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19 15:58:00 好文 我要投稿

劳动管理制度优秀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管理制度优秀15篇

劳动管理制度1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规范职工自律习惯,保障企业正常工作环境,树立企业内外形象,建立企业理念文化,根据企业未来发展的思路建设要求,特制定企业劳动纪律,行为指导规定的管理大纲,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层次,为今后的内部管理打下有利的良性基础。

  说明:本企业实行夏时、冬时两种作息时间

  夏时制:7:30-11:3013:30-17:30

  冬时制:8:00-12:0013:00-17:00

  1、严格遵守企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服从企业管理,作息时间、严格职工遵纪守法,维护企业个人合法利益,严格倡导职工讲文明、爱企业、重自律。

  2、企业内各办公室是生产行政管理的重要场地,非管理者,无论是谁,无事者,严禁入内,职工反映,解决问题,要逐级上报,任何越级上报者,其被访部门有权拒绝,以保证办公室正常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环境,确保职责功能的权力责任。

  3、工作期间严禁从事非工作范围外的各种事情,各本职岗位,应尽职尽责,严禁脱岗、串岗、睡岗,无理由离岗10分钟以上者,均按旷工处理。

  4、员工因病、事假不能正常上班,必须按“病、事假管理规定”,提前申请报告,并履行病、事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严禁喝酒上岗(工作接待除外)如发现必须劝其离岗,并按旷工处理,酗酒闹事给企业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肇事人赔偿外,还要给予不定额的经济处罚。

  6、维护企业、个人的形象,行为礼貌、语言文明、工作场地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争执、有事说理、协助协商,以企业为大局,提高个人行为素质,加强个人文化修养。

  7、企业员工应相互尊重、友善团结、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聚众斗殴、偷鸡摸狗、目无法纪,凡上述不服管理者,无论何人,坚决除名。

  8、保持、维护厂区、工作场地的环境卫生,各生产区域必须按公司统一部署规定,按其分工,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整顿,各车间班前、班后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打扫和清理,并且没有任何理由保质、保量的予以完成,由总经办检查、考核和处罚。

  9、爱惜公司财产,维护企业内的.一切设施,物品的运行安全,各生产车间班组内的机械、设备、电器、工具、生产辅助器械、模具、容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发现损坏、故障及时上报,如有人故意破坏,严惩不怠。

  10、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各车间主管、班组长均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职责义务,任何达不到质量、技术、尺寸、性能的产品,各制作工序责任者,必须照价赔偿,能再生利用的可按比例赔偿,属违规操作引起质量事故,责任人必须全额赔偿一切损失,质量第一责任人也要接受相关经济处罚。

  11、工作时间内严禁会客(工作需要除外)如迫不得已,必须经本部主管同意,会客时间,应按事假时间来计算,并及时上报办公室,履行事假手续。

  12、安全生产、安全操作、安全使用机械设备是职工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基本保障,任何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人身、设备、产品的伤害,责任自负,造成设备、产品、物料损害的,原则上企业还要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

  13、员工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呈报合理化建议,有责任对企业工作和业务发展提出个人的看法、见解,有权对企业生产管理、行政管理提出建设性的思路,更有权力和义务来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14、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技术、工艺、图纸、产权的保密制度,如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的利益损害,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公司的保密制度另行文执行)

  15、搞好企业的“防火、防盗”工作,是企业各部门、员工必须常备不懈的预防大事,任何有损企业里通外联、串通勾结的破坏行为,并给企业造成损害者,按其责任大小,追究法律、经济责任。

  16、以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从下达之日起予以执行,对本文没明确处罚的章节,本公司有权规定处罚的额度。

  17、本文的解释权在厂部。

劳动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30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条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1元;在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 旷工一天扣罚50元工资,连续矿工3天,月累计旷工在5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50元。

  第四条 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厂长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

  (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

  (2)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

  (3)参加厂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请假3天及以下的,由班长签字,主管副厂长批准;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厂长批准;

  (3)请假7天以上的由班长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八条 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

  第九条 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条 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1) 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2) 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

  (3) 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

  (4) 干其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第十二条 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扣罚10元,在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扣罚20元,在30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上班期间吃饭时间不得超过50分钟,超过

