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5篇【通用】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
一、目的:
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三、责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四、程序: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四)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
(一)丙烷气库房和作业间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库房和作业间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二)丙烷气库房和作业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三)库房和作业间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应符合防爆要求,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四)库房存放的气瓶严禁横放,空瓶与满瓶应分开摆放,并有明确标识,且不得超过规定用量。库房和作业间严禁存放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油类、易燃可燃物品及杂物。
(五)作业间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灭火应急预案。
(六)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帕的余压气体。
(七)所有的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八)气瓶作业系统上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其它安全附件应灵敏可靠。
(九)相关人员对气瓶、气体管道要经常检查,防止泄露。气瓶间内装有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若出现报警,作业人员应立即寻找泄露点并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理措施。
(十)库房和作业间安装有六氟丙烷自动灭火器,工作人员应经常查看灭火器的红色玻璃球是否完好,如有异样及时联系保卫科。
(十一)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妥善保管,自觉维护和保养。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4
1.'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明火作业。
2.明火作业者提前一天填写《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内容包括:作业内容、作业现场负责人、防护措施等项,交工程总监/经理批准。
3.明火作业前一天将《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保安部,经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
4.保安部接到作业申请后,立即勘察现场,提出防护措施和准备防护器械。
5.作业期间,保安部派人到现场监护,密切注意各种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动焊动火施工。
6.明火作业实行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操作人为工程部机修班组指定的机修技工,该技工受过动焊动火的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在酒店内私自明火作业。
7.大功率电焊机作业所使用的'电源需经过配电领班的批准。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5
一、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增强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要做好作业检修安全工作首先必须保证作业人员对作业过程安全技能的全面掌握,作业过程能否安全顺利进行,操作是否规范是关键,作业人员必须提高安全技术能力,熟练掌握检修作业程序,规范操作行为,确保正确的使用工具和杜绝误操作。其次,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的高低也是作业安全的关键,作业人员必须提高警戒,对作业过程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确保作业过程不受伤害。
二、明确施工任务,作业前进行危险性分析,做好检修准备工作。
作业之前,首先要明确作业检修的具体工作内容,搞清楚设备、装置操作介质、停车后设备内部介质置换清理情况等进行危险性分析,确定危险种类及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施工前的安全检查;施工中的监护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注意事项、应急对策;施工之后的安全复查,消除对后续作业的威胁等。作业人员明白自己的作业场所和作业环境的具体情况,在作业时才能够引起高度的重视,杜绝有可能引起事故的操作和施工,对于避免造成伤害和损失能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三、明确责任,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职能
作业检修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现场指挥人员、作业组织实施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票证审批人员等都应明确自己所肩负的`安全责任,认真负责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检修过程的有序安全进行。作业人员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遵守作业注意事项,对作业环境全面了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充分的认识。
监护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监督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护,对异常情况采取正确果断的处理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现场指挥人员应对作业现场环境和设备相当了解,并掌握足够的安全技术知识,对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能预想、预知,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能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作业组织实施人员在布置任务时,应周全考虑作业检修的不安全因素和应对措施,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作业注意事项进行交代和强调。安全监督人员要及时对作业检修过程进行检查,制止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督促各级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票证审批人员必须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对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能力进行评价,保证各项措施的正确。
四、加强作业现场管理
1、作业现场预留通道在装置上检修,预留安全通道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外协施工人员刚进入施工现场,对于施工现场环境不熟悉,因此,在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之前,必须进行探路工作,有条件的在拐弯等处以较醒目的箭头指示行走。安全通道不应仅单向通行,至少可以从2个方向离开作业区域,避免只留一条安全通道,阻碍人员遇险撤离。
2、规范临时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检修工作中,难免将平台或栏杆扶手切割开,以便吊装物件或移出更换的设备,在切割部位必须加设临时的防护围栏。这些临时设施应严格对待,不能随意进行,更不应该采用塑料绳或棕绳进行,因为它们属软性材料,不能有效阻挡人员越过安全区发生事故,所以对于切割部位应采用铁栅栏搭设封闭围栏进行。围栏高度为1.2~1.5M为宜,且设双横杆,围栏边缘离切割部位边缘最少不应小于500mm,夜间在围栏周围还应设置警示灯。
3、平台占用需进行规划,不能随意堆放检修更换的塔内件、改造用的小配件等往往不可避免地需要暂时堆放在平台上。针对此情况,在占用平台时,首先要考虑物件重量不能超过平台承受能力的0.6倍,防止平台被压变形。堆放在平台上的物件高度不得超过平台扶手高度,堆放层数最多不宜超过4层,否则有可能引起失稳,导致堆放物件倒塌或坠落。物料堆放时,首先要考虑留出600mm人员通行宽度,尽量将物件堆放在平台的死角处,不占用通行区。物料摆放要平稳,如放置较大的异形件,还需用手拉葫芦与临近的设备固定牢,防止异形件因自重策动而发生坠落情况。
4、搞好多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检修工作中,多层作业不可能消除,其最大的危险是坠物打击,它将会导致较大的伤害,因此,多层作业应将重点放在预防物体坠落情况的发生。首先确定上层作业区使用的工具及拆换的部件,依情况搭设全面积跳板(俗称:满堂红),在跳板上铺满铁皮,边角处需用2层石棉布封堵。其次,对于使用的小型工具(如:手锤、扳手等)应用绳子系扣,套在操作者的手腕上,拆卸的物件事先应有良好的固定,拆除后尽快移出作业区。五、细化其它管理工作的内容
要求检修工作中的灭火器配备应针对附近装置的工作介质而定,不能图省事一律配备干粉灭火器。因为有些火情用干粉灭火器不能很有效,尤其在露天有风的作业环境,干粉喷出后,会被风吹散而起不到作用,因此在配备灭火器材时,应以多种类为原则,以适应不同的着火源。检修工作中,有的设备内部有时还会出现介质虽经置换和吹扫,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死角处积存的介质又会挥发而形成有害气体的现象。因此,人员在进入这些区域作业时,首先要有轴流风机不间断地进行新鲜空气的补充,其次,人员要带防毒面具,防止内部介质的不均匀残存而引发中毒事件。检修中所使用的脚手架搭设应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做到横平、竖直,这样杆与杆之间受力及力传递效果较好,脚手架才能比较稳定。
总之,检修工作中的安全管理是比较复杂的,但是如果能做好预先分析、作业中的监督、作业后的复查,不给后续作业留隐患,作业检修是有安全保障的。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6
1、目的
为切实搞好武昆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安全生产,抓好“三类人员”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1)三类人员的职责
1)、三类人员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现场施工的安全措施,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的违章行为。
2)、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施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作报告。
3)、三类人员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是施工人员的保护人,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与制止违章作业,一旦发现意外,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2)、项目部和施工队的职责
1)、项目部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部负责施工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定期对外来施工人员现场施工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考核。
3)、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保障体系,落实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拒绝违章,做到自主管理,保证安全施工。
(3)、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定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2)、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贯彻执行,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小组会议和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安全管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积极搞好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
5)、安全管理人员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的批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6)、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7)、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8)、协助单位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相应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下一级的安全教育。
9)、负责监督和督促本单位所有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
10)、负责安排并检查项目部安全活动,组织反事故演练。
