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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程序简化对策

时间:2018-05-03 18:38:08 评估审计 我要投稿

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程序简化对策

  审计程序,是指为完成审计工作所需的详细步骤,对审计人员而言,就好像地图对旅行者,没有审计程序,就不能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但是审计程序也并非越多越齐全越好,而是要兼顾成本和效率,那么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程序简化有什么对策呢?

  一、 简化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程序的必要性

  1、 有利于化解当前基层审计人员少任务艰巨的矛盾。

  现行市县两县级审计机关审计任务日益繁重,除“同级审”、省、署定等法定审计任务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压力尤其繁重。

  按照现行审计程序,从立项、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提前发出审计通知书、进点召开座谈会、实质性审计、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作出说明、审计资料三级复核、召开审理会问题定性、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审计资料归档等10多个环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还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也要向同级政府及“联席办”提出专门的审计结果报告),耗费审计人员太多的精力,审计效率太低。以我们曾经开展的某某单位领导正常离任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例,该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长达15年,以往开展常规财务收支审计次数又少,可资利用的审计资料极为有限,加上该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以贷款为主投资1亿多元建了一栋办公大楼,时间跨度近十年,为收集完整有效的相关资料,审前调查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费时20多天,为确保审计数据真实准确,实质性审计前后也投入40多天,由于基建程序复杂性,审计报告在对该事项文字表述颇费周折,长时间未能形成共识,几易其稿,几经反复,撰写审计报告和征求意见又历时近20天,加上审计复核及大型审理会在审计问题定性处理方面分歧大,经过上网寻找依据及向上级审计机关请示,对该单位开展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4位审计人员用了三个多月的时间,效果仍难尽如人意,审计“性价比”差,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得不偿失,但站在基层审计人员的角度去解读,也纯属无奈之举。

  因此审计程序的简化,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这一矛盾。

  2、有利于节约基层审计工作成本。

  适用现行审计程序,对基层而言,不仅增加不必要的资金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人力资源成本。当前基层审计机关面临着被审计单位范围广,规模不大,内部管理结构简单这种相对稳定的格局,套用如此完整的审计程序,实在没多大实际意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基层审计工作人员整个审计过程中,用于不具实际意义的各项程序与文书所花费的时间,绝对会远远多于现场审计时间。还有一些并没有硬性规定,但审计工作中确不可少的一些文书或表格,如:“审计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回复”、“审计处理处罚事项汇总表”,“审计方案审批表”、“审计事项三级复核与反馈表”等等。基层审计人员往往不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审计项目的实质性审查上,而是将大部分时间用在这些程序与文书上,在程序与文书的林海之中穿梭,这不仅增加相关资金成本付出,更多地增加了人力资源成本,也违背了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导致经费紧张的局面难于得到释放和有效缓解。例如,我们近期开展市直某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其年度拨款总额仅为260多万元,又没有行政性收费职能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纯属一般性的小型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由3名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组从审计正式进点到现场审计结束共计5天15个工作日,但是从实施审前调查开始至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共计历时29天,其中:审前调查及与被审单位相关人员座谈2天,制定审计实施方案1天,下达审计通知书3天,实质性审计及整理审计资料7天,征求被审单位意见7天,审计资料三级复核及召开审理会对审计问题定性分析分析处理处罚7天,签发审计文书2天,就这么一个极其普通的小型审计项目,一套完整审计程序走完,历时近一个半月(含正常的休息日),其人力物力的耗费之多与审计效率之低下,让人难于接受,从某种意义上表明,简化基层审计工作程序事不宜迟。

  当前市县两级审计机关经费困难,这是不争的事实,办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不能适应现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相当一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工作经费与实际审计上缴收入挂钩,审计程序的简化,有利于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化解经费紧张的瓶径。