  50分钟按脱岗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100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罚款。

  (1) 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 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

  (3) 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

  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公共财产、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施的员工,除处以最少50元罚款外,同时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凡是有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倒买公司材料的行为者,一经查处,立即做除名处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十七条 严禁上岗期间睡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月累计睡岗在3次以上的,给以严重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罚款。

  第十八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1000元的罚款:

  (1) 违章、违规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属流失的;

  (3) 因检查不到位和违规违章操作造成停车停产的;

  (4) 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的。

  第十九条 碎矿岗位人员开车前必须上下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岗位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要求,保证矿石粒度,否则每次扣罚当班破碎班长50元,相关岗位工每人30元。

  第二十条 磨矿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规定掌握好磨矿浓细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选沉槽的,每次扣罚当班球磨工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金属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罚款20至50元。

  (1) 不按规定加药;

  (2) 长时间脱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药剂配比人员必须按浮选要求配好药剂,有下列行为时罚款50至100元:

  (1)因药剂内杂质未清理干净而堵塞管道的;

  (2)因药箱内断药造成管道冻堵的:

  (3)造成浮选断药的。

  第二十三条 水隔离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巡回检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有下列工作失职行为时,处以50至100元罚款。

  (1) 不按时给设备加注润滑油造成设备高温的;

  (2) 设备卫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电流、电压不正常不及时上报而致使泵跳闸的;

  (4) 违章、违规操作的;

  (5) 安全防护设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设备管理要求来进行日常维护的。

  第二十四条 选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整齐穿戴劳保用品, 否则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各种设备操作及机电值班人员,必须巡回对设备进行检查,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否则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全厂员工必须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各班组必须按要求搞好车间卫生及所属区域卫生,否则每查出一次处罚班长50元。

  第二十八条 车间运转设备,必须按时进行润滑,定期进加注润滑油脂,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款50元,若因润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时,除罚款外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追究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要求字迹工整、事项条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员辨认,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条 主要设备操作人员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选矿厂各岗位人员对于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事故的,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开除厂籍。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选矿厂

  20xx年1月18日

劳动管理制度3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xxxx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女职工的管理。

  2管理职责

  2.1 工会主席负责公司女职工保护管理的领导工作。

  2.2 工会负责公司女职工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3 管理部负责女职工的录用工作。

  2.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女职工保护的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 五期

  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4管理内容

  4.1 管理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录用女职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岗位。

  4.2 各部门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4.3 工会负责每年组织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体检,加强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4.4 各部门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5 各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6 各部门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如女职工处于“五期”时,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7 对不严格执行该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安全、环保绩效考核管理制度》(q/zn g19.005-20xx)进行考核。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管理制度4

  一、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健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既切实发挥作用同时也不浪费。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3、本制度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要求等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据《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体检类别:

  1.1入职体检: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综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1.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因工作原因接触过传染病源,按公司规定,应进行专项体检。

  2、劳保用品的配发、验收、发放和使用的总则

  2.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严禁折发现金和其他物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2.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验收、使用须知及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统一管理。

  2.3 本规定是按照不同性质、程度的需要,对不同工种、岗位,不同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公司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经营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生产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燃料部经理、综合部劳资专责、安全专工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报销手续等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4.1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力系统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进行。

  4.2 公司全年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生产部负责安全的专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下年度费用计划,经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预算定额。

  4.3 当年新进公司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由生产部安全专工依据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提供的人员及其工种分配情况及时编制,再经生产部经理审核后,及时发放。

  4.4 机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提前20天编制采购计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安排采购。该部分费用在大小修或专项工程费用中列支。此类物品要严格控制,认真把关。

  4.5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一式三份,生产部、财务部和劳保仓库各执一份。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与报销

  5.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同时综合部应对所采购用品的质量负责。

  5.2 安全专工应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劳保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综合部采购。

  5.3 劳保库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进库用品要尽可能的做到每件检查,防止粗制滥造用品入库,没有计划的采购不得入库。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4 劳动防护用品报销时,须凭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并经安全专工登记,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6.1 凡属公司正式职工(及项目公司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均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6.2 身兼几个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可以补充其他工种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6.3 发放标准细则未明确的工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定,按相近工种发放。

