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18 10:37:57 好文 我要投稿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大全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大全15篇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1、树立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走质量求生存,质量求发展的道路。

  2、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单位、市质检站——公司质监站——分公司质检站——项目经理部(质检员、各专业工长、材料员)——班组长——操作工人。

  3、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全过程管理问题和全员管理。

  4、要高标准,严要求,勤检查勤督促,对工程质量问题做到奖罚分明。

  5、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机具和新材料,以提高工程质量。

  6、认真学习施工图纸、做到真正了解设计意图,能按图施工,以期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同时做好图纸的审查工作,避免设计存在的差错,给施工带来工程质量的.影响。

  7、施工前应认真研究每一施工过程的施工方案,针对我司在技师上的薄弱环节和质量在关键总是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8、建立材料和予制构件,半成品等的检验制度,从原材料进场和材料的加工就开始严格把好质量关。

  9、施工机械设备应经常进行检修,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况,不致因机械发生故障而影响工程质量。

  10、对班组做好保证质量的技术交底,使各工种人员都重视质量明确各自在不同的岗位上如何保证工程质量。

  11、加强施工工艺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

  12、加强施工质量的各种检查,验收建立质量三检制。

  13、通过对质量的检查,开展质量统计分析,找出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采取预防措施把质量陷患尽可能消除在出现之前。

  14、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管理,使现场的施工和秩序井有条,实现文明施工。

  15、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技术内业,技术复核隐蔽验收等。

  16、设专职质量检员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分,实行质量奖罚。

  17、做好各工序的交接班自检=互检并做好记录。

  18、贯彻'谁负责生产,谁负责质量'的原则强化现场各专业工种质量任制。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

  为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把质量隐患及时消灭在施工过程中,建立三检一评和旬、月查评管理制度(即自检、互检、专检、评定质量等级及分段分部月份检查)。

  1.1 自检:

  操作工人必须在每天下班前对自己所施工的项目严格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合格分项工程坚决返修重做,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并做好自检记录,否则质检员不给核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和签证任务单。

  1.2 互检:

  互检就是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班组之间,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之间的检查,是自检的复查和确认,把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1.3 专检:

  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各项质量进行外观抽查;并借助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进行测定,评价工程内在质量、功能性指标,发现不合格分项工程责令班组及时返工,直至符合质量标准。

  1.4 一评:

  一评就是在自检、互检、专检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1.5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互检基础上由施工员主持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专职质检员核定。

  1.6 分项工程质量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检员核定,其中地基与基础,基础分部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

  1.7 月份工程质量检查:由分公司组织专职质量员和有关人员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实测检查和内业技术资料,尤其是保证资料的检查,每月的.28—30日进行。

  1.8 季度工程质量检查:由总公司质量监督站主持,组织分公司质保体系人员参加,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实测,观感检查和内业技术资料的检查,每季度终的上旬进行。

  1.9 总结、评比:月查由分公司进行总结评比,季度检查由总公司质检站进行总结评比。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

  一、总则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增强项目经理质量意识和施工人员责任感,确保工程质量业主要求,同时为了多创优多创精品工程,提高公司社会信誉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施项目。

  二、质量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开工前项目部有关质量管理责任制,管理网络等规章制度必须上墙。

  2.开工前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岗,不在岗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公司办理责任委托书,质检员办理质量责任委托书。

  3.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与公司相关科室配合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种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4.开工前由项目经理带头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熟悉研究施工图,并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图纸会审,针对工程项目的疑难问题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

  5.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质检员必须按设计要求及国家验收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工程中涉及的变更必须有原设计单位签章后实施。

  (二)专项制度

  1.工程质量项目负责制项目经理部是工程质量的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参与工程施工的各专业队伍无论是甲方或是乙方分包的均须接受总承包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检查,凡发现有违反国家质量标准,项目内部质量标准,有可能对工程质量等造成影响的质量问题,项目部方均有权力加以制止或处罚。对于项目分包的单位,项目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验收,分包单位要配备专职质检员,并服从项目质保部的领导和管理。对于甲方分包的单位,项目部要与甲方明确管理职责和质量标准,并与甲方共同组织检查,对于影响工程质量目标的质量问题,项目经理部要书面通知甲方,督促整改。

  2.样板引路制度

  2.1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作出示范样板,项目质保部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质量首检鉴定,达到工程质量目标后方可展开大面积施工。工程项目主体结构需要作样板的分项工程包括:①柱筋绑扎②墙筋绑扎(引水平线,拉通线绑扎)③板筋绑扎(弹线)④梁板模板支设⑤柱模支设⑥装修工程样板间,样板墙等⑦楼梯间踏步模板支设

  2.2对分包队伍的考核、除对业绩进行考核评审外,还要通过做样板间、样板段考核其质量情况,进行取舍,不合格队伍坚决清退出场。

  2.3各施工队在选取施工班组时也必须采用上述制度来取舍作业班组。

  3.施工交底制度三级交底制度:单位工程开工前,公司组织对项目经理部进行质量技术交底;项目技术部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对施工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交底;施工员在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对班组、工人进行交底。书面交底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

  4.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4.1 进场材料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并加盖红章方为有效。

  4.2 水泥、钢材、轻质砖、轻质隔断、防水材料及新型管材等供应商必须提供昆山市(苏州)建设局颁发的准用证,否则,不得使用。进口钢材尚须商检局盖章。

  4.3 新型材料还须具备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的推荐使用证书和产品鉴定证明。

  4.4 进场材料必须进行复查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在工程上,进口钢材必须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验。

  4.5 材料部门要对进场材料注明进场规格、产地、数量及进场日期,并按规定批量取样。

  4.6 甲方供应的材料,不能达到质量标准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绝使用,若甲方强行使用,应及时向公司反映汇报。

  5.隐蔽验收制度

  5.1 隐蔽工程是工程施工的重要工作,项目质保部将组织各级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5.2 隐蔽工程是指所有将被后序工程覆盖的分项工程,如:钢筋、砼、砌体、防水材料、电器、给排水。

  5.3 隐蔽工程应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5.4 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队自检、互检、专检合格并经项目分项施工员复检合格的基础上方可填写申请单,向质保部申请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通知甲方、监理及质检站来进行核验。

  5.5 未经甲方、监理、质检站同意,擅自隐蔽,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被勒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等后果,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6.混凝土浇筑令制度砼浇灌前施工员填写《混凝土浇灌令》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才能开盘,当监理公司有要求签署浇灌令时,须经监理签字后才能开盘。

  7.模板拆模令制度砼浇筑完成后,并根据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强度,达到拆模要求后,由施工员填写《模板拆除令》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才能拆除。

  8.施工挂牌制度主要工种、关键工序(包括柱筋绑扎、墙筋绑扎、砼浇筑)在施工过程中要在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制度,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施工日期,并做图文记录作为重要的施工档案保存。

  9.培训上岗制度工程所有管理人员及电焊、电工、防水等特殊工种人员均须经过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一般工种施工工人必须经过入场教育,施工前施工员必须进行详细的质量技术交底。

  10.三检制度。

  第一级质量检验:施工队专职质检员组织本队分项施工员及作业班组进行100%实测定量验收,达到优良(项目验收标准)后,填写验收申请单,向项目分项施工员申请验收。

  第二级质量检验:项目分项施工员组织施工队进行100%的实测实量验收,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后,在验收申请单上签字认可报项目质保部申请验收。

  第三级质量检验:项目质保部收到《验收申请单》核实签字齐全后,及时组织项目施工员,分包施工员或分包队长及质检员进行正式验收,达到优良(项目内部质量验收标准)即申请甲方、监理及质检站验收。若仍存在少量问题,即发整改通知单要求项目施工员组织限期整改,若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成,仍不合格,即进行处罚(正式验收时整改单只发一次,第二次即为罚款单。项目质保部平时检查时发现质量问题处理办法同上)。

