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19 09:41:11 好文 我要投稿

劳动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管理制度

劳动管理制度1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窜岗,不睡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20元。午餐时间未到提前就餐者视同早退。

  2、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违者每次罚50元。

  3、禁止员工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100元。

  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50元。

  5、各部门、车间必须在早7:50前组织召开班前会,8:00后所有人员需进入工作状态,违者每次罚30元。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睡岗30分钟以上者当天(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6、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同意。违者可给予批评或处以50元次的经济处罚。

  7、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200-5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直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旷工违纪者,旷工期间考勤不计,另旷工1天扣发三日工资。如全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10天工资,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辞退处理,旷工7天扣罚一月工资并赔偿其因旷工造成生产计划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必要损失。

  9、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对危害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破坏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扣款、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属专职工作人员失职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11、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的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13、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50元处理:

  (1)员工出厂,除正常下班时间以外必须持有出门证(出门证需注明出厂时间和返回时间同时门卫室要做好登记)。无出门证出厂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拒绝进出厂或报公司管理部处理。

  (2)着装得体,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无跟凉鞋)。不合着装要求的,车间主管有权拒绝入内,班组不得安排生产作业。

  (3)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企业指定方式、区域停放,乱停放的。

  (4)上班期间,员工个人来客来访一律在门卫室接待。工作时间内非业务需要,禁止工作时间用手机上网、玩游戏。

  (5)不服从企业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规定确定产品状态标识或者自行改动状态标识,造成生产混乱的。

  (7)未经许可,非对应职能人员进入企业的重要场合,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的。重要的场合包括例如仓库、财务部门等。

  (8)工作期间溜岗、串岗。离岗超过5分钟至30分钟内的视为迟到。

  (9)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的。

  (10)没有健康的卫生习惯,破坏企业环境卫生的。

  (11)不爱护公物,浪费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损失轻微的。

  (12)员工不按规定做好日常的机器、设备的保养工作的。

  (13)操作机器、设备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

  (14)设备、工装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员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不及时告知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盲目操作的。

  (1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企业损失的。

  (16)在生产、仓库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造成损失的并根据损失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7)下班时不整理作业现场,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的。

  14、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1)不经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旷工的(矿工除扣发三日工资外,可视情节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2)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代打卡的,给予双方处理。

  (3)无理取闹,造谣生事、谩骂吵架的。

  (4)接到生产或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

  (5)上班时间出厂,没办理规定手续,私自出厂的。

  (6)没有物资放行单,携带有企业财产的。

  (7)对主管人员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争吵并有威胁、侮辱,甚至产生身体冲突者。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15、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认定严重违纪,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过失予以辞退并处罚款200元:

  (1)连续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三天或以上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以外可视情节按本规定给予加罚)。

  (2)工作期间打架闹事,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

  (3)严禁酒后进厂返工,对于有明显饮酒迹象的,值班保安有权拒绝入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令企业蒙受声誉或利益的'损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实施劳动教养的。

  (6)盗窃、贪污或用职权营私舞弊,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记重大过失。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

  (7)经认定煽动员工怠工的指使者。

  (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企业提出后不改正者。

  (9)泄漏企业的技术、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虑进行奖励,其中嘉奖,每次奖励30-50元。立功,每次奖励100元以上。突出表现的,由企业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1)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立功者。

  (2)助人为乐,拾金(物)不昧者,行为足以嘉奖或立功者。

  (3)及时发现并揭发徇私、舞弊,避免企业的损失。嘉奖或立功。

  (4)根据企业的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嘉奖或立功。

  (5)企业出现临时突击任务,如因交货而临时增加生产任务、抢修、抢险等任务,能担负责任,以身作则,出色完成任务者,嘉奖或立功。

  (6)连续长期对使用的设备进行良好的保养,使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运作状况,得到设备管理人员或车间主任的确认。嘉奖或立功。

  (7)非本属职能者,能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过程问题,及时反映,消除产品隐患,避免企业出现损失者,嘉奖或立功。