  6.4 对调换工种的职工,须由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及时提供岗位变更证明,生产部将根据变更证明办理和调整防护用品标准。按其调换后工种对超出的劳动防护相应取消,缺欠标准的给予增发。

  6.5 外来参观、学习、承包工程及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按所到岗位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劳动防护用品分大件和小件两种(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为大件)。小件防护用品以集体领取,由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统一造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部门专人统一领用,不是专人领取,劳保库不得发放;大件防护用品领取,由部门专人填好领料单,生产部审核批准后领取。

  6.7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属于计划内、按标准发放的防护用品(如新入厂人员),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负责人签字、生产部经理审批、安全专工登记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计划外、临时性发放的防护用品(如现场大小修、现场突击任务等),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生产部审批登记,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劳保库领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劳保库不得私自发放。 6.8 各部门在发放劳保用品时,要认真负责,保证一次按标准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生产部对各部门劳保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按标准发放的,将予以考核。

  6.9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入由班(值)长签名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内,由班(值)长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丢失或故意损坏者扣罚班(值)长。班(值)长离任时,要与新任班(值)长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凡发生交接及保管手续中断的按原价扣班(值)长及单位主管领导。

  6.9 劳动防护服的发放时间:春秋防护服在每年的八月份发放;夏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四月份发放;冬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十月份发放。

  6.10 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每月进行一次盘点,30日前报经营副总经理、生产部、财务部各一份劳保品月报表(包括上月发出,当月库存等);生产部每季度对劳保库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6.11 劳保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等工作,严防劳保用品损坏和发霉。

  6.12 领出库的防护用品出现质量和型号问题时,经生产部审查属实,统一由部门专人到劳保库进行退换。

  6.13 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志服的人员,不再发放工作服。

  7、手电筒管理

  7.1 发放原则

  7.1.1 手电筒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重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按工作岗位配发,属公用物品,不属于任何个人。

  7.1.2 运行人员每人一盏;检修人员按班组配发;中层以上领导由于临时工作较多,按每人一盏配发。

  7.2 管理办法

  7.2.1本次发放的手电筒属充电式,使用期限为4年。在4年使用期间公司不再负责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问题。

  7.2.3 配发给个人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配给班组的由班长做好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7.2.4 若有人员离开或调离以上配发手电的岗位,由班长或部门领导负责收回手电筒,另外发给新来人员。调离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积极上交。没有收回的由部门负责。

  7.2.5 配发给班组的公用手电筒,班长调离或调换的由部门领导负责收回。

  8、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1、员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丢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重新领用,赔款计算方法;正常使用损坏的,经责任部门申请,安全员调查属实,综合部审核批准后以旧换新。员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

  2、集体、员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修订

  9.1 生产部将按照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

  9.2 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9.3 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9.4 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标准。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劳动管理制度5

  1、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要遵循“五统一、一体现”的管理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采购,体现公司的'精神面貌。

  2、劳动保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静电工作服、防砸工作鞋、防毒面具、防光眼镜、电焊工作服、电工绝缘鞋等。

  3、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以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与安全。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如遇特殊工程应及时上报并采购和发放。

  4、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对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达到其标准。

  5、职工不得对个人保护用品进行更换或添加装饰物,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经常保养,确保其完好性。

  6、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劳保防护规定和现场安全要求穿戴劳保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者,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中违反规定穿戴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纠正后方可上岗。

劳动管理制度6

  班组是直接从事生产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安全事故最可能发生的地方,企业要想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从班组入手,班组安全管理的好坏,不但影响到班组的安全生产,而且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安全状况,为此特设定本管理制度。

  一、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车辆部门安全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段的规章制度等,对所辖生产范围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和检查班组职工正确使用机器设备、电气设备、工卡量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注意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并清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因素。

  3、督促检查工作地点安全卫生,并保持环境良好。

  4、对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并检查其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

  5、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负责对新进从业人员(包括实习、代培训、外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7、如发生伤亡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8、负责《安全承诺》落实到每个职工。

  9、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并能教会班组人员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车辆部门安全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段的规章制度等,对所辖生产范围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