  11.成品保护制度项目部必须制定成品保护措施,建立工序、工种之间的交接制度,明确交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条例。

  12.质量奖罚制度公司质检科和项目质检部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奖励和处罚。(奖罚明细,后附)

  13.工程结算质量否决制度没有经过质量检验评定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结算部门不得结算工程量。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以质检员核定等级为准。

  三、质量验收

  (一)质量分工

  1.公司质量部的质量工作

  (1)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各承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不按验收规范、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有权按规定对基层单位根据施工现场质量的优劣提出奖罚意见。

  (2)参加质量计划、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的编制和质量问题监督整改、验收。

  (3)经常深入基层和施工现场,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的动态,并帮助施工现场解决工程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4)制定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及质量奖罚实施细则;

  (5)协助项目部开展“三检”工作

  2.项目部质量工作:

  (1)全面负责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检验和协调工作;

  (2)执行落实公司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验收程序、质量奖罚实施细则;

  (3)填写和编制各种验收及内部表格和资料:

  (4)配合编制和完善施工方案和创优方案;

  (5)落实和督促质量奖罚制度的执行和对现;

  (6)协助项目经理确保质保体系的正常运行,质量问题的分析和改进等工作;

  (7)对项目所有工序工程的质量控制、检查负全面责任;

  (8)负责所有的钢筋抽检、取样、协调和监控工作;

  (9)作好检查记录、现场质量状况汇总、上报等工作;

  (10)钢筋、模板、砼工程以及后期装修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11)隐蔽工程与甲方监理联系、配合报资料等工作;

  (12)负责质保部各种资料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13)填写主体及装修各分项工程所有交工资料的填写工作;

  (14)整理隐蔽验收资料、包括验收前将资料备齐、填写针对甲方、监理的发文登记本、配合比及各类试验报告、合格证

  (二)验收程序网络图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分项工程施工完毕施工队质检员组织工长、班组自检工长组织施工队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施工队工长组织施工班组限期整改项目工长、施工队质检员、工长及班组长全面跟踪跟班检查,指导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合格质保部组织各级工长、质检员进行正式验收质保部向工程部签发《施工许可令》甲方、监理正式验收项目质检员在《验收申请单》上签字认可,准备相关资料报甲方、监理验收质保部根据责任情况处罚施工队,各级工长占罚款金额的5-10%问题较轻者,质保部向工长及施工队发整改通知单,如属二次验收仍不合格,对各级人员进行处罚,项目工长组织施工队限期整改不合格合格合格合格项目工长组织施工队质检员、班组验收项目工长在《验收申请单》上签字,报项目质保部申请正式验收施工队质检员、工长填写《验收申请单》报项目工长申请验收项目工长发整改通知单或对施工队进行处罚,施工队质检员组织本队工长、班组限期整改工长填写自检、交接检记录表不合格不合格合格

  (三)项目内部验收标准

  1.钢筋:

  (1)钢筋加工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料表要求。批量加工实行首检制即每班同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先加工一根或一个经检查符合料表要求和允许偏差要求后再继续加工。钢筋弯曲后平面不得有翘曲不平现象,各弯曲部位不得有裂纹。钢筋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不正常现象,必须重新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加工。箍筋弯钩的平直部分长度、形式必须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制作。各种构件钢筋加工尺寸、起弯位置必须准确,偏差不得超过10mm;各种弯钩的弯折角度必须准确一致。钢筋加工完成后,应按类别、直径和使用部位挂牌,并分类堆放整齐。

  (2)钢筋绑扎钢筋搭接接头必须在两端内50 mm处和中间绑扎三道。在绑扎墙柱钢筋前必须根据截面尺寸线校正钢筋位置。绑扎箍筋前先在柱两对角主筋上分箍筋线(在墙的两端划水平筋位置),箍筋弯钩朝向柱心并交错布置在四角纵向筋上,绑扎扣相互成八字形,扎丝头按入钢筋内。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加密箍筋。下层墙柱筋露出楼面部分必须用定位箍筋(墙用梯子筋)固定位置。柱垫块应在每柱边布置不少于两行纵向间距800~1000 mm,柱边长大于800 mm时,行间距不大于600 mm。墙筋每个交叉点均应绑扎牢固,并将扎丝头按入钢筋内,垫块距墙转角处不大于100 mm,按800~1000 mm间距设置。绑扎梁钢筋前将梁配筋写在模板上,摆铁时注意主次梁顺序,梁与柱相交时,梁筋在内柱筋在外,梁与墙相交时,梁筋在墙水平筋内放置。梁纵向受力筋采用双层排列时,两排筋之间应垫直径不小于25的短钢筋。梁箍筋的接头处应交错布置在两根架力筋上与纵向钢筋交叉点扎牢,绑扎扣成八字形,悬臂梁箍筋接头在下铁处。严格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设置梁端加密箍。保证各种钢筋的锚固长度。垫好梁底及梁侧垫块,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梁箍筋绑扎前必须划好线,绑扎间距均匀、整齐,主筋必须绑扎到位,保证构件截面尺寸。板筋从梁边一个间距处开始分线,纵横方向板筋均应两端分线。板筋伸入梁内,负筋放在梁上。板垫块按间距600 mm设置,且在梁边第一排筋下和埋管下均需设置。在雨蓬、挑檐、阳台等悬臂板的负筋要设铁马镫保证保护层厚度。需二次浇筑的板施工缝处,板筋保护层应设通长支架固定钢筋。板筋要求绕过洞口时应用扳头扳弯钢筋贴洞边绕过。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加设各种洞口加强钢筋。作到工完场清,在验收前必须清理干净墙柱内、梁内及板面的垃圾、杂物。作好成品保护工作,在钢筋绑扎完成后严禁人为的破坏、污染、踩踏等。

  (3)钢筋工程质量控制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绑扎钢筋网长、宽±10mm钢尺检查网眼尺寸±20mm钢尺量连续三挡,取最大值绑扎钢筋骨架长±10mm钢尺检查宽、高±5mm钢尺检查受力钢筋间距±10mm钢尺量两端、中间各一点,取最大值排距±5mm保护层厚度基础钢尺检查钢尺检查柱、梁钢尺检查钢尺检查板、墙、壳±3mm钢尺检查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20mm钢尺量连续三挡,取最大值钢筋弯起点位置20mm钢尺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5mm钢尺检查水平高差+3,0mm钢尺和塞尺检查。