  (8)工作岗位中能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并得以认定,嘉奖或立功。

  (9)无论从事生产或管理工作,发现或改进工艺、方法、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坚守企业利益,积极为客户、商户服务,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评。给予嘉奖或立功。

  16、员工因违纪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7、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8、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劳动管理制度2

  1、端正办学思想,加强思想管理,开好劳动技术教育课。

  2、在劳动技术教学中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实践,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3、安排劳动内容要从学生、学校实际出发,劳动内容与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相适应。

  4、学校除了抓好劳技课,还要抓好学生的课外劳动锻炼,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做力所能及的'事,并组织参加不计报酬的公益劳动。

  5、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每学期至少二次。

  6、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劳动基地,分批分期参加劳动,一般每月至少一次。

  7、建立卫生包干区,责任到班,责任到人,保持整洁。

  8、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加强劳动操作规程和使用工具的知识教育,加强劳动纪律性,确保劳动安全。

劳动管理制度3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

  5.2.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

  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6.1.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

  6.2.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处理公正、及时、务实;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提倡署名投诉。

  6.3.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6.4.投诉方式:口头投诉;书面投诉。

  6.5.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

  6.6.投诉处理:

  6.6.1.投诉受理人是投诉唯一有效调查人员,但调查结果须经投诉受理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6.6.2.所有的投诉事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明确答复投诉人;

  6.6.3.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6.6.4.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员工纠纷调解

  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

  8、健康管理

  8.1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8.2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管理

  9.1特殊时期类型:公司架构变动、人员调整、劳动诉讼、员工伤亡及员工受到严重骚扰事件、天灾(传染病、台风、暴雨等)。

  9.2特殊事件处理原则:

  9.2.1准确判定:当公司内外环境发生变化,足以妨害公司达成基本目标,即可判定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渐法则:对认定的特殊事件,须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操作上面考虑周全,防止有所遗漏;

  9.2.3最糟后果预测:预测事件可能会有的最糟结果,然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劳动管理制度4

  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员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脱岗、串岗、睡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按公司规定着装,并在接到通知后统一佩戴胸牌。

  四、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技术操作规程,服从指挥,加强劳动保护,不违章作业。

  五、员工必须爱护公共财产,认真维护机器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六、员工在生产现场禁止吸烟,外单位人员来本公司工作应由相应接待部门人员告知相关规定。

  七、严格交接班制度,生产进展状况交接清楚,工作场所清洁有序。在连续工作中若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当班人员应继续工作,并报告相关领导妥善安排。

  八、正确使用公司物品和设备,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下班前必须关闭本科室门窗及照明、空调、电脑等用电设备。

  九、员工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酒后进入工作场所。

  十、员工应相互团结,严禁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打架斗殴。

  违纪处理罚条款:

  一、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迟到30分钟之内,警告一次,于规定下班时间之前30分钟内签退的为早退,警告一次。一个月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者,罚款100元。并考核当月月度奖。

  二、旷工一天,无月度奖;旷工两天起按比例考核基本工资,无月度奖,无季度奖。一个月累计旷工7天者,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胸牌,应到办公室重新申领胸牌,每个缴纳工本费20元,员工胸牌一般情况下不需佩戴,在接到通知后一律佩戴胸牌,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所属员工佩戴胸牌,并由办公室负责监督,不佩戴胸牌一次罚款50元。

  四、工作时间睡岗或干私活、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每人每次罚款500元。脱岗、串岗人员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五、工作时间一律不准利用电脑、手机设备上网游戏、视频等非工作行为,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六、员工工作时间必须穿公司统一工作服,员工工作时间禁止穿拖鞋、露趾凉鞋、背心上班,违者一次罚款50元。

  七、员工工作时间发生打架斗殴,责任者按旷工处理,无理挑衅并打伤他人,打人者承担被打伤者休息时间的`工资和医疗费等,经公司研究认定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员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使用规程及安全环保规程,不论是否造成事故和影响均罚款100元,导致事故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从严处理。

