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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2)

时间:2018-05-07 15:45:03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徐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五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开标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开标前应当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未委托公证机构的应当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

  (二)开标应当在房管部门(物业管理、纪检监察等人员)、辖区街道办事处等监督下进行;

  (三)开标过程应当有文字、影像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物业管理方面专家等组成,成员为5人至9人的单数。招标单位可派遣数名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开标前1天内,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徐州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从《徐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四)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本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竞标的;

  (五)未按时参加开标,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四条 曾获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并保持称号的投标人,评标给予相应优惠分值。优惠分值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四十五条 评标采取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采取分项评分加权求和,各分项权重之和为100%;分项应根据投标人诚信资信、投标文件和投标答辩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投标人诚信评分权重一般不高于20%,投标书评分权重一般应不低于50%,投标答辩评分一般应不高于20%,若将物业投标报价单价单项评审的,其分项权重应不高于20%。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评分细则及各分项权重比例。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委在评标期间不得外出、不得会客、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评委独立评审并打分,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四)评委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影响公正评标的宴请等活动;

  (五)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分;

  (六)评委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后,交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委评分表;

  (六)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及得分;

  (八)评标结果及说明;

  (九)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对所有投标人作出排序,招标人应当按照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其他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五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中标单位的标书应封存入档,未中标的投标书应当场返还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由招标人到物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中标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一)中标通知书;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招标单位缴纳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的证明,中标单位缴纳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四)徐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登记表。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普通住宅应当到辖区物价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 1日起执行。原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徐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2007年1月1日发布实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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