  (1)墙柱钢筋验收

  1)钢筋规格数量。

  2)钢筋定位:必须将偏位钢筋调整到位后才能开始绑箍筋及水平筋。

  3)电渣焊接头外观质量控制:必须及时将外观不合格接头返工重焊。

  4)搭接接头长度。

  5)箍筋、水平筋、竖向钢筋间距、水平。

  6)洞口加强钢筋。

  7)施工缝凿毛、清理。

  8)钢筋上水泥浆清理。

  9)焊模板定位钢筋。

  10)连梁主筋锚固长度。

  (2)梁板模板验收

  1) 模板拼缝。

  2)板面标高。

  3)梁板起拱。

  4)柱头、梁定位。

  5)柱头、梁头拼缝。

  6)梁柱截面尺寸。

  7)模板支撑架:扫地杆、水平杆、剪刀撑。

  8)大梁加固方式必须符合方案要求。

  (3)墙柱模板验收

  1) 模板拼缝。

  2)垂直度、平整度。

  3)吊模下脚贴双面胶防止漏浆,并且要下伸50-100㎜压住下层砼,背枋下伸4) 500㎜锁一道对拉螺杆。

  5)外墙阳角必须弹300㎜垂线做检查线(从下到上每层弹通)。

  6)墙柱阴阳角做法必须严格按方案要求。

  7)加固的顶撑、带拉带撑的间距、道数必须符合方案要求。

  8)下脚砂浆堵缝。

  9)墙柱内用钢筋撑戴堵头胶杯控制墙体厚度。

  10)背枋间距。

  11)墙柱根部检查控制线。

  (4)梁板钢筋验收

  1)钢筋规格数量。

  2)梁筋锚固长度。

  3)箍筋、板筋间距。

  4)二排筋位置。

  5)梁主筋打开到位,到箍筋角上。

  6)梁底、板底、墙柱侧边垫块,板面筋高度。

  7)支座筋长度。

  8)梁底钢筋严禁漏绑。

  9)墙柱钢筋定位。

  10)悬挑梁、悬挑板面筋保护层严格控制(阳台、凸窗、空调板等)。

  11)楼梯板、楼梯梁钢筋调整、保护。

  12)交叉梁加密箍筋。

  13)搭设人行走道保护板面钢筋。

  (5)砼浇筑

  1)砼标号。

  2)表面标高、平整度。

  3)钢筋保护。

  4)收压、扫毛时机、效果。

  5)一次浇筑高度不得大于500㎜。

  6)振捣密实,不能欠振也不能超振。

  7)浇筑完后控制上人、上材料时间。

  8)加强养护,特别是竖向构件。

  9)及时清理被污染钢筋上的水泥浆。

  10)雨天保护措施。

  11)墙柱根部施工缝砼高出板面3-5㎝。

  以上内容前四项为项目质保部在对相关工序验收时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即每次验收必须要达到以上所列的各项要求,才能通过项目质保部的验收。要求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以上各点的工序质量,保证能顺利通过验收。同时也是施工队进行自检的目标,在施工队报项目质保部验收时如存在以上问题,将根据验收程序及奖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施工队和相关连带责任人。第五项内容为砼施工过程中为保证砼成型质量及加强成品保护的控制点及具体措施,各施工队也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质保部将根据砼浇筑完成后的实际效果对施工队和相关责任人实施奖罚。

  (五)质量控制程序准备工作有下列施工质量和情况给予罚款:

  1、工程开工前公司收取总价的0.5%作为质量保证金,由公司质检科根据工程最终质量等级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日常定期检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抽查、检查考评结果决定返还率。具体为:

  ①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等级的返还总质保金的50%,未达到合同等级的扣除总质保金的50%。(但必须合格)②余下质保金的50%根据每月大检查考核决定,单位工程或一个标段自开工至竣工每月的质量评分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全额返还,80~84分扣10%,75~79分扣15%,70~74分扣20%,69分以下(含69分)全部扣除。

  ③日常检查发现有违反强制性条文和未执行规范标准和上级各种文件的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其项目经理在一年内公司不给予分配工程业务,情节恶劣或事故特大的公司分别给予清退出公司或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

  3、在地级以上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曝光最差工程的公司给项目经理处罚10000~30000元;在县(市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曝光最差工程的公司给项目经理处罚5000~20000元;在公司例行大检查中,按规范和本管理制度中的一般规定以及补充说明的要求打分不满80分的,缺一分罚1000元。

  4、凡在建设主管部门验收过程中及抽查中开具书面整改的,每次罚款1000元,被建设主管部门网上通报的,每次罚款5000元。对于市质监站和公司质检科开具的书面整改通知单,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的日期整改完成,同时将整改情况简述在整改完成报告单上,再通知质检部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否则继续整改,若项目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落实措施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经复查者核实处1000元的罚款;拒绝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不回复的按拒绝整改处罚,进行教育再次拒绝的勒令停工,同时进行5000罚元,且项目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约见。(奖罚款由公司质检科开收付凭证,收付款由公司财务科负责办理)

  5、对于因违章指挥和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有关技术交底等相关文件进行施工造成质量隐患以及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给予150~300元罚款。

  6、在分项工程中,凡已纠正过的问题再次产生,给予责任班组200~500元罚款,对该分项负责人给予50~300元罚款。

  7、对于不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实施或须返工、修改的分项工程不按时或拒绝整改的班组,给予200~500元罚款,整改不彻底或隐瞒所造成不良后果的重罚1000~20xx元。

  8、施工队申请项目质保部验收的分项工程,如一次验收不合格,对施工队罚款200元,如二次复验仍不能通过,对施工队或施工队负责人员各给予罚款500元。

  9、工程中使用试验不合格或未经试验的材料,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500~1000元。

  10、(1)隐蔽工程未进行检验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100~500元。(2)隐蔽工程检验缺材质和试验状态检验记录,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50~100元。

  11、商品混凝土随意加水,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50~300元。

  12、发生质量事故,现场负责人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并私自违规处理,视事故性质罚款责任者300~1500元。

  13、在质量检查时,技术资料与施工不同步,交圈不对口罚款责任者50~100元。

  14、各种焊接试件不合格(双倍)继续施焊,罚责任者和该操作人员50~100元。

  15、试验人员不按规定取样、养护和试验,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300元。

  16、对测量放线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1)施测人员无施测记录或错投轴线,错抄、少抄标高,有其中之一者,罚责任人50~500元,因标高不准确发生的质量问题给予重罚。

  (2)不按要求每层投放控制线,而是隔层投放,放线后不进行复核,导致其它分项返工的罚款责任人50~500元;

  (3)墙柱不按要求弹出检查线,墙柱控制线的控制尺寸不做标识,放线后不用油漆涂三角标识,或标识混乱的罚责任人50~500元;

  (4)标高不按要求每层用仪器抄平,而是隔层抄平,楼层作业范围内,不提供足够的标高,或者标高的误差太大的罚责任人50~500元;

  (5)楼板模板上不按要求弹出检查线的罚责任人50~500元。

  17、对模板工程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1)无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无审批无主管施工员通知就进行施工的罚责任人50~300元;

  (2)模板支架不按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搭设,梁柱、墙板不按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固、扣件个数不按要求加设或检查时发现扣件未拧紧造成滑移情况的罚款责任人50~300元;

  (3)支模前对楼板面上的线不进行复核或复核有问题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而私自进行调整的罚责任人50~500元;

  (4)钢筋未通过验收或该作业部位未经过施工负责人通知就进行封模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5)封模前不按要求将墙柱内的渣子清理干净,随意将墙柱的垫块取样或翻入墙柱的罚责任人50~300元;

  (6)遗漏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或固定不牢固、位置不准确;每个罚责任人50~300元;

  (7)梁柱、墙板上安装预留孔洞时,未经允许私自割断钢筋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8)支模用的木枋未经刨制、层板未经挑选就使用或将腐烂有断痕的木枋、层板用于工程上,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9)支配梁板模板时,不认真吊线、不拉通线造成轴线位移或梁侧倾斜梁板几何尺寸不准、线角不直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10)封墙体模板时不对楼层顶板进行复查,造成墙体倾斜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11)支模时,门窗洞口位置不准或因加固不当造成变形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12)楼板标高控制不准,楼梯踏步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支配或加固不当造成浇筑砼后楼梯踏步变形跑位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13)对现场各种模板不进行编号造成混乱,在施工现场用手提电锯等工具对模板随意切割、或将木屑朝墙或梁内丢弃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14)、浇筑砼过程中木工保守工不到位或保守工不负责任出现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50~500元;

  (15)砼未达到设计要求强度,无试验报告或无相关管理人员的拆模许可令而强行拆模的处罚责任人200~20xx元;

  (16)拆模时随意撬除将模板破坏或拆模后不将木枋层板上的铁钉、水泥浆清理干净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17)拆模后对模板破损的边角不及时进行裁割、修补或对不要的孔洞不进行堵塞的罚责任人50~500元;

  (18)板与板接缝(缝隙、高差)超过规范标准1.5毫米,模板所用背枋宽度与标准相差2毫米,模板表面标高、轴线与规范相差5毫米以上,给予责任班组100~500元处罚。

  (19)因施工队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背枋、拉杆和支撑间距超过标准50毫米,背枋搭接不符合要求等,造成爆模的班组,给予责任班组200元/m2处罚。

  (20)模板的截面尺寸、轴线位置的偏差超规范的允许范围,每处罚责任施工队300元;

