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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时间:2017-05-08 16:11:20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解释解读。

  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司法审判是反腐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朽的最后一道程序。对腐朽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中央惩治腐朽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朽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了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一大批贪了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朽工作的深入开展。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了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朽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解释》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朽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朽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朽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了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了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刑法对于贪了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刑法修正案(九)》对贪了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取消贪了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了罪、增设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了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贿赂罪;五是对贿赂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之后,这些新规定应该如何具体理解、把握和适用,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是贪了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亟需明确处理意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贪了贿赂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贿赂犯罪的对象过去主要是财物,现在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给予或者收受这些利益的行为能否以贿赂犯罪处理?又如,在贿赂犯罪当中,过去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收贿赂赂,现在一些案件当中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收贿赂赂,收贿赂赂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着特定关系的人,这种情况下能否以贿赂的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刑事法网的严密性和打击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是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亟需统一意见。贪了贿赂犯罪具有其特殊复杂性,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一些法律适用问题长期存在意见分歧。比如,作为贿赂犯罪的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究竟应如何理解,正常履职后收受“感谢费”、上下级之间的“感情投资”等能否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如,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见被告人辩称贪了贿赂款物用于公务支出等情形,这些情形对于定罪量刑究竟有没有影响?这些问题既关系到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关系到依法惩治腐朽的实际效果,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细致的调研基础上,对当前办理贪了贿赂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筛选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及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制定了本《解释》。

  三、《解释》遵循的原则

  《解释》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突出依法从严。依法从严是惩治贪了贿赂犯罪的一贯原则,《解释》通篇“严”字当头。集中体现在:一是严厉追究贪了、贿赂犯罪行为,明确贪了、贿赂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三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四是严密法网,结合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财物”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等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解释。五是贿赂与贿赂打击并重,对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六是从重打击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贿赂犯罪,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贿赂赂、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贿赂的罪和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是注重统筹协调。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确保不同犯罪的罪刑关系协调一致。主要体现在:一是刑事犯罪与违纪行为的协调。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有序,《解释》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各种贪了贿赂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二是罪轻与罪重的协调。为解决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的刑罚失衡问题,根据“数额+情节”的立法思路,《解释》结合犯罪情节进一步拉开了不同量刑档的数额级差,以此满足不同情节犯罪的量刑需要,尽可能实现罪刑均衡。三是不同主体身份职务犯罪的协调。刑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规定了两类职务犯罪并配置了不同的刑罚。为确保两类职务犯罪处罚上的平衡协调,《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作出了规定。

  三是强调积极稳妥。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刑法规定框架内积极予以回应,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认真研究形成共识。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作为贿赂犯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除物质利益之外,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财产性利益。二是对贿赂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作出界定,明确事后贿赂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要求,收受下属或者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来范围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对特定关系人贿赂作出规定,明确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的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回或者上交的,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以贿赂的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针对实践中常见的被告人辩解贪了贿赂款物用于公务支出的问题,明确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存在贪了、贿赂主观故意的,将不影响定罪。

  四是体现便于操作。《解释》规定务求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执行。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各种贪了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一作出规定,常见贪了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均能做到有据可依。二是采取“数额+情节”的模式规定贪了罪、贿赂的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情节的设置上辅以不同的犯罪数额限制,以此增进司法的确定性,避免因情节难以量化而出现操作性问题。三是对直接决定定罪量刑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情节的具体认定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前后连续收受的财物均应计入贿赂数额。四是采取绝对数和倍比数相结合的办法规定罚金刑的判罚标准,在兼顾被判刑人受罚能力的同时,确保判罚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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