  2、协助班组长一起教育和检查职工正确使用各种设备、正确使用劳防用品,消除不安全因素。

  3、检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作业场所要整齐清洁,工具放置合理。

  4、对职工的操作行为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有权同班组长一起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6、有权制止可能造成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紧急情况,并向班组长报告。

  7、如发生伤亡事故,应协助组长进行抢救伤员,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8、督促职工认真执行《安全承诺》。

  9、协助班组长对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并能教会班组人员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三、检查员安全职责

  1、遵守各自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2、遵守有关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中职工应做到的条款,对设备安全与正常运转尽到责任。

  四、班组安全工作制度

  1、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分析会,分析一周来的安全情况,并提出安全改进措施。

  2、每周必须对班组工作范围内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解决。

  3、每每月必须不定期地按照安全检查表内容逐条进行认真检查,抽问职工安全检查表内容,并做好记录。

  4、每周组织一次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车辆部门安全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段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及安全案例。

  5、对新进班组人员做好班组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6、对工伤、病假、事假、下岗人员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7、班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8、积极参加段上组织的各种安全宣传、竞赛活动。

  9、正确使用劳防防护用品,合理饮用保健食品。

  10、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并向上级报告。

  11、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评比、竞赛、表彰活动。

  12、人人有责任劝阻、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行为。

  13、经常关心自己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劳动管理制度7

  为加强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效的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职能部门各分管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安全作业的实施情况。(附安全组成员的名单)

  二、公司各安全组,要经常对员工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刻提醒按各项安全规程进行每一项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文明作业、文明用语的'监督教育,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三、公司各安全组,认真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四、公司各安全组,对易燃、易爆及雨季、冬季制定出相应的检查防范措施。

  五、各现场施工要树立品牌意识,为用户提供下列整齐、安全、卫生的现场施工环境:

  1、现场道路平坦畅通。

  2、施工用水设专人管理,有污水处理措施。

  3、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机具摆放有序。

  4、材料堆放整齐,沙石归方。

  5、主要通道临时出口及手脚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公司各安全组,对施工单位要求做到'工完均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时清送,并定期检查催办。

  七、公司各安全组要加强对公司财产及现场成品的监督管理。如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公司各安全组,对检查或自检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或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限期整改。

  九、公司各安全组在每次公司例会上对相关安全工作进行总结汇报。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劳动管理制度8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1.组织机构

  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公司高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

  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日常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督。

  3.职责

  3.1总经理职责

  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保障落实;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3.2分管副总经理职责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护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3.3人力资源部职责

  负责起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台帐;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3.4单位负责人职责

  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正确使用和定期更换劳动防护用品;组织学习劳动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组织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5班组长职责

  负责督促本班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执行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督促员工定期维护和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4.1劳动用品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4.2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5.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5.1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相关部门、人员检查验收。

  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验收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外观有无破损、缺陷、附件是否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应提供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和检查检验报告等。

  5.2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

  5.3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坚决不予入库。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配备

  6.1 发给劳动者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1.1防护服:从事以下作业施工时必须使用防护服。

  (1)接触有毒、有放射性与对皮肤有感染的物质的作业者

  (2)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灼烧危险的作业者

  (3)有刺激、绞碾危险或可能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引起外伤的作业者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物品的作业者

  6.1.2防护手套:(帆布手套、胶手套、绝缘手套)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绝缘手套供带电作业备用,胶手套供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使用

  6.1.3防护鞋:(绝缘鞋、水鞋、皮鞋)发给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防腐蚀、防砸的`工种使用

  6.1.4防护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碾、防烫、防寒、防晒的工种使用

  6.1.5毛巾: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灼烧和从事粉尘、肮脏作业的工种使用

  6.1.6防护面具:(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洒伤害,有吸入有害气体危险,从事粉尘作业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

  6.1.7安全带: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在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6.1.8从事多种作业者,按其基本工种发放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适用时,应根据需要调整发放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6.1.9公用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单位统一进行领取、保管、维护,因过期或损坏一律实行以旧换新。

  6.1.10管理人员按具体情况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2领用和登记

  6.2.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均免费发放,员工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和维护。

  6.2.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见附表,由公司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订。