  (21)混凝土脱模后不能满足结构的观感效果及结构标高、断面、平整度、垂直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给予责任者200~20xx元的处罚;

  并责令按期处理,整改不及时或不合格者,罚款责任班组500元。

  (22)模板工程完工后,在下道工序前,未按要求清理好基层或未涂膜剂的班组,罚款责任班组100~500元。

  (2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如有违反,每次罚违章施工队300元。

  (24)在混凝土浇筑前模板内的杂物必须清理干净,浇筑过程中必须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如有违反,每次罚违章施工队300元。

  14、对钢筋工程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1)钢筋原材料未经试验或试验结果未出来之前就进行加工的罚责任人100~1000元;

  (2)钢筋成型不准确,几何尺寸超出规范要求;梁钢筋水平段过长,弯折角度不够;钢筋加工时弯钩不足10d或一端过长,一端过短情况的罚责任人50~500元;

  (3)钢筋加工不按设计、施工规范及钢筋配料料表加工或私自更改钢筋料表的发现的发现一次,罚款500~20xx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4)加工成型的钢筋未分类挂牌堆放的罚责任人100~300元;

  对钢筋锈蚀、污迹不作处理直接用到工程上,发现一次处罚责任班组或责任人100~500元。

  (5)钢筋焊接时,没有合格上岗证施焊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勒令退场;

  施焊中,如焊接有烧、含渣、焊包不均匀、错位、弯折超规范等,每根接头按20元罚款。对钢筋机械连接的不和格接头必须返工,并给予每个接头20元罚款。

  (6)钢筋焊接前未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结果未出来前就开始大面积施工作业的罚责任人100~300元;

  (7)钢筋焊接前对钢筋端头不矫正或切除,对有污染的端头不清理即进行施焊作业的;

  电渣压力焊接头焊渣不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的罚责任人100~300元;

  (8)钢筋无代换手续,任意改变钢筋型号,钢筋未经调直而用到工程中发现其中之一罚款责任班组100~500元。

  (9)现场不经有关部门同意随意割除钢筋,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10)钢筋数量、规格、间距、搭接部位、搭接长度、锚固长度等未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的班组和个人,视实际情形,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11)钢筋各种类型接头必须按设计要求错开,发现一处不符合项,罚施工队责任班组300元。

  (12)钢筋绑扎时墙柱梁节点不按要求满扎、漏绑镀锌铁丝并超出规范要求的;

  梁底筋与箍筋不按设计要求满扎镀锌铁丝罚责任班组100~500元。

  (13)钢筋绑扎时柱箍筋加密区高度不够、梁端加密区长度不够的发现一处不符合项,罚施工队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4)钢筋绑扎时梁箍筋不按要求划分档、梁主筋不按要求分开而堆积的;

  梁二排筋不按要求绑扎的发现一处不符合项,罚施工队1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5)钢筋绑扎时梁钢筋锚固不够或一端过长一端过短的;

  梁腰筋及拉钩不按要求设置绑牢的、梁钢筋弯钩朝向不正确、底筋弯钩歪斜的;

  墙柱拉钩不按要求挂设两端不绑牢垫块不按要求挂设的发现一处不符合项,罚施工队1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6)梁板筋绑扎前,梁底板面不清理干净的,墙柱钢筋不按要求先进行正确定位导致浇筑砼后钢筋严重偏位的视实际的情形,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17)预留孔洞不按要求漏绑加强筋的发现一处不符合项,罚施工队责任班组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8)钢筋所用垫块厚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若错用或乱用,钢筋接触模板,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等,每处罚款施工班组20元。

  (19)钢筋绑扎完毕后,所有杂物须清除工作面,若验收时,钢筋废料、扎丝等杂物遗留在验收区内,给予施工班组20~200元罚款。

  (20)钢筋绑扎完毕后,各级钢筋施工员、施工队必须对露筋现象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露筋,如在拆模后发现露筋现象,每点处罚责任人50元,漏筋严重或凸出墙面超过3mm的加倍处罚;

  (21)阳台、窗台板等挑板的筋绑扎必须严格控制质量,板筋保护层偏差不得超过±3mm,板筋间距不得超过±5mm,板筋绑扎必须作到横平竖直,每个网格均标准(包括分布钢筋),如在验收时达不到要求,每块板罚责任班组200元;如在结构验收或评优时用仪器检查到板筋,间距不均或保护层厚度偏差大于3mm,重罚责任队伍20xx元;

  (22)浇筑砼时,钢筋木工保守工不到位或负责任的视实际情形,给予保守工100~300元罚款。

  15、对混凝土工程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1)钢筋模板分项工程未通过有关部门、相关单位验收签字质保部未签发施工许可令就进行砼浇筑的给予施工队500~3000元处罚。

  (2)浇筑混凝土未按要求振实、压光,,混凝土表面有迹印或观感效果较差,给予责任班组100~300元的罚款。

  (3)混凝土脱模后,如有爆模、混凝土松散,露筋、孔洞、疏松、漏浆,楼地面标高与设计标高与设计标高相差5毫米,给予施工班组200~1500元处罚。

  (4)混凝土拆模后发现构件有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缺陷;或构件表面有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每处罚责任施工队300元。

  (5)在限期内未将墙、柱混凝土浮浆(含施工缝)彻底清楚干净,按50~500元处罚责任班组。

  (6)混凝土楼梯踏步步级尺寸与设计要求相差10毫米者,表面不平整、棱角不直视具体情况给予施工班组100~1000元罚款。

  (7)因施工队违反混凝土浇筑程序,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未连续浇筑,导致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形成冷缝。每次罚责任施工队500~20xx元。

  (8)梁板砼全部浇筑完12小时以后方可上人施工或吊运材料,如提前上人施工或吊运材料,每发现一次视问题轻重处罚责任班组或个人100~500元。

  (9)如在搭设满堂架或吊运材料时未轻拿轻放,造成板面损坏或造成楼板开裂,视问题严重程度,每处罚责任班组100~1000元。

  (10)浇筑墙、柱砼时流到楼板面的水泥砂浆,未及时清理并冲洗干净,而造成板面不平整或盖住原板面,或未复原板面扫毛面每处处罚责任班组100元,如罚款后仍未将板面复原,加倍处罚。

  (11)梁板砼浇筑完毕后,未按方案要求及时并连续养护造成板面泛白或开裂,视问题轻重程度,处罚责任班组200~1000元。其中责任施工员占罚款总额的10%。

  (12)浇筑砼时,施工人员或操作工人未在梁上、通道平台上或操作平台板上进行施工,而直接踩踏板面筋,每发现一次,重罚责任人100元。

  (13)浇筑砼、清洗输送管时,未在水槽内清洗而在楼面上直接清洗,每发现一次罚款责任班组100元。

  (14)浇筑砼时,钢筋或木工保守工擅离工作岗位或不主动进行修整或保守,一经发现对该施工队罚款100~500元,对现场责任施工员罚款50~100元。

  (15)浇筑砼、拆接输送管时,管内砼未倒到层板上或料斗里,并转到同标号结构部位,而直接倒到尚未浇筑砼的粱板上,一经发现,每处罚款施工班组200元。

  (16)当墙、柱、梁等构件表面出现轻微的蜂窝麻面等质量问题时,未经规定的配合比进行修补或处理,而私自调配材料修补,一经发现,视轻重程度处罚施工队责任人或班组100~500元。

  (17)当墙、柱梁等砼构件出现较严重的蜂窝、露筋或出现狗洞等严重的质量问题时,未经项目同意,私自用砂浆修补,一经发现重罚施工队500元。

  (18)浇筑砼时,私自将低标号砼倒入高标号砼浇筑部位,一经发现,每处罚款20xx元,对现场责任施工员罚款100~500元。

  (19)浇筑砼时,私自将高标号砼倒入低标号砼浇筑部位,一经发现,每处罚款500元。对现场责任施工员罚款100~300元。

  (20)安装输送管时,私自利用主梁或钢柱进行加固,一经发现,罚责任人200元,如造成钢筋变形重罚1000~3000元。

  (21)浇筑砼前,为图方便,私自将梁板内垃圾、渣子,冲到墙柱内,且未及时冲出,一经发现,罚款责任班组500元,问题严重的加倍处罚,并处罚责任施工员按总金额的10%的罚款。