11)、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告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12)、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资料齐全、实用、规格化。
3、术语及定义
(1)、三类人员
三类人员是指项目经(副)理、总工和专职安全人员。
4、三类人员的管理
1)现场核实施工部位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向施工人员交待清楚注意事项。
(2)施工过程中的监控
1)安全专职人员必须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发现违章,立即制止施工。
2)有下列情况之一,安全专职人员必须制止施工,直至整改完毕,必要时报公司领导。
a)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
b)安全措施不落实;
c)施工人员不听劝阻,野蛮施工;
d)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e)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
3)监控纪律
a)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监控人员在施工点无视线障碍物的5米内;
b)进设备作业,施工单位监控人员在人孔外侧5米范围内,公司监控人员在人孔外侧15米范围内;
c)动土作业监控人员,在施工点无视线障碍物的5米内;
d)特、一级用火监控人员在动火点无视线障碍物5米内,二级用火监控人员在动火点无视线障碍物的`15米内; e)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f)监控人员不得干与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控过程中必须密切注意施工点周围的情况,一旦发生异常或违章,立即制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排除险情后方可恢复施工。
g)施工暂停或结束后,按作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不留后患。
5、施工人员管理
(1)、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已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
(2)、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出生产装置。
(3)、施工人员作业必须由技术人员交底,监控人员允许开工后方可进行作业。
(4)、施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作业监控人员的监督,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作业交底不清楚时应主动找监控人员了解清楚,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存在疑问时必须拒绝作业,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5)、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持《临时出入证》和《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合格证》方有资格进行施工。
6、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人员和施工人员等各个岗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监督监护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2)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施工要员违章统计台帐,并不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规范文明施工。
(3)项目部负责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施工人员施工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对不按章施工的施工人员有权提请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考核、扣罚。
(4)安全管理人员每天深入施工现场,组织检查施工安全状况,检查用火监控和施工监控情况,检查施工人员三级教育情况,制止、纠正违章并提出考核,督促各个岗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5)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检查监控人员与施工人员,作业前检查由监控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完成,不定期抽查监控人员是否在现场、是否及时制止违章、是否做好记录,杜绝违章。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7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
3、特殊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求高,作业危险性大,为规范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统一到总公司质量技术安全部登记注册。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得上岗作业。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体格检查,身体不适应特殊工种工作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按国家现行劳动保护条例需要调离作业岗位时,及时办理调岗,对特殊工种职业病患者要安排治疗休养。
9、项目部要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对其进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10、对违章指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且应向有前领导反应。
11、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1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8
1、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搭板必须满铺,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的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鉴证方可使用。
4、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要对防护设施检查,要有专人负责,必须采购合格的防护用品,建立采购台帐。
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必须有记录,经过逐级验收,所有的防护用品有合格证。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高空作业区域机具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与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检查,并做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休整合格后再行检查。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9
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3.1闪电、打雷、暴雨;
3.2六级以上大风;
3.3钢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8、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9、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10、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11、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2、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4、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工作。
15、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进行清洗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确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对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损坏。
18、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19、高空作业车在使用时必须使支撑臂有有效支撑点,并保证高空作业车水平(观察车体水平仪确定)。风速高于10米时禁止使用高空作业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0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
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进入受限空间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4.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4.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4.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安全环保科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4.2.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4.2.2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4.2.3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2.4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4.2.6检修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且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5%-21%。
4.2.6.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2.6.5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2.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4.2.8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2.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环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2.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2.12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2.13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
4.2.1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2.15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灭火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2.16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2.17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4.2.18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4.2.19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2.20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4.2.21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
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4.3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4.4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4.5进入罐、容器、井内作业时,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6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4.7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4.8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9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4.10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4.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11.2检修单位在接到《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11.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11.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11.5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11.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的定义:
4.1.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一般高处作业:
4.1.2.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业。
4.1.2.2企业内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
4.1.3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4.1.3工况高处作业:
在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1.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1.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1.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级: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4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
4.3.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3.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4.3.6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3.7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1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3.13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5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6在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7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8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3.19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4.3.20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4高处作业审批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4.4.3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 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5 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4.5.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程序
4.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的;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的。
4.2作业要求
4.2.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2.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4.2.4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2.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4.2.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
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4.2.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4.2.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4.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4.2.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4.2.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五)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减少临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临时用电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临时用电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4.2的要求。
4.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4.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0.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0.8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六)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动土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动土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动土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动土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4.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
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高度不应超过1.5 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6二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4.7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9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10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和断路时,应同时执行临时用电和断路的要求。
(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断路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断路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断路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断路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八)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抽堵盲板作业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抽堵盲板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4.2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达到合格要求。
4.3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4.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系统压力应尽可能降低,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4.6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
4.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4.8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4.9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4.10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1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大坝主体浇筑强度逐渐加大,坝体高度不断上升,项目部所属施工范围内交叉作业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因交叉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明确各生产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安全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项目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特制定《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岗山葛洲坝大坝工程项目部所属施工区域。
二、定义和术语
定义:
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和多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术语:
1、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高度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2、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生产或检修。
3、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4、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三、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使用工序复杂,通讯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较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较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淹溺等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责任规定
项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业由施管部统一负责管理协调;各厂、队内部交叉作业由各厂、队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安环部负责对交叉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施工单位为责任方,其施工人员应为下部施工人员提供可靠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施工人员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类交叉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
3、c、d类交叉作业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4、交叉作业责任方必须确保隔离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设施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料具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5、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由项目部明确安全责任,待责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6、交叉作业的各施工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叉作业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
7、项目部各级部门、人员有权对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该单位按期落实和验收。
五、管理要求
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责任单位必须在层间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设备安全。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业。
2、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时,下方应划定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进行监护,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严禁上下投掷,拆除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时必须采取保险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拆除的各类材料必须搬运至安全部位分类摆放,严禁在临边处、脚手架边缘、模板上等容易发生坠落地点存放各类材料。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缆机、塔机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当缆机在某一部位进行吊物作业时,塔机如需进入(或经过缆机作业区域)时,须由施管部片区负责人通知当班调度员停止缆机作业,在确认缆机停止运行后片区负责人方可通知塔机进入该区域。缆机、塔机指挥人员对吊物运行轨迹进行监视。缆机、塔机行走时吊物或大钩,相互之间必须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离、10米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