  九、工作时间一律不准饮酒,接待情况除外;运营、设备、司机、保卫喝酒者一律不能上班,接待饮酒人员不得进入工作现场。初次违反者罚款500元,以后逐次加倍。因喝酒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公司将研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员工严禁在标有“禁止吸烟”的工作场所吸烟,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十、所有机动车辆入厂、出厂需到门卫办理相关手续者,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位,违者罚款50元。机动车入厂一律按规定停放车辆,违者罚款50元。员工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放到公司车棚内,不按规定停放,违者罚款30元。

  十一、办公场所严禁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办公及公司形象,违者给予相关人员50元罚款。

  十二、以上各项处罚均带入当月、季度及年终奖金考核。

劳动管理制度5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xx)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劳动管理制度6

  1、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要遵循“五统一、一体现”的.管理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采购,体现公司的精神面貌。

  2、劳动保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静电工作服、防砸工作鞋、防毒面具、防光眼镜、电焊工作服、电工绝缘鞋等。

  3、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以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与安全。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如遇特殊工程应及时上报并采购和发放。

  4、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对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达到其标准。

  5、职工不得对个人保护用品进行更换或添加装饰物,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经常保养,确保其完好性。

  6、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劳保防护规定和现场安全要求穿戴劳保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者,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中违反规定穿戴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纠正后方可上岗。

劳动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关工作。

  省、市(行署)、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社会服务、农民自愿、城乡统筹、依法维权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转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辟国内外劳务市场,加强小城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和二、三产业等途径,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并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促进土地规模流转。

  第七条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本省及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应当加强引导和宣传,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培训扶持

  第九条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展和优化配置教育培训资源。

  第十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单位应当符合国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规定的条件和技能就业培训的要求,并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开展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法律道德规范、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城镇生活常识等引导性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务工适应能力和创业能力。

  按照前款规定培训合格并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为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投入,建立由政府的财政支持、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就业前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务工技能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培训。

  从事采矿、建筑施工以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经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农民工,还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后,方可上岗。

  农民工不承担前两款规定的培训费用。

  第三章转移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利用埠外机构、输出基地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劳务对接,扩大向省外、国外的劳务输出。

  第十六条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应当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将其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其培训、输出等方面的档案和信息体系,并及时更新和发布农村劳动力网络信息,供社会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和咨询等服务。

  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偿就业服务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农民工在镇或者中等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并申请落户的,应当准予落户。

  大城市对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技能或者突出贡献者,应当准予优先落户。

  第二十条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与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接收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和城镇学生应当同等对待,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赞助费或者其他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设立助学金、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等方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第二十一条农村劳动力输入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农民工及其同住子女的免疫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并加强对农民工及其同住子女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农村劳动力输出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输出人员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发放计划生育手册;有关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输出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农民工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按照就业所在地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录用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在用人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流动就业,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合理接续。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回乡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有成就者返乡创业,引回资金、项目和人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民外出务工回乡创业扶持基金。

  金融机构对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有成就者返乡创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四章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保证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农民工就业在地域、性别、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

  农民工在安全保障、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劳动者机会均等。

  第二十七条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农民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农民工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农民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容,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报酬支付、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鼓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推行网络化监察方式,依法处理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收取或者扣押农民工财物、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存在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农民工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

  各级工会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随意收回、调整其承包地,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外出务工的农民流转土地的,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及时化解土地争议、劳动争议等社会矛盾。

  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申请仲裁、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符合法定受案条件的,有管辖权的机关必须受理。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并简化相关手续。

  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有关单位应当在律师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档案资料,以及农民工参与仲裁、复议、诉讼、鉴定等方面提供协助;涉及相关费用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第三十四条农民工应当增强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民工应当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适应城镇工作、生活的要求。

  外出务工的农民应当承担户口所在地村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

  (二)违法实施审批、收费、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

  (三)侵占、挪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

  (四)违法干预用人单位依法自主使用农民工的;