  (22)墙、柱拆模后,未及时养护或按方案规定的养护时间连续养护,每发现一次罚施工队100~300元。

  (23)墙、柱拆模后,未及时用塑料薄膜封闭并在薄膜后冲水养护,每发现一次罚施工队100~300元。

  (24)为确保外墙面、楼梯间下层砼面、预留洞下层砼墙面不被混凝土浆污染,各队在浇筑边缘部位砼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砼溢出墙模外,且必须派专人在模板下口处守护,一但出现少量漏浆时,应及时用清水洗干净,如在浇筑砼时发现漏浆且未及时清洗干净,每次罚责任班组或管理人员各100~300元,问题严重的加倍处罚。受罚的责任班组或管理人员有各队自行分清责任;

  (25)为确保卫生间、阳台等高低垮处、预留洞周边砼的成型质量,各队在找平时必须充分,平整度偏差不得超过3m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处处罚200元;高垮及低垮的标高必须控制准确,偏差不得超过±5mm,低垮砼面禁止高于定型钢模底面,拆模后低垮板面砼平整,且与钢模底平。如拆模后高低垮板面砼成定型质量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处重罚责任班组500元;

  (26)楼梯间休息平台砼板面未压光、抹纹过多或色差过大,每块板处罚200~400元;楼梯踏步面振捣不充分,造成烂根、蜂窝麻面,或较明显的气泡现象,每块斜板处罚施工班组100~400元;楼梯浇筑完毕后未进行有效的保护,造成面层损伤、破损,每发现一次重罚责任班组300元;

  (27)为确保上下层砼施工缝处新旧砼结合符合规范要求,墙、柱层施工缝凿毛时,必须将面层浮浆全部剔凿掉,且在墙柱钢筋验收前将墙内垃圾用空压机及清水彻底清理干净,如达不到上述要求,视问题轻重,每次处罚施工队200~500元;

  (28)浇筑砼时,各施工队必须派专人及时将下层板面上、后浇带附近、预留洞口附近的砼浆彻底清理干净,并露出原楼板扫毛线,否则,一经发现无人清洗或清洗不彻底,重罚施工队300元问题严重的,加倍处罚;

  (29)楼板面找平时,必须严格控制好阳台、后浇带、预留洞等楼板厚度,偏差不得超过±5mm,否则每处罚施工队1000~20xx元,如在结构验收时达不到要求,重罚责任队伍20xx元;

  (30)阳台、外挑板、窗台板等部位的砼必须进行充分的振捣、找平,并在7天内保持板面湿润。否则,一经发现出现裂缝、强度不足、露筋等严重的质量问题,每块板重罚责任班组500元;

  如发现有蜂窝、麻面等质量问题,每块板处罚责任班组100~200元;

  (31)砼浇筑过程中如遇大雨天气,必须提前做好遮盖措施,并及时对现场砼进行覆盖保护,如无防护措施或遮盖不及时,造成砼出现较大质量缺陷,罚责任班组100~300元,责任施工员负10%连带责任。

  16、对水电安装通风空调、消防、弱电等安装工程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1)水电、消防等安装工程不准为图自己施工方便而任意切割钢筋、不准任意调整钢筋和模板,如有违反,每次对违章施工队罚款300~1000元。

  (2)在装修阶段,水电消防、通风空调、弱电等安装施工队不准乱凿土建的墙体,在砌砖前必须将线管、线盒预埋在砖墙里;在抹灰前穿好引线铁丝,严禁在土建抹灰后因管露不通、线盒不到位等原因去剔槽打洞;在楼地面工程前穿电线,严禁楼地面工程完工后因线穿不通而剔槽。凡出现此类违章现象,每次罚违章施工队500元。

  (3)预留、预埋的洞口、管线的位置、标高必须准确,如有位置不准、标高超高等质量问题而给其它施工队造成损失或施工不便的每处罚相关施工队300~500元。

  17、(1)由于施工员玩忽职守而带来的质量事故,造成的返工修改,材料、人工等浪费,由事故责任人承担20%~50%的罚款。(2)每一分项分部工程,技术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员进行技术交底,发现缺一项,处罚责任人50~100元。

  18、资料缺项,混凝土浇筑不做试块,砌筑不做砂浆试件,少做、漏做,甚至不做等工作不负责任者,处罚100~300元,混凝土、砂浆试件不注明部位,使用部位错标,乱标者,发现一次,罚款50~500元。

  19、(1)砌筑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布置拉接筋、接槎、预留洞、设置圈过梁等未按要求实施,给予每处200元处罚。(2)砌筑工程质量差,平整度,垂直度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灰缝不饱满、顶砖不密实、砌体轴线偏移、门窗洞口位置不准确等,造成返工,按每平方米50元罚款,材料损失费由该班组或个人赔偿。

  20、对装饰工程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1)所有装饰工程都必须在基体或基层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施工,如有违反,每次罚违章施工队500元。

  (2)抹灰超厚厚度超过30mm无加强措施不分层进行、抹灰层有脱层、空鼓、抹灰面层有爆灰、裂缝等缺陷,每处罚施工队300元。

  (3)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不整齐、不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面不平整,每处罚施工队200元。

  (4)抹灰表面垂直度、平整度、阴阳角方正、顺直等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如施工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合格率,给予没检验批500元罚款。

  (5)木门的放火、防腐、防虫处理、木门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处罚款200元。

  (6)木门框安装不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固定电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处200元。

  (7)木门扇安装不牢固、开关不灵活、关闭不灵活、关闭不严密等,每处罚款300元。

  (8)各种门窗表面不得有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如有不符合,每处罚款200元。

  (9)铝合金、塑钢门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必须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必须安装完好、不得脱槽。如有不符合,每处罚款100元。

  (10)饰面砖必须按施工工序实施,阴阳角方正,线条钩缝平滑顺直,并满足观感效果,产生空鼓、质量低劣,造成返工的材料损失费用由该班组或个人赔偿,并按每平方50元处罚。

  (11)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阴阳角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必须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必须连续、密实;凡有不符合项,每处罚款100元。

  21、楼地面工程如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1)水泥砂浆楼地面如有表面平整度偏差超出允许范围、空鼓、表面翻砂、边角清理不干净、污染墙面等问题,每处罚款200元。

  (2)面砖楼地面如有缺棱掉角、拼缝不均匀、错缝、色差、表面平整度偏差超过规范允许、非整砖运用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踢角不顺直、厚度不均匀等质量问题,每处罚款100元。

  22、仓库保管员须对材料分类堆放、标识,对不合格品应另行堆放并作标识,或退还供应商,违者给予50~100元罚款。

  23、土建、水电安装、消防、钢结构等施工单位前后工序配合不好,破坏其他施工单位成品、半成品,造成人工、材料损失的由责任方处以200元罚款。

  24、构件或预埋件用错,错安、错位、漏缺等,罚款50~100元。

  25、成品、半成品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易燃、易爆、易碎等物体须派专人巡视监护。如保护措施未施未起到有效的作用或无保护措施造成成品、半成品损坏,罚责任人50~200元。

  26、对产品和材料造成破坏、污染者,给予200元罚款;损失超过200元的另加损失费的30%予以处罚。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4

  实行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一切管理都要以搞好工程质量为中心。坚持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定期进行评定、评比。

  (2)、实行定人定岗,质量挂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挂牌上岗,严格执行奖优罚劣。

  (3)、对于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设定专题,成立有技术人员参加的qc小组,进行攻关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4)、认真贯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做到工程质量分级管理,把好质量关,在竣工验收时达到一次交验。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检查。

