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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简答题练习

时间:2022-11-30 21:52:21 试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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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简答题练习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科目既要扎实地按顺序学习,同时也要注重总结一项行为涉及到多个税种的情形及实践中常见问题;在考试过程中——遇到复杂业务,分别分析该项业务的各个税种的税款计算及账务处理或调账问题。以下是yjbys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涉税服务实务》简答题练习,供大家备考。

2016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简答题练习

  简答题

  1.2009年初,李某开了一家快餐店,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月月亏损,李某于2010年8月将店铺转让给了一位朋友。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

  2010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

  要求:判断李某的行为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1.李某的行为是错误的。按照税法规定,李某将快餐店转让他人属于应变更税务登记证的事项,李某应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中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李某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2.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作出“责令办理变更手续,并处500元罚款”的作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3.地税机关对李某将税务登记证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作出的处罚也是合理的。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其中包括转借),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以未按规定变更和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给予李某两种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2.某商业企业2009年9月,当月应缴增值税及城建税120000元,该公司因一合同纠纷,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公司会计于9月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9月25日,经有关部门批复该企业不可以延期缴纳,并处于加收滞纳金的决定。10月10日,该企业仍未缴纳该税款,该商业企业对税务机关不服,请注册税务师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该企业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谁有审批权;

  2.可否直接申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5.注册税务师事务所遇到这种情况应给出的意见。

  【正确答案】: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2.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该先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

  3.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5.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不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且按规定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均符合规定,所以,没有必要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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