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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估价师考试考点征收闲置土地与集体土地

时间:2018-04-07 09:51:14 房产估价师 我要投稿

房产估价师考试考点征收闲置土地与集体土地

  征收土地闲置费与集体土地补偿知识点是2016年房地产估计师考试高频考点,现整理如下:

  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依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下列方式: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l年;②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③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⑥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征收集体土地的特点: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征地是国家的特有行为,被征地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国家的需要。二是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收土地而降低。三是被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即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征收集体土地应遵守的原则:

  一)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原则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四)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五)依法征地的原则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二)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三)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四)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五)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六)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

  (七)征收土地公告

  (八)合理使用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九)特殊征地按特殊政策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土地的补偿范围和补偿、补助标准的确定,是征地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组织征地的地方政府必须按征地协议书如数支付补偿费,被征地单位也不得额外索取。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还规定,除要依法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四)临时用地补偿

  (五)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

  严密、可行的工作程序,对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作失误、保证工作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一般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地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三)审批用地

  (四)征地实施

  (五)签发用地证书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七)建立征收土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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