  6.2.3劳动防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启票,仓库凭票发放。

  6.2.4井下作业的员工工作服一律实行公管,到人力资源部启票,调度室凭票编号。

  6.2.5按照发放标准员工实际出勤达不到规定的天数,劳动防护用品延期发放。公司统一放假,发放时间向后顺延。

  6.2.6棉衣、雨衣及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方可发放,人力资源部登记建帐。

  6.2.7人力资源部应认真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管理,领取劳保用品人员应签字或盖章,以备核查。

  6.2.8每月发放的肥皂、手套、口罩等由各单位工资核算员到人力资源部凭员工的实际出勤统一启票发放,员工领取签字后,将签字表交回人力资源部存档。

  7.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7.1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确保员工100%正确使用。

  7.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穿着、佩戴或随身携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7.2.1井下作业的员工必须佩戴安全帽、口罩和手套,穿工作服和水鞋,并随身携带自救器,接触噪声的员工还必须佩戴耳塞。

  7.2.2电厂、工业广场片区车间和露天作业,以及其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劳保皮鞋和工作服,根据工作安排准备口罩和耳塞,保证需要时能投入使用。

  7.3劳动防护用品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性能或达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并更换或补发。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防护用品。

  7.4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进入现场和工作时须佩戴与工作和场所危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8.维护和检定

  8.1员工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每天使用前要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认真检查,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8.1.1外观检查:附件是否齐全;外观有无破损;有无影响正常使用。

  8.1.2使用时限检查:使用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口罩的滤棉是否应该更换。

  8.1.3防护效果检查:防护效果有无明显下降。

  8.2自救器应由救护队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维护,并建立维护保养台帐。

  8.3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由指定单位安排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维护保养台帐。

  8.4人力资源部负责维护保养资料的收集和建档保存工作。

  9.监督检查

  9.1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员工学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负责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2班组长要对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动防护用品负责,并按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作业。

  9.3井口检身工拒绝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下井作业。

  9.3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每季度向工会和人力资源部上报一次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9.4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办要会同安监等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就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劳动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按督导考核办法对单位进行考核,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劳动管理制度9

  一、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收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相关规定按批量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检验,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周期性检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免费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实物替代。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采购、发放管理台帐,台帐中应明确领取人签字手续,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劳动防护用品应专人管理,贮存过程中通风,避光,隔热,并避免化学品的侵蚀。

  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七、对损坏或性能不符合防护条件的防护用品应予以报废。

劳动管理制度10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xx)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劳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xx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xx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xx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动管理制度12

  1、劳动教师必须首先明确认识到劳动教育的重大意义,经常向学生、家长作好宣传,为进行劳动教育打下基础。

  2、认真备课

  (1)学习劳动教学大纲,在此基础上认真制订学期授课计划及进度安排计划。

  (2)认真备课,在写好教案的同时,要为学生在劳动课中做到手脑并用而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3、严格上课制度

  (1)教师在响预备铃前要到达教课现场,为学生上课和实习做好一切课前准备。

  (2)要按计划完成课堂教学,提高四十分钟的效率,精讲多练,让学生有充分的动手时间。

  (3)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离开课堂,不提前下课。

  (4)必须教育学生爱护一切公共财物及教学设备,凡有损坏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严格上课纪律和上课的.考勤制度,记录每节学生出勤的情况。

  4、布置作业方面:

  作业要适当,使学生既动手又动脑。基本上当堂完成,每次作业要批改、打分、作记录,作为劳动课的评分成绩。

劳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28条 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29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0条 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31条 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第32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第33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34条 单位直接发给员工工资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实行保密工资的,允许查询本人工资情况。

  第35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扣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当年被扣款数额不超过全年奖金。

  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瞻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扣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在单位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37条 单位在招用员工之月起,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应当自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第38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39条 单位向全体员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单位任何财物;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4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43条 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单位并协助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44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单位秘密,更不准出卖单位秘密。

  第45条 单位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单位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单位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董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单位其他秘密事项。

  第46条 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单位秘密。

  记载有单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47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48条 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营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49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颁发一次性奖金五种。

  第50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1条 对有下列业绩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一次性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2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单位对违规违纪、

  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扣款、警告、记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5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视为记过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故旷工或虽打卡却未正常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4)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作区的;

  (5)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9)工作时间在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10)工作时间未经同意会客,或多次打私人电话的;

