1我公司未付货款未作账务处理情形

  5.2.3.1.1我公司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随同商品一并退还供货方,供货方作废发票或作废后重新出具发票。

  5.2.3.1.2属于销售折让的,供货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我司。

  5.2.3.2我司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情形。

  5.2.3.2.1我司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供货方的情形,我司需在取得供货方盖章确认的退货协议或折让证明单后向我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交付供货方开出红字发票。

  5.2.3.2.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知单”及红字发票一并作为凭证附件作为我司核销往来账款的凭据。

  5.2.3.2.3财务部收到采购退出或折让证明单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3销售发票管理

  5.3.1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要求

  5.3.1.1字迹清楚;

  5.3.1.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客户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5.3.1.3项目填写齐全;

  5.3.1.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3.1.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3.1.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5.3.1.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3.1.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5.3.1.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5.3.1.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5.3.2销售商品开具发票原则

  5.3.2.1销售商品时,根据销售合同、销售记录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商品出库数量记录与商品实物需相符、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货款需相符、货款实际流向与采购客户信息需相符,确保票、账、货、款的一致性;

  5.3.2.2销售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医疗机构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3.2.3销售客户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依据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5.3.3销售商品开具发票要求

  5.3.3.1客户持销售清单做为换开增值税票凭据;开具《增值税票》后,在此《销售清单》加盖“税票已开”。《销售清单》有更改或涂抹的,不予开票。

  5.3.3.2客户丢失销售清单要求开具增值税票,客户至公司财务科复印销售清单(记账联)后,由税票开票员在系统中查询该销售清单是否开票,如确属未开票,由客户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开具增值税票。

  5.3.3.3《销售清单》有更改或涂抹的,需经业务科核实原因,复印销售清单(记账联)后,由税票开票员在系统中查询该销售清单是否开票,如确属未开票,由客户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开具增值税票。

  5.3.3.4同一客户单位单日销售汇总合并开具发票;

  5.3.4月度发票份数实行预算管理、按需分配;

  5.3.4.1销售发票开具时限

  5.3.4.2销售业务发票的开具时间依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销售当月。

  5.3.4.3销售至医疗机构的商品不区分交易方式,一律在商品出库时开具增值税票,票货同行。

  5.3.5客户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换开增值税票而超期开票时,税票开票员对持销售清单换票联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持票人与公司备案的`采购人一

  致,信息核对查验一致时,不得拒绝开具发票,不一致时,税票开票员可拒绝开票。

  5.3.5.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5.3.5.2销售免税(计生用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3.5.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3.5.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3.5.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3.5.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5.3.6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处理

  5.3.6.1客户方未付货款未作账务处理情形

  5.3.6.1.1客户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司,税票开票员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存根联、记账联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5.3.6.1.2未收到客户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税票开票员不得直接在税控系统作废发票,财务核算时不得在当期扣减销项税额;5.3.6.1.3属于销售折让的,我司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客户。

  5.3.6.2客户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情形

  5.3.6.2.1客户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形,客户在取得我司盖章确认的退货协议或折让证明单后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交付我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5.3.6.2.2税票开票员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税控系统开出红字发票后将抵扣联、发票联交付客户。

  5.3.6.2.3未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前,税票开票员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3.7开票信息错误处理

  5.3.7.1当月开票信息错误的,在发票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税控开票系统作废该发票。

  5.3.7.2跨月开票信息错误的,财务部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与由客户出具的“拒收证明”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5.3.8发票丢失处理

  5.3.8.1采购发票丢失

  5.3.8.1.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3.8.1.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取得加盖供货方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及供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税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我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3.8.1.3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取得加盖供货方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凭证,并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该发票。

  5.3.8.2销售发票丢失

  5.3.8.2.1客户丢失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是专用发票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索取加盖我司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3.8.2.2客户丢失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财务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丢失税票已报税证明单》后,随同加盖我司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交由客户进行认证。

  5.3.9客户开票信息变更处理

  5.3.9.1客户因经营需求需改变原增值税开票信息的,须持加盖有公司公章的“开票信息变更资料”原件至我司税票开票员处进行开票信息变更。

  5.3.9.2客户持复印件要求变更开票信息的,税票开票人员将不予以办理。

  5.3.10发票保管要求

  5.3.10.1购买发票时需将当次领购发票的实际份数与发票领购簿上的起始份数进行核对,确保发票份数无误;