  (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或者骗取培训补贴资金,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培训补贴资金,并视情况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赞助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合理接续,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所签劳动合同不合法,违法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或者未按照规定支付延时劳动报酬,未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或者无故克扣劳动报酬,以及剥夺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职业中介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农民工收取或者扣押财物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农民工本人,并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扣押农民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农民工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每扣押一个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给农民工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农民工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收回、调整外出务工农民所承包的土地,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管理制度8

  一、目的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及省“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鞋、头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须按需配备并妥善保管,加强管理及正确使用。

  三、内容

  1.员工防护用品是一种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按岗位发放,不能把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生活福利品发放。

  2.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一律依据部门核定名单发放。

  3.从事多种作业员工的防护品,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标准发放。

  4.变动工种,应根据需要调整其防护用品。

  5.员工上岗前应佩戴本岗位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员工不佩带或不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罚。

  6.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必须马上到主管处登记,并换领新的防护用品。

  7.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防护用品专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每两月定期校验一次。

  9.企业设置了应急救援器材专柜,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非紧急情况员工不得动用。

  四、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防护用具检查维护卡》aq-bzh30

劳动管理制度9

  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根据生产中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劳动条件和不同工种,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按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5、使用部门制定适用本部门工作特点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细则,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公司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统一采购。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须进行督促检查执行。

  6、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必须在具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7、对特种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部门员工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使用不当:

  (1)劳动用品使用前应首先作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防护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

  (2)劳动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且达到标准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规定的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不达标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劳动管理制度10

  1总则

  1.1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目的在于预防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它是强化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辅助措施。为了正确发放和使用防护用品,特制订本制度。

  1.2公司安技部门归口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业务工作,并会同物资采供部门管好、用好劳动防护用品。

  2应遵循工作规则

  2.1坚持“严控发放范围,对应标准领用”的原则,应从严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及提高标准。

  2.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生活福利用品,员工必须在生产工作时使用,以达到防护目的。凡未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必予按章处理。

  2.3对于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应据实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4管理人员除按规定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外,在参加生产劳动时,按下列规定发放:

  a跟班劳动的,发给与工人相同的防护用品;

  b经常参加劳动的,可发给必要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需适当延长;

  c短期顶岗或参加临时性劳动的,可按具体情况,临时供给防护用品,劳动结束后收回。

  2.5员工因公出差(在当年十月份起至次年三月份止)去东北、西北、华北地区的,可以借用棉大衣,返回后应及时归还。

  2.6由于生产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致使劳动防护用品未达规定使用期限,而已严重破损及无法修补的,应由个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分厂(分公司)、部门(以下简称部门)领导签证,由安技部门审核与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更换和领用。

  2.7劳动防护用品应提倡节约使用,凡经过修补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品,可继续发给员工使用,以延长其使用期限。

  2.8凡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不含)以上者,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需相应延长。

  2.9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或变换工种时,凭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领用、交还等手续。凡调离公司,或其它原因离岗的员工,须一律归还所有借用或应交回的劳动防护用品。

  2.10对爱护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和事,应给予表扬和必要的奖励。对保管不善、不到期遗失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借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归还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处理。

  3发放范围

  3.1经劳资部门列为在册的各类工种工人,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

  3.2招工与调配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原系在册,因故调离,后又返回公司工作的人员。

  3.3退休、离休留用人员。

  3.4招收来自城市或农村的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3.5有关部门由于接待任务或业务工作需要,经安技部门专项核定留作备用的女工帽和其它护品。

  3.6外委培训人员的劳防防护用品,一律由托管单位自行解决。

  3.7发放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标准的规定贯彻执行,一般不得变动。如增加添新的工种,一般可比照相近类似的发放标准组织发放,确实不能解决的,报请上级领导部门核定。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与赔偿办法

  4.1发放程序

  4.1.1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含有关部门被核定备用的,下同)必须依照《劳动防护用品个人领用证》(以下简称《护品领用证》)填列的“工种及其发放品种和使用期限”规定,组织领用发放。