  (5)、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做好记录,不论任何人进的设备、材料,坚持不合格品不施工的原则。

  (6)、有施工方案的项目,必须按方案进行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达到有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7)、水、暖、等安装工程的`隐蔽和试水、试运行、必须经质量技术环境部专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8)、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重点检查项目部'质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挂牌制的落实,督促检查样板间制的执行;检查项目部质安员的工作质量及检查项目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9)、质量技术环境部协助并督促项目部,对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核查意见上报质量技术环境部。

  (10)、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经常亲临操作面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和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各项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特别是'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得以贯彻。

  (11)、技术负责人负责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并参与技术复核和结构工程的隐蔽检查工作。

  (12)、施工员应坚守在操作面上,加强对班组操作质量的过程控制,督促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分项工程完成后,会同班组长、质量员及时进行检验,负责'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格的填签。

  (13)、由施工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证手续,组织样板间工程实施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验。

  (14)、质量员应督促和帮助班组做好自检,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专职检和交接检,协助施工员做好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的签填工作,按质量标准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15)、内业资料员负责收集和填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纪录,做到真实、及时,参加工程技术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6)、材料员要严把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验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及时进行材质复试检验,做好物资、材料的标识。

  (17)、班组操作者严格按施工员交底的质量技术环境要求或质量样板操作和自控,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立即纠正。

  (18)、班组兼职质检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起到班组自检、自控和监督作用,确保班组完成的分项工程达到质量标准。

  (19)、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班组长提请施工员、专职质安员验收,并在'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上签字。

  (20)、要严格按图纸施工,特别是对一些不常见的设备,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掌握设备的有关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各项安装工程要做出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才能进行施工。

  (21)、对各管道实行统一作法,要首先作好'样板间' '样板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统一进行安装施工。管道在安装前应先刷漆防腐,不准在钢模板上开洞。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如下方面: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招标,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原始资料。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采购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招标确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业务,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质量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发包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交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审核。

  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需经竣工验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减小可靠度;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四)注明选用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落实设计意图,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业务,对本单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非主体结构的施工,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建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上岗,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装备,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

  行质量预检和复检。重要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检查、验收。

  发生质量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返工、修理。返工、修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认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其监理人员出具的监理文件、签字等监理行为负责。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单位。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七章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保修条款约定的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因设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因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发生超过设计防范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限期维修;紧急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因维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其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督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监督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涉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7

  一、总则

  1、本公司实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施工人员。

  二、工程质量总方针

  1、工程质量总方针:精心策划,积极创新,严格管理,文明施工。

  2、工程质量总目标: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100%。

  三、管理机构

  1、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质量计划,完善制度,提供资源,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改进措施。

  2、各级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和一定的施工经验,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

  四、工程质量责任制

  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2、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质量和领导负全面责任,包括主持会议、制定目标、提供资源、奖惩管理、推广经验等。

  3、副负责人协助施工负责人抓质量工作,对其分担的工作承担责任。

  4、技术员负责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执行方针政策、参与会审、交底、规划、检查评定等。

  5、安全员负责执行质量管理方针政策,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

  6、办公室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收发、资源配置、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等。

  7、材料员负责物资采购,提供合格证和技术资料,对供应不合格物资造成的质量事故负责。

  五、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强化全员创优意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控制能力。

  2、实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明确技术途径、适用规范、质量目标、保证措施等。

  3、实行施工方案审批制度,单位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方案并报审。

  4、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包括开工前检查、施工过程检查、定期检查、质量检验评定等。

  5、实行竣工质量检查制度,包括竣工测量、资料收集整理、复查评定等。

  6、实行挂牌施工制度,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

  7、实行定期汇报及总结制度,建立质量台帐,填写质量报表,按时上报,进行质量总结。

  8、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对隐瞒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六、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设立专职资料员,负责现场产品档案的管理工作。

  2、各部门设兼职资料员,负责技术文件归档的管理工作。

  3、办公室负责所有外来文件的收集归档和发放管理工作。

  4、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技术文件管理,包括规范、图纸、工艺文件、试验方法、记录、标准等。

  5、质量控制资料由各专业工程师负责记录和保存,定期移交给兼职资料员分类归档,形成的电子文档加密保存。

  6、办公室负责甲方和指挥部下发文件的归档整理和下发工作,上报文件的归档和发放工作。

  7、采用有效文件目录清单、工艺性文件档案盒、卷内目录、标签等方式管理技术文件,明确标识有效和无效版本。

  8、建立收发文登记表,及时发至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传阅,确保文件的及时传达。

  9、检查落实结果,及时沟通信息,方便查阅。

  七、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使用前,操作人员接受培训,操作人员应熟练操作设备,清楚设备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设备部签发设备操作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工作,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运行记录,不得擅自拆卸设备或借用他人工具。

  3、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查和技术改造,定期进行部位检测、性能检测,保证设备良好运行。

  4、新增设备由工程部根据工作需求提出购置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编号,建立《设备管理卡》,并在《生产设备台账》上登记。

  5、设备的选购、自制或改造需经过审查和审批,确保设备的安全、合理使用。

  6、设备运行动态管理包括制定巡检措施、信息传递与反馈、动态资料的应用等,确保设备运行状况的良好管理。

  7、设备转让和报废需进行技术鉴定与评估,按相关程序审批,由工程部按有关规定处置。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8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2、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面签并加盖手印存档,对不能到岗履职的单位人员下发整改通知,开工条审查不允许通过;

  3、对现场存在深基坑或项目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形成鉴定资料和影像档案;开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观测机构对基坑边坡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定期观测,并定期公示观测数据。

  4、项目在申请开工安全条审查前必须完成项目施工围挡、车辆冲洗平台和进出场道路的硬化,围挡外必需粘贴创卫、创交模及创文明城市宣传标语,九牌二图和《xx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十项管理规定》。围挡和车辆冲洗平台,具体施工标准按照《xx市房屋建设工程和闲置土地创卫标准》实施。

  本条九牌二图是:①工程项目概况牌;②责任主体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电话牌;③安全生产制度牌;④消防保卫制度牌;⑤文明施工牌;⑥建筑节能公示牌;⑦重大危险源识别牌;⑧规划审批牌;⑨五方责任主体牌;⑩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和安全达标图;○11施工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对建筑工程以下重要环节的监督必须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监督科要形成安全监督交底报告,登录信息平台汇总,并作为日常安全抽查检查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责任交底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编制、审批交底制度;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交底制度;

  4、基坑(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5、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6、高处作业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7、人工挖孔桩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8、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9、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0、临时用电及小型机具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1、电梯井、施工电梯等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行监督抽测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且不少于10套;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且不少于20套;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且不少于30套;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并采取实体检测方式。

  2、质量安全一线监督员,必须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形成履职记录并登录省、市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质量监督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经监督小组会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后由质量监督员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并录入建筑信息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①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对混凝土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对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及现场塌落度检测记录进行抽查,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力度和加强对专项实验室的延伸监督,对现场混凝土试块留置和标养、同条养护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督查记录。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行为或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立即下发《工程停整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建成的主体结构逐层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检测一般构数量原则上每层不不少于30%,所有影响结构安全的构必须全数检测。

  ②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结构构轴线、几何尺寸情况;

  ③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情况;

  ④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及窗台、阳台混凝土压顶情况;

  ⑤砌体工程平整度、垂直度、组砌方法及竖向和水平灰缝施工情况;

  ⑥厕所、厨房混凝土翻边情况。翻边在未完成主体验收前严禁粉刷;如翻边为二次浇捣应对预留钢筋、翻边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触面是否采用人工凿毛进行重点监督。

  ⑦必须对屋面外墙的淋水试验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条监督项目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情况。