  (11 )对客户的态度较恶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电、水、气及关窗、锁门的;

  (13)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设备的;

  (1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作区参观的;

  (16)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7)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的;

  (19)在禁烟区吸烟的;

  (20)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记过1次: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3)浏览不良网站,导致病毒感染,给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6)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守则,给单位造成20xx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7)将单位内部的重要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8)对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坏影响的;

  (9)无理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0)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人为制造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的;

  (11)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单位张贴的各类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生冲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内被记过2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56条 员工违纪违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动机不良,认识态度恶劣,可以加重处理。

  第57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惩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8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或者备案,作出处理时一般应昕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员工。

  工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59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依法修订时,将通过公告的形式补充或者更新。

  第60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61条 本单位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或上墙公布视作己向员工公京。

  第62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

  第63条 本制度经届次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为了减少和解决公司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册女职工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要求

  1.公司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公司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7.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9.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9.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9.2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

  9.3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

  9.4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10天;

  9.5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14天。

  10.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11.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1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3.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4.女职工比较多的部门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1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6.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17.在劳动场所,公司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骚扰。

  18.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司应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19.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凡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生产技术处、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各部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

  2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管理制度15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制度适用徐州市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所需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2程序

  2.1项目部购置程序

  2.2施工队发放程序

  3职责

  3.1安保部根据人员作业及工种需求编制采购计划,

  3.2物资部负责向项目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的防护用品信息和负责采购。

  3.3物资部负责对安全设施进行质量检验,安保部负责发放、设施的检测和监督使用。

  3.4施工队负责人提供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人员工种,及相关危险区域和需求防护设施的信息。

  3.5安保部负责确认施工队提供的信息,并建立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

  3.6施工队安排专用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仓库,重要设施安排专人负责看管。

  3.7由财务部提供安全生产经费的费用,建立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台帐。

  4规定和要求

  4.1安全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内容: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镜、耳塞、绝缘鞋、手套、袖套、安全绳、手套;钢管脚手扣件、挡脚板、避雷针、防静电柱、灭火器、护目镜及面罩、绝缘鞋、临边防护设施(高处作业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周边)的材料;洞口、桩口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示绳、彩条旗、企业安全文化彩旗;临近高压线隔离防护的材料;配电柜(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漏电保护器、临时供电电缆、电焊机二次侧保安器、临时供电用配电箱(柜)、低压变压器、断路器、低压配电线、低压灯泡;中小型机械设备防砸、防雨设施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维护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管、消防箱、灭火器、消防水带、沙池、消防铲;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所用的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语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设施装置。

  4.2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3安保部在施工前根据工程的需要编制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计划。安全总监和项目经理签字确定后可购置。

  4.4购买特种防护用品,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4.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安保部发放。

  4.6劳保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可移动)在各施工队设立一个专门仓库,安排一个责任人进行管理,避免其丢失、损坏、被盗。

  4.7新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允许建卡。由项目部统一购置和配发统一的工作服。配发岗位证、安全帽、其他的劳保用品。其他的非统一配发的劳动用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需要配发。

  4.8安保部根据领用人的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标准进行发放。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4.9员工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不允许进入现场。不听劝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4.10任何个人都必须爱护自己和他人的防护用品。属于从业个人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对各种防护装置需爱护使用,不得随意拆卸。

  4.11主管领导和安全员负责组织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安全标识进行安装,拆改、变动安全防护技术装置、设施,需经项目安全员批准验收。

  4.12已到使用期限或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报废,安保部确认后重新购置配发。

  4.13安保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佩戴情况,不能满足随时配置。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4.14现场的防护措施必须随时维护、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重大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4.15按季节特点对防护装置、设施进行专门检查,查出问题随时纠正。

  4.16各部应做到在相关设施和劳保用品在其寿命周期内能够使用,对使用时间低于其2/3寿命周期的部门,安保部对施工队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由故意造成的,安保部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4.17相关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购买的费用,由安保部根据发放的相关台帐,交由财务部,财务部从各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5表式

  《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表》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安全防护设施装置购置计划表》

  《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登记表》

  《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进场验收记录》

  《安全物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装置)配置计划表》

  6附则

  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归徐州市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安保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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