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双方或多方需要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一天在现场调度会上说明,必须服从施管部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入交叉作业部位进行施工。上方进行焊接作业时,为避免焊渣伤人和火灾事故发生,施工方必须准备好必须的消防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要做好防护隔离和保护措施。仓内冲毛作业时严禁将各类施工废弃物冲出仓外,以避免冲毛的各类施工废弃物对下方施工、通行人员造成伤害。
6、同一区域内各作业队进行平面交叉作业时,应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安全问题。项目部施管部应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仓内平面交叉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专业教育、危险源告知等。仓内浇筑人员必须和仓内施工机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离,各施工设备相互之间必须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缆机吊罐、平仓机、振捣机等施工设备在靠近模板作业时必须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以免造成模板变形、坍塌、b7螺栓受损和混凝土洒落至仓外伤人等。
7、现场施工人员如需进入交叉作业区域,必须由负责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及确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进入,如不听从现场警戒人员警告执意进入的,造成伤害由违章人员自身负责,并且按照《项目部奖惩条例》对其作出处罚。
8、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确保设备运行、维护、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台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坠物伤人。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2
1 .1票证分类
1.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2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1.1.3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1.4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5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1.1.6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1.1.7设备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2办证要求
1.2.1各种作业必须按安全检修“五落实”(组织落实、教育落实、措施落实、物资落实、检查落实)要求执行。
1.2.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应逐项填写安全作业证,不得空项,并按规程要求编制可靠的安全措施。
1.2.3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后在作业票证上签名。
1.2.4安全作业票证不得转让、涂改,不准超越票证上的作业地点、有效时间使用。
1.2.5安全作业票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1.2.6当工程部、设备部到各片区作业都必须联系片区,由片区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办证。
1.2.7生产区域外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由片区第一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生产、设备等相关部门审批。
1.3安全措施落实、检查
1.3.1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
1.3.2作业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的工艺条件、检查作业前工艺条件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并签字后交出。
1.3.3由项目负责人或片区安全主管负责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签字,发出开始作业指令。
1.3.4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过程中安全监护、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1.3.5作业人员在接到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
1.3.6由作业点所在岗位小组长、巡检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违纪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或安保部。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3
一、作业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安全伤亡事故发生。
二、作业准备:
(一)危害告知:施工作业之前,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让作业人员熟知岗位风险。
(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项目组工程技术人员针对分项工程作业特点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作业人员掌握控制措施和方法,防止事故发生。
(三 )作业培训和作业票证培训:施工作业前,对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相关作业的票证使用进行培训。
(四)现场标准化和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项目部在工程现场入口处设置体现公司形象的标志及“五牌一图"。
2、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3、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必须按施工总图管理的要求进行布局,放齐,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施工现场的沟、坑槽设围栏、盖板,现场的孔洞、建筑物、临边、高空作业区、吊装作业区、射线作业区等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所有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挪动或拆除。
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HSE,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三、分项作业安全规定
(一)一般风险作业:
挖掘作业(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登高作业(两米以下)等要穿戴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必要时有监护人员,并做好警示标志。
(二)、较大风险作业:
1、无损检测
(1)探伤工作前应申请放射许可。
(2)做好放射线的安全防护工作,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安全线,挂上安全防护警戒标志,夜间应设红灯以示危险,并有专人看管。
(3)工作许可的复印件应贴在现场进口的告示栏中,以告知其他人员。
2、有限空间作业
(1)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等文件存放现场。
(3)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控制在不对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5)受限空间内可能出现坠落或滑跌,应特别注意受限空间中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 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6)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并设警示牌,同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等内容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在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9)作业过程中如果安全状况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焊接和切割作业
(1)施工作业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2)焊接和切割工作前办理动火许可证。
(3)使用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面罩、防护服、绝缘鞋等,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
(4)检查焊接和切割设备 ,焊机要接地接零。
(5)焊接和切割管道之前,确保管道己隔离、通风。
(6)工作结束后,应拉闸断电,焊机应单独分开,焊条应取出放好。
(7)在风力超过六级和下雨时,禁止露天焊接和切割。
(8)正确贮存、使用气瓶,保证气瓶的安全装置有效。
(三)重大风险作业
1、挖掘作业(地面挖掘深度超过0.5m)
(1)作业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现场和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作业项目、任务、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2)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3)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4)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坡面上操作人员要及时清除松动的土石,坡下弃土及滚石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禁止通行,操作人员应与施工机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7)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度(高宽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价,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8)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l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9)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做好隐蔽设施资料,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2、高处作业(≥2米)
(1)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同时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应准备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坠落保护计划。
(3)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
(4)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装备。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5)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6)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8)禁止在同一坠落面上进行上下立体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9)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装置、设施。
3、起重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吊装作业计划或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2)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起吊任何设备、部件均应选用与设备、部件重量和高度相符的吊车,雷雨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不得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3)大型设备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吊装方案,并按照吊装方案要求进行作业,相关人员必须有操作证,严格执行吊装令。
(4)所有参加人员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位置作业。
(5)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6)吊装重物时必须有绳牵牢,以防晃动碰伤人和设备。