  3、有利于调动基层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效提高审计效率。

  现有审计程序未能充分考虑基层审计工作现实,硬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与实际操作严重脱节,一定程度上阻碍审计人员创造力的发挥。 以我们这次专门开展的县级审计机关近三年实施审计工作汇总情况看,已列入统计的7个县级审计机关2007—2009年共计实施审计项目465个项目(单位),平均每县一年开展审计约23个项目,在近三年所实施的审计项目中,年度收入规模(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经费收入总额、企业单位经营收入总额、建设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下者为284个单位(项目),约占总审计项目数的61%;投入审计力量中,程序性耗时(指耗费在审计程序性方面的工作时日)占总投入审计力量高达64%,审计查出问题处理处罚在10万元以下的单位数占67%,特别是目前上级审计机关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出的逢提必审、逢离必审等措施,给基层审计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必须考虑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管理部门的同步问题,现行审计程序周期过长,审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审计效率低下,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难于调动和发挥,迫切需要一套与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相适应的审计程序。由此可见,现行审计工作程序已严重制约基层审计机关正常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简化审计程序势在必行。

  简化审计程序可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有利于贯彻“全面审计”的方针。因为简易审计程序简化了大量的审计机关内部工作流程,这就可以节约出大量的审计时间,有利于扩大审计覆盖面,由原来滚动审计项目5年覆盖审一次,改为3年覆盖审一次,真正实现“三年审一次,一次审三年”。

  4、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发挥审计职能作用。随着审计工作重要性的日益显现,地方党委、政府、纪检等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多,没有超强快速反应能力,是很难信任高难度工作压力需要的,特别是当前“海西建设”,如火如荼,时不我待,福建要真正实现跨越式发展,非有超常规的举措与行动不可,作为经济卫士的基层审计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更必需寻找简单易行解决问题的方法,应对政治与现实的客观要求。审计程序的简化,能够促使基层审计机关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更为快速有效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从而为当地经济建设特别是海西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可行性

  (一)简易审计程序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

  1、简易审计程序可以借鉴司法、行政机关的作法。《行 政 处 罚 法》、《民 事 诉 讼法》、《刑 事 诉讼法》 等法律有关条款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并在实践中得到了积极运用。如税务、质监、工商等行政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都很好地依据法律法规在适用简易程序这一环节上有了新的尝试,并取得很好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由此可见,审计监督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借鉴现有一些司法、行政机关的作法,在适用简易审计程序等方面大胆探索,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完全可以依照自身审计对象点多面广规模较小的特点,先行先试,在简化审计程序方面有所作为,这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具有很强的法律依据的。

  2、简化审计程序符合《审计法》的精神。《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效率”。因此,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应更多的关注如何提高效率这一价值目标,必须遵循成本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大的效益规律,必须重视程序的经济性,不能只为追求公正而不计成本、不惜代价。审计执法工作其发展的方向应该是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审计效率,如果不考虑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一律实施现行审计程序,虽然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但审计效率低下,会造成审计机关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为此,简化现行审计程序,最大限度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完全符合《审计法》的精神。

  (二)简化审计程序在实践上具有可行性

  据了解,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江 苏 省、河南省、湖 南 省、河 北省、吉 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的一些审计机关,对市、县两级当地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内容单一,又对审计对象比较了解的审计项目试行了简易审计程序,实践证明,简易审计程序因其特有的简便快速、实用、针对性强,给基层审计机关带来了“福音”:一是实行简易审计程序后,可以节约大量的工作时间,减少很多流于形式的会议,并节约了办公耗材,工作效率得到了较大提升,审计成本也随之降低,有效缓解基层审计机关工作压力;二是实行简易审计程序后,审计人员可以集中主要精力在审计执法、审计规范、审计技术、审计整改、审计创新、审计成果转化等方面狠下功夫,对重点审计项目打造更多审计“精品”,还可以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学习“充电”,研究深层次问题,更加注重在微观审计中找出带规律性、普遍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实现从微观到宏观方面的转变,并从宏观和效益的角度出发,提升审计建议的层次,当好参谋,充分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可以说,上述部分地区对简易审计程序敢于先试先行,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我省审计机关出台统一规范的简易审计程序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