  4.1.2领用时应填制领料单(一料一单),经所在部门财务核算人员签章后,连同《护品领用证》一并提交物资部门所属仓库,方可领用。

  4.1.3依从“单”、“证”两全的要求,库房人员按“单”备齐所需领用物品,并对于应该回收的旧物记录入“证”,然后点交发放。

  4.1.4防暑冷饮食品和防冻护肤物品,以及属于第2.5条所借用的棉大衣,其领料单一律由安技部门签准领(借)用。冷饮食品由委托管理部门凭证发放,护肤物品由安技部门凭“单”发放,棉大衣由物资部门所属仓库凭“单”借用。

  4.1.5公司员工岗位变更劳动防护用品领用、交还手续,按照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规定办理。组织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护品领用证》的归还签收,统由物资部门所属仓库按序处理。

  4.1.6因工作或工程临时需要借用特种护品,统一由安技部门签准。有关部门在工作或工程完毕后,所借用的护品应作清理后及时归还。

  4.2赔偿办法

  4.2.1劳动防护用品的执行赔偿,统一由安技部门全责处理。

  4.2.2护品遗失一般由当事人提出报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签署审核意见,安技部门核定金额及填制收款凭证,财务部门依据凭证核收赔偿并予签章作证。物资部门所属仓库凭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副本,对应注销《护品领用证》及台卡上所列护品。

  4.2.2.1使用期限已到,又需交旧领新的劳动防护用品遗失,一律按该护品计划单价的20%予以现金赔偿。

  4.2.2.2使用期限未到,护品遗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按工种规定的使用月份数减去已使用的月份数,乘以该护品计划单价折算成未到期月份的`金额数,再加上计划单价的20%合计予以现金赔偿。

  4.2.2.3组织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离岗的员工,发生护品遗失,均参照4.2.1.1、4.2.2.2条规定作出赔偿处理。

  4.2.3有关部门因工作或工程临时需要借用的特种护品,用后未及时归还,经安技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后,仍然逾期不执行的,应按所借用护品的计划单价合计全数的20%计算赔偿,并在借用人(或经办人)工资中扣除。一经财务部门扣款,现金不再发还。

  4.2.4公司内部调动工种调整护品和交还的多余部分护品,经第二次催促,相关员工仍不办理的,由安技部门发出限期调整和交还护品的书面通知,仍再逾期不办理的,低值护品则以调动日期起算,按照第4.2.2.2规定,作出赔偿处理,高值护品则按照计划单价全数赔偿处理,赔款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不再发还。

  4.2.5按工种规定所发的各种护品(含到期需交旧领新的)私自有价转让或向外出售的,一经发现查实,须按该护品原价的一倍至二倍予以罚款,罚款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4.2.6若护品确非本人原因(如被盗窃或无法避免的因素等)发生的遗失及损毁,应经保卫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不予赔偿并按规定补发。

  5劳动防护物品管理

  5.2.1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情,由安技部门制定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额定各类人员的发放标准,并负责订计划、建台卡、办委购、核申领、理赔偿等相关事宜,做到无积压、不脱供、帐目清、手续全。

  5.2.2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目的在于预防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在生产(工作)中,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规定,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各级领导及安技人员,应监督检查防护用品日常准确使用的状况,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劝阻纠正,屡教不改者必予严肃处理。

  5.2.3对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工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保健食品,以适应特殊营养的需要。凡是符合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对象,一律由分厂(分公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技部门会同职工医院签证后,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准。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扩大,超逾标准。

  5.2.4根据时令节气变化的需要,安技部门应预先作好准备,适时安排防暑防冻物品采购、申领、签发及定点发放等工作。

  .