  1、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时,应核查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按照创国卫、创交模、创文明城市要求核查现场围挡、冲洗平台、扬尘控制、道路硬化、卫生管理、材料堆放等核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3、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1、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应将人的“三违”不安全行为、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桩、基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洞口及临边防护作为重点管理。

  2、对抽检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核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3、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处于非受检状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消号。

  第十二条监督项目分部(子分部)验收情况;

  、验收监督组参加监督验收过程中,必须落实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参加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不具备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由监督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监督人员应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强条”的实施;重点抽查梁柱节点、悬挑构、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平整、砌筑方法、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外墙渗水、厨卫漏水、建筑节能等。

  3、验收监督不通过的项目,责令整改。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下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停工通知单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要求

  1、依据x建建〔XX〕x号《xx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和湘建建[XX]44号《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阶段的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政道路、桥梁按完成各阶段工程进度量,其施工进度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2、各阶段性质量安全标准化验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①建筑工地建筑围挡外必须整洁、美观,所粘挂的宣传标语应无破损和污染;施工现场进出大门和车辆冲洗平台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主次干道必须通顺,施工场地必须设置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设施;

  ②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堆场、搅拌场(砂浆),钢筋加工棚等作业区必须硬化;建筑材料、构、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图堆放,堆放整齐并按名称、品种、规格挂标牌;

  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宿舍周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并按要求配备生活垃圾桶和灭火器材;食堂必须符合建筑工地创卫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④外架钢管必须刷黄色油漆,剪刀撑、临边防护栏杆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悬挑架首层必须封闭,并在外设置分层带,分层带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

  ⑤施工现场首层必须封闭施工,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从安全施工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工地楼层和外架无建筑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外运,必须集中码堆或装袋处理

  3、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分别对施工、监理下达督办函,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评定合格,方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项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价结果和分项评分会及时录入《xx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同步。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按照《xx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市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纪人员进行严格追责。

  2、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所监督的工地,在省检、市检或站督查科月度考核中,项目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进行全站通报批评,并由站领导对监督人进行质询谈话;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对监督人员实施差别化考核,考核其监督全部项目,并在年终扣发该监督人员全年绩效工资;连续三次或已实施差别化考核的监督人员在下次考核时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离岗学习措施;离岗学习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监督人员监督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 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执行。

  第十九条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二、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部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编制依据

  项目概况

  质量管理任务细分

  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设计质量管理控制

  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控制

  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控制

  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控制

  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控制

  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

  建立质量档案

  必要的质量管理控制手段

  事前预控措施(各阶段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通病防范)

  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及控制程序

  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收要求

  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完成质量计划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三、执行计划

  1、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每个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按照规定保存控制记录,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分清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体现pdca循环控制方法。

  2、在实行计划过程中,切实做好国家建筑法律、法规文明规定的属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以下工作:(1——公司领导层负责将工程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并不得肢解发包。

  (2)公司领导层负责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工程技术部负责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4)工程技术部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工程技术部负责输政府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6)工程技术部负责办理政府质量监督登记注册。

  四、对内检查监督

  1、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经理地对内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公司内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现场代表、各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

  2、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质量计划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3、每周召开有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来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人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复查并向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的人和事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进,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五、对外检查监督

  1、工程部经理、公司内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现场代表、务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是对外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

  2、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与上述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其质量责任行为和效果。

  3、每周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召开有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必要时设计、勘察、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协调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安排公司人员负责复查并向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了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从大的、著名的设计院中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考察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质量能力及信誉,还要考察其过去工程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设备水平以及同类工程经验。

  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多角度审查比选方案,鼓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并采取奖励措施。聘请专门研究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研究,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第十四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咨询,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都应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第五章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改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六章

  第十八条在公司领导层的具体指导下,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等级,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合格证的措施和方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第二十条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并将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明确质量的要求,确定质量的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们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

  (3)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4)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5)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6)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情况。

  (8)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9)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进,由工程技术部负责首先考虑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计划,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第二十三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第二十五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方批准实施。由甲方、设计院、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院、监理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3)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4)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5)将工程转包。

  (6)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第二十八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七章奖罚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第三十条对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评价各责任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考核检查采取各责任人员先行自查,工程技术部经理作出初步评价,总工程师考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审查认定的程序进行。对考核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进行讲评,对严格执行制度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进行表扬、表彰或奖金奖励。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分为批评、书面检查、罚款处理、辞退等,具体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奖罚同样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其程序是:

  1、在合同中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奖罚实施细则和条款,并约定上述单位执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2、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检查上述单位日常质量工作情况,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评价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

  3、依据评价结果和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单位进行奖罚。第三十二条该制度经公司批准后施行。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0

  基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目标管理

  我们对工程和各个分部工程进行目标分解,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从而顺利实现工程的质量目标。

  2、过程质量预控

  (1)项目开工之初,编制项目策划、创优计划、质量检验计划等。

  (2)加强对图纸、规范的学习:项目将应定期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以及倪的主要有关人员进行图纸和规范的学习,做到熟悉图纸和规范要求,严格按图纸和规范施工。同时也给图纸多把一道关,在学习过程中对图存在的总是及时找出,并将信息及时找出,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院。

  (3)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方案、措施交底用以指导工程的施工,应体现施组战略的指导性、方案战役的部署性、交底战斗的可操作性,做到三者互相对应、相互衔接、层次清楚、严谨全面,符合规范,使之真正成为施工中可以遵循依靠的指导文件。

  (4)做好培训和交底,增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是创优内的首要措施,项目将定期组织质量讲评会,同时组织到创优内外交困部单位进行观摩和学习,并邀请上级质量主管领导和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对分各班组长及主要施工人员,按不同专业进行技术、工艺、质量综合培训。

  (5)严格材料供应商的选择,加强材料进厂检验:施工阶段采用等均将采用全方位、多角度的选择方式,以产品质量优良、材料价格合理、施工成品质量优良为材料选型、定位的标准。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场要按规范、图纸和施工要求严格检验,不合格的立即退货。

  3、加强过程控制

  以下为过程质量执行程序流程图:

  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

  4、实行挂牌制度:技术交底挂牌;施工部位挂牌;操作管理制度挂牌;半成品、成品挂牌等。

  5、实行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会诊制度,加强对质量通病的控制。

  定期由质量总监主持,由项目经理部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总结前期项目施工的质量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共同商讨解决质量总是应采取的措施,特别是质量通病的解决方法和预控措施,最后由质量总监以《月度质量管理情况简报》的形式发至基础上经理部有着领导、各部门,简报中对质量好的要给予表扬,需整改的部位注明整改日期。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总是我们将采用会诊制度与奖惩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彻底解决。会诊制度流程图如下:

  6、加强对成品的保护的管理

  由于各工种交叉频繁,对于成品和半成品,容易出现二次污染、损坏和丢失,影响工程进展,增加额外费用。我们将要制定成品(半成品)保护的主要措施,并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对易受污染、破坏的成品和半成品要进行标识和防护,由专门负责人经常巡视检查,发现现有保护措施损坏的,要及时恢复。

  工序交接检要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认可,由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和成品保护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并保存工序交接书面材料,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对防止成品的污染、损坏或丢失负直接责任,成品保护专人对成品保护负监督、检查责任。

  (7)奖罚制度

  我们在工程施工中将实行奖惩公开制,制定详细、切合实际的奖罚制度和细则,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由项目质量总监负责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在施作业面进行检查和实测实量。对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的班组和人员进行奖励,对未达到质量要求和整改不认真的班组进行处罚。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意识,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场站、民用、工商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一节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发包意见书约定的范围、施工技术标准、国家行业规范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工程管理规定进行各项工序报验,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超范围施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保

  期为2年。

  第五条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由于施工工艺不当等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无条件的负责返工;需整改的`工程项目,整改结果必须及时书面回复签发单位。

  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检验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做好本单位承接的燃气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负责本单位在建工程质量的巡检抽查工作。

  3、负责本单位工程开梯相接施工方案的报批手续。

  4、配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拨交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竣工拨交前的工程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上报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验收,申请验收需提交表单(附表一、附表二)及进场设备复核单。