(7)吊装时应动作平稳,就位后应及时找正、找平或临时性支牢,吊件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8)吊装中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吊件长时间处于悬吊状况。
(9)吊装作业应设警戒线,并挂好安全标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4、交叉作业
(1)施工项目部必须向交叉作业人员交代项目部关于交叉作业和当次交叉作业的安全事项和作业管理要求,涉及的相关作业需要办理作业票的要办理作业票 。
(2)作业时,施工项目部必须派人陪同交叉作业各方人员到作业现场,一同落实好安全措施,直至作业完成。
(3)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和协调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施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要审查和落实相关作业指导书中有关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
(5)施工项目部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场地尽量错开。
(6)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7)交叉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
(8)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进行交叉作业。
(9)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10)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 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小组的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小组验收。
(11)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或吊笼等吊运。吊物下方严禁站人或逗留。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xx)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62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xx〕132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xx〕279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xx〕83号)
4、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职责
5.1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3.3对涉及二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3.4对二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4安全员职责
5.4.1协助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2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动火监护人员资格。
5.4.3保障动火专业检测仪器的完好有效,对动火作业现场严格进行专业仪器检测分析,填写检测分析合格后的数据,作为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
5.4.4对凡涉及一级或特殊级别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行“一票一录像”,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5.4.5随时检查作业现场状况,发现违章或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发生改变时,有权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5动火所在单位职责
5.5.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5.5.2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5.5.3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5.5.4对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具备相应动火条件进行初审。
5.5.5对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5.5.6发现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改变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动火作业人职责
5.6.1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参加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议。
5.6.2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器具安全可靠;严禁把动火器具借给没有动火资质的人员使用。
5.6.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
5.6.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5.6.5动火作业结束时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5.7动火监护人职责
5.7.1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5.7.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5.7.3发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条件改变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5.7.4会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动火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特殊级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B。
6.1.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实的,一律禁止动火。
6.1.4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操作依据,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同一地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动火地点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6.1.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岗位熟悉工艺且是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或是车间的公司义务消防队员担任。
6.1.8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一级和特殊级别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2作业分级
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6.3.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3.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6.3.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3.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6.3.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3.8 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6.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3.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3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4.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4.2必须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公司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动火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园区消防中队到现场监护。
6.4.3动火作业前,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召集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技术部、生产部、安环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动火事宜,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6.4.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5.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6.5.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6.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5.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6.5.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6.5.6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6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6.6.1高处动火作业
(A)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B)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6.2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A)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间。
(B)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7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6.7.1动火作业任务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持有。
6.7.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动火所在单位持有;第二联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三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6.7.3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7、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需要动火作业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级分管领导详细报告,待公司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相应动火级别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
7.1.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和填写完动火作业任务单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任务单上签字。
7.1.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作业任务单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最终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才可以动火作业。
7.2二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2.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领导详细报告,待部门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7.2.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7.3.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审批人签字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才可以动火作业。
8、相关记录
8.1动火作业任务单
8.2动火作业许可证
8.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8.4高处安全作业证
8.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5
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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