劳动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喷煤车间全体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及发放。

  3.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危害配备的'防护用品,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需持有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1、头部防护类;2、呼吸器官防护类;3、眼面防护类;4、听觉器官防护类;5、防护服装类;6、手足防护类;7、防坠落类。

  4.职责

  4.1车间要积极配合集团安环部制定厂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

  4.2车间负责对各班组上报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进行审核、登记并按时上报集团安环部。

  4.3车间负责制定本车间的劳保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负责本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登记、领取、发放、核实、等工作,按期将劳动防护用品发给职工。

  5、工作程序

  5.1.1车间劳动防护用品报料按标准制定计划,并登记劳动防护用品领取人员,经本车间主管主任批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审核、登记、签字,并把人员报车间备案,经车间审核、签字确认后,书面的以每月12日之前,车间报料计划电子版格式于每月10日前发至安全科,安全科审核、签字后于15日之前发至集团安环部。若规定之日不能将报料计划上报车间,由车间、劳保管理人员负全责。

  5.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5.2.1车间接到厂部劳保发放的通知后,要按报料计划到劳保库房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5.2.2新入厂员工由车间劳保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协调开取证明后,到库房领取。新员工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阻燃服、鞋、安全帽)在分配后发放,由分配后车间车间收取押金,新员工三个月以内退厂的劳动防护用品押金不再退还,三个月以后凭押金条领取押金;如有其它车间调入或本车间内部调换的人员,必须出具原车间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证明。

  5.2.3所有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车间将对职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劳动管理制度12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劳动管理制度13

  1、劳动是教育大纲规定的,学生必修的课程之一,参加学校的劳动,完成老师交给的劳动任务是每个学生的职责和义务。每个学生必须明确劳动的意义,加强对劳动课程必要性的认识。

  2、学生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教师的要求和学校的规章进行,不用湿布揩电器和电源插座,不得用身体任何部位接触电源,及可能带电的电器,不得爬到窗外擦玻璃,不得爬到栏杆、窗台上搞卫生,不得站在课桌上搞卫生,确有特殊需要,要征得老师同意,同时要在有切实安全的防护措施下才可进行,要小心从事。

  3、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劳动工具的`,则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工具的可靠性,并按规定,安全使用劳动工具,对劳动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4、在自己完成劳动任务时,不得影响它人的卫生与休息等,不得对他人造成损害。

  5、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不清楚的问题,必须及时询问有关教师。

  6、对劳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学生要及时向教师说明,对已出现的安全问题,学生要及时向教师报告。

  7、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不能完成的劳动任务,学生有权向教师说明。教师在考虑学生的实际能力后,酌情减少其劳动量或减免其任务。

劳动管理制度14

  为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使劳保用品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

  本制度所指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本企业服务期间,在为企业创造利益的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即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防护口罩、耳塞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及毛巾、肥皂等个人清洁卫生用品。

  第二条:劳保用品的管理原则

  一、劳保用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确保安全、质量可靠、杜绝浪费、按需配备”的原则,使劳保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二、劳保用品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保用品。

  三、劳保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员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四、劳保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不得以发放劳保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第三条:劳保用品的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发放范围、使用期限和技术标准由生产管理部负责拟定。

  二、劳动防护计划的编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由生产管理部提报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定样采购计划,依据批准后计划进行采购。

  三、采购:由综合部负责按领用标准,保质保量采购。

  四、库存管理:由综合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库存管理。

  五、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管理

  (一)劳保用品发放时由综合部建帐审定核实,供应科发放。

  (二)劳保管理、发放单位双方均须建立职工劳保台帐和单位集体领用劳保台帐,并明确使用人领用时间、物品及数量,严格按发放标准发放,不到期领用由发放单位折价扣款,属个人领用,开具票据由财务执行,属集体的扣款,由综合部执行。个人劳保领用不到期辞退者,由发放单位在职工辞退表中注明扣款。

  (三)劳保用品领取:按月固定领取的由队组审报领取,发放时职工签字,个人劳保卡上领取的由个人或单位集体持卡领取,办公室负责领导劳保领取。

  (四)综合部根据劳动保护,不劳动不保护的原则,在审定职工领取劳动用品时,以本人出勤工数为依据,确定领发日期。原则规定月出勤达18天以上计为一个月,年出勤210天为一年进行计算和审核。每月领取的劳动用品,月出勤不达10天者,劳保不计发,当月的劳保在次月初审核领取。当月有出勤,在次月审核时,该职工已离职的不发放,调动岗位的,按原单位出勤审核。

