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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法民事总论的重要知识点

时间:2021-12-03 09:02:15 考研资讯 我要投稿

考研民法民事总论的重要知识点

  考研生在准备民法民事总论的复习时,需要把重要的知识点梳理清楚,才能更好的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考研民法民事总论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考研民法民事总论的重要知识点

  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5、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

  (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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