  5.3.10.2领购后未开具的发票由税票开票员保管、单独存放,确保发票份数完整。

  5.3.10.3每月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第五联)的按发票号码顺序整理装订保管;

  5.3.10.4当月作废发票明细与税控系统核对后,将作废发票整理,按年度装订,确保作废发票联次的完整。

  5.3.8.5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发票保管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票保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后列入该岗位当月工作绩效考核。

  5.4费用发票

  不符合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个人和单位有权要求重新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或拒收。例如:假票、套票等,具体规定要求参见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6、附录:无

发票管理制度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 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 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 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 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 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5、 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拓展内容】

  电子发票管理

  1、企业为什么要用电子发票?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发票作为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必将取代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

  电子发票作为一种新的事物,突破了传统纸质发票的概念,利用电子签章等数字认证技术记录双方交易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成本低廉、易交互、易存储等多方面的优势。

  2、企业为什么要选择专业的电子发票平台?

  电子发票对于企业来说,只是实现财务、税务互联网化的重要一环,电子发票的物尽其用还需要与更多的电商平台对接,并与企业内部已有的管理系统相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

  作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仅能够对接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微信企业号,支持企业从多种平台上取得电子发票,通过报销和采购模块进入到企业内部入账。对于使用ERP产品的企业客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提供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企业商业数据以电子发票为媒介,通过销售、采购、报销、入账等企业经营流程,在企业与企业间的自由流转。

  3、U8+电子发票解决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用友U8 + 电子发票方案,与电商、零售、销售、采购、报销、入账等各环节业务无缝对接,实现电子发票在企业间的自由流转。支持电商、零售以及销售系统的电子发票开具,网上报销系统的`电子发票报销,采购进项发票认证预警,增值税税负平衡测算,还可以对电子发票进行验真、查重以及查阅。

  4、U8+电子发票面向的客户群体有哪些? 购买电子发票的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有什么特征? 分别推荐什么应用?

  根据市场需求与企业类型,大致分为四类客户群体

  第1类目标客户: 有电商业务的企业(U8老客户)

  企业特征:开票量大且客户小而散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电商订单中心+销售+财务核算 (预算费控和数据看板、移动审批可选)

  第2类目标客户: 服务业( U8新老客户)

  企业特征:企业电子发票开票量较大;有的企业收到电子发票量较大,报销业务量大,查重任务重。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预算+网报+财务核算(移动审批可选)

  第3类目标客户: 制造业(U8老客户)

  企业特征:一般纳税人企业性质的较多,有ERP基础,增值税税负平衡和进项税预警功能最需要,也有一定的收电子票报销业务,需查重。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财务+供应链 (预算网报、数据看板、移动审批,可选)

  第4类目标客户: 分销零售企业( U8新老客户)

  企业特征:特别是工业用品、电子消费品、耐用消费品的分销零售企业,电子发票开票量较大。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分销零售+进销存+财务核算(预算网报、数据看板和移动审批可选)

  5、U8+电子发票方案适用哪个版本?

  U8+V12.5版本。低于该版本的产品无电子发票功能。

  6、U8+电子发票方案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吗?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发票业务,国家目前还没有放开。U8+满足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电子发票业务处理。

  7、企业如何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84号)中规定,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与现有的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等流程一致。

  具体开具流程如下:

  8、电子发票如何报销入账?

  《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虽然政策上规定打印的电子发票可以入账,但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是电子文件,因此电子发票真正意义上的入账应与企业会计信息化核算软件相对接。

  如何入账包括以下几个流程:

  (一)获取电子发票。企业报销或采购入账的电子发票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如直接在电商网站上下载,通过邮件接收或是通过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归集。

  (二)报销审批。企业员工可通过报销系统填写报销审批单,通过主管人员审批进入会计记账和支付环节。

  (三)发票入账。财务人员可通过报销系统查看附带的电子发票,并在验证后进入记账,电子发票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进行保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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