  (五)综合部每半年对各工种,岗位人员进行一次审核,凡工种发生变化,必须立即重新审定个人劳保发放标准。

  (六)劳动防护用品以使用期限全过程折旧其固有价值,员工离职未满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按未满使用期限向单位支付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劳保的实际价值/劳保规定使用期限×剩余期限);

  (七)集体劳保的管理

  1、对一些岗位发放的劳保,如雨衣、棉衣棉裤、棉大衣、连脚雨裤、电焊手套、耳罩等属集体劳保。由单位根据岗位编制所需写出申请,由专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集体领取、发放、保管。供应分别入帐。

  2、领用单位对集体劳保进行建帐管理。职工领用集体劳保在完成工作或岗位变化,或劳保不到期辞退,均由领用单位负责交接清楚。不再由于人员变化补充集体劳保。对集体劳保不到期领用,将按照劳保的使用期限折价扣除费用。

  (八)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保用品的发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其余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九)新入职员工,当月15日前到岗劳动防护用品以全月配备标准领发,15日后到岗按半月配备标准领发。

  (十)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个人负责领用、管理、清洗、修补、报废、更换;集体领用的劳保用品由集体负责管理、维护、报废、更换;专用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维护、报废、更换。

  (十一)临时兼任岗位所需特定劳动防护用品采用借用制方式管理,由供应科统一管理,按实际生产所需借用。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日常检查与监督

  各使用部门要做好劳保用品规范使用指导,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检查员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供应科、综合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因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及随意拆改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要追究本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承担相应造成的损失。由队组统一领取的职工个人劳保用品,必须全额发放给职工本人,严禁以各种名义克扣,违者按5倍罚款。

  第六条:常备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一、劳动保护手套的使用规定:

  (一)布手套使用在装卸、搬运、堆放生产过程及设备安装维护过程中;

  (二)搬运或接触有刺激、有腐蚀、有毒等化学品或工业用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三)电焊、气焊、气割操作时必须佩带电焊手套;

  (四)旋转设备操作中严禁佩带手套,维护电工带电作业必须佩带绝缘手套;

  二、防尘防毒口罩的使用规定:

  (一)粉尘环境岗位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二)接触有刺激、有腐蚀、有毒或不确定性能化工原料、溶剂、助剂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三、工作服、防护胶鞋、防护脚盖、安全帽的使用规定:

  (一)所有员工在工作岗位都必须穿规定工作服,员工必须佩戴安全帽、绝缘鞋;

  (二)工作面水大时必须穿防护雨衣;

  (三)从事电焊、气焊、气割操作时必须佩带防护脚盖;

  (四)维护电工带电作业必须穿绝缘胶鞋;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

  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所有费用统一由财务部门专项列支;

  二、员工按配备标准及使用期限标准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免费提供;

  三、员工超标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按采购供应价收取成本费用。

劳动管理制度15

  为保障员工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合理使用劳动护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劳动护品由公司统一购买并进行管理,由生产部、库区集中发放,发放部门要建立个人领用卡(或档案),领用者要在卡在签名。

  二、购买劳动护品要本着实用、耐用的原则,切实起到保护职工健康的作用。

  三、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动护品配备标准和时间发放。

  四、劳动护品是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维护品,生产岗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劳动护品,不得将劳动护品变为家庭福利。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用特殊劳动护品时,使用单位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配置。

  六、生产部根据岗位不同或岗位调整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发放岗位及标准。

  七、新入厂员工试用期满后可享受劳动护品,离职或被辞退员工要将岗位固用劳动护品上交,办好各项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厂。

  八、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时行修改完善。

【劳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09-21

承包劳动劳动04-04

劳动的故事05-10

劳动的开端05-23

劳动争议仲裁04-04

劳动的乐趣作文04-21

劳动的快乐作文02-05

劳动光荣作文05-21

我的劳动故事05-16

《劳动的开端》反思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