  第二节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及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工程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出具的监理联系单,对违反工程质量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工程实行监理。

  第三节工程管理部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施工中有质量问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相关运行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工程综合验收及竣工拨交工作。(自施工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综合验收和拨交工作)

  第十五条会同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参与施工中重大质量问题的评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燃气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燃气工程(室外)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CJJ 33—20xx。

  注解:该规范中的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燃气工程(室内)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CJJ 94—20xx

  第十八条燃气工程(长输管道)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行业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GB50369—20xx

  第十九条房屋土建、装修装饰工程依据国家建筑行业相关规范及验收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执行其它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4013—20xx)

  《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97)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xx)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第四章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所有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接受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各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我公司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必须督促各工程项目负责人每天做好本工程的施工笔记并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公司管理部门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把好进场设备材料、配件质量关。材料员、兼职质检员要把好材料、配件质量关,做到不合格材料、配件严禁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新进焊工,在施工焊接前必须将焊工证件送监理审验并复印留存。进行试焊后,通过拍片检查合格,报工程管理部备案后才能进行焊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严格对容易造成质量隐患点的管理和确保工程质量措施的落实:

  一、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仔细做好管材的外观检查,做到管材无破损、无变形;

  二、焊接钢管焊缝探伤数量及位置需报监理工程师批准,除锈、防腐质量合格,防腐后的钢管下沟前必须进行电火花试验。

  三、各类管道及管件的焊口必须过关,管道的基础、埋深必须合格,PE管的警示带敷设合理,隐蔽工程的验收,强度、严密性试验等必须严格把关;

  四、小区弯管式钢塑转换登高处,要求打支架固定。

  五、钢管施工中要求做好除锈、防腐刷漆,刷漆做到“两底两面”,室内钢管安装前需完成防腐刷漆工作,焊缝拍片时要求尽量拍固定焊口。

  六、外立管、架空管、过桥管等必须做到横平竖直,支架的材质、制作及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美观大方,质量优良;

  七、桥管、阀门等连接补偿器与管道保持同轴,安装时不得用补偿器的变形(轴向、径向、扭转等)来调整管位的安装误差。

  八、调压柜(箱)基础砌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不得吊装调压柜(箱),防护栏安装、便道符合设计要求。

  九、民用户登高管处球阀在送气后必须将手柄拆除。

  十、室外登高管与进户管使用金属软管碰接(丝扣连接)时必须使用专用接头(甲供)。

  十一、不同材质(PE80或PE100)、相同壁厚(SDR11或SDR17、6)的PE管材、管件相接必须使用电熔连接;不同材质(PE80或PE100)、不同壁厚(SDR11或SDR17、6)的PE管材、管件严禁相接。

  十二、PE管热熔焊缝刨边检查,穿越管道100%刨边,其他50%(华润燃气集团要求)进行检查。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2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考核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煤矿平安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方法》,使验收考核工作组越发制度化、规范化,增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现场施工行为,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标办负责对全矿井下巷道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单项工程举行动态监督检查、考核和验收的归口管理。

  二、考核及验收依据:《煤矿平安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方法》、集团公司《煤矿平安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方法实施细则》、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及公司有关规定。

  三、、各施工单位必需在开工前将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单项工程单或暂时派工单准时报送监理方及矿相关部门,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补充规程(措施)必需在转变原施工设计工程没有开头施工以前送交,不得因被有关部室查出问题以后编写补充规程措施或修改设计,否则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按原规程措施验收,作业规程必需符合《煤矿平安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在规程中明确注明。

  四、各单位施工的工程必需始终保持动态达标,每月组织自检,自检认为大豆标准后,在规定时光内,向有关职能科室提出验收申请、联系验收。否则,不予验收(视为拒验),后果自负。

  五、质标办组织的平安质量标准化检查或工程质量验收,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参与,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必需按时派人参与,参与右手人员应树枝验收标准,验收完毕后,必需在验收表(单)上签字,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看法,无故不参与者将按公司有关奖惩方法处理。

  六、各种工程验收时,必需严格按规定拉线(挂线)或使用激光定向仪,施工现场各种检测工具(锚杆锚索拉力计、扭力扳手、乳化液配比折射仪、单体支柱测压仪等)必需齐全有效、精确、完好正常使用,否则,改检测项视为不合格。

  七、在工程质量考核验收中,充分通过各种检测手段和检测工具,用数据说话,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和文明生产标准的.,准时提出整改看法,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必需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不按期整改的除对单位按规定处罚外,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呢,拒不签字责任者,按有关奖惩方法举行处罚。

  八、煤巷掘进道遇断层,煤体柔软,煤体节理发育等不行抗拒因素造成,巷道超高明宽大于标准规定,必需有特别施工措施,并注明支护方式,按施工措施,作业规程的规定考核验收。

  九、各单位施工的工程验收时,工程主要负责人、验收员必需参与,并乐观协作验收,并在考核验收表(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提出看法,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拒不签字,确认验收结果的,按实际考核验收为准,不予更改验收结果。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3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考核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使验收考核工作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现场施工行为,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标办负责对全矿井下巷道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单项工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考核和验收的归口管理。

  二、考核及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及公司有关规定。

  三、、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将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单项工程单或临时派工单及时报送监理方及矿相关部门,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补充规程(措施)必须在改变原施工设计工程没有开始施工以前送交,不得因被有关部室查出问题以后编写补充规程措施或修改设计,否则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按原规程措施验收,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在规程中明确注明。

  四、各单位施工的工程必须始终保持动态达标,每月组织自检,自检认为大豆标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职能科室提出验收申请、联系验收。否则,不予验收(视为拒验),后果自负。

  五、质标办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或工程质量验收,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参加,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必须按时派人参加,参加右手人员应树枝验收标准,验收完毕后,必须在验收表(单)上签字,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无故不参加者将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处理。

  六、各种工程验收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拉线(挂线)或使用激光定向仪,施工现场各种检测工具(锚杆锚索拉力计、扭力扳手、乳化液配比折射仪、单体支柱测压仪等)必须齐全有效、准确、完好正常使用,否则,改检测项视为不合格。

  七、在工程质量考核验收中,充分利用各种检测手段和检测工具,用数据说话,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和文明生产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不按期整改的除对单位按规定处罚外,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呢,拒不签字责任者,按有关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八、煤巷掘进道遇断层,煤体松软,煤体节理发育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巷道超高超宽大于标准规定,必须有特殊施工措施,并注明支护方式,按施工措施,作业规程的规定考核验收。

  九、各单位施工的工程验收时,工程主要负责人、验收员必须参加,并积极配合验收,并在考核验收表(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提出意见,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拒不签字,确认验收结果的,按实际考核验收为准,不予更改验收结果。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一、为强化和规范本公司所施工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实现质量目标,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项目质量计划,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终身负责制,认真贯彻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控制,促进质量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施工人员

  第二章工程质量总方针

  四、程质量总方针:精心策划,积极创新,严格管理,文明施工。

  五、工程质量总目标: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100%。

  1、全部工程达到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2、杜绝施工重大质量事故;

  3、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4、工程环保达标;

  5、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各种资料有效完整,实现一次验收合格。

  第三章管理机构

  6、单位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完善各种质量控制规章制度,督促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提供创优质工程的各种资源,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7、各级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有一定施工经验、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工程部负责对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由主管副总、工程部经理、审计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有关的质量管理方案;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听取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汇报,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八)组织参与施工单位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

  第七条工程部为质量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三)参加审批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咨询报告;

  (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六)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八)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

  (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十二)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十三)协助审计部做好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收计价。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工程部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检验(测)仪器、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核制度

  开工前,工程部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部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

  工程部组织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工程部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工程部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部及各参建单位建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

  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工程部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三十一条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工程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办理。

  (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凡造成质量事故,将根据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追究质量事故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四条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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