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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时间:2022-04-25 20:34:06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引导语:司法考试正在备考当中,大家在看书的同时也不能忘了做一些习题巩固所学的知识。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欢迎测试!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经济法 集中复习重点法条

  这部分内容既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也包含国家行政权力的内容,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这种特征使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成为涉及法律法规最多、考点和分值最为分散的一部分。

  在试卷一中,考核的经济法相关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等。包括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虽然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但从往年考试来看,经济法部分考核点比较集中,所以建议大家集中重点内容复习。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拍卖法》的拍卖规则(即瑕疵请求规则;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等);《招标投标法》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分包人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和争议解决的特定规则;《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纠纷解决程序;《实体税法》的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减;《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和税收的退还与追征;《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监管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证券法》的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法》第4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5章“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与划拨)和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形态;《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争议的解决途径)等。

  法制史 加强记忆

  依国别分为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依考核对象分为制度史和思想史。这部分内容因为知识点比较密集,考生要加强记忆。在中国法制史中,近代部分尤其是清末改制部分,需要考生多加注意。外国法制史中,两大法系的区别和发展需要考生加以关注。

  法律职业道德 掌握对“人”的要求

  法律职业道德近年来考核所占比重不断增加,以公、检、法、律、公证5种职业为线,结合诉讼法与各部门组织法,形成较有特色的考核内容。考生要以练习题来增加知识点,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对“人”的要求,包括年龄、学历、道德原则、任免和回避规定等要素。这些内容复习到位,即可大体覆盖这一部分的考核范围。

  总而言之,司法考试第一卷内容多、知识点细,考生在复习时常常从这一卷开始入手,这几个科目的复习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后面科目的复习。同样,在考试时,对这一卷的解答是否顺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后面几卷考试的心情和状态。因此,希望考生依据这些复习建议,准备好第一卷的学习。

  一、(不定项选择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UCP600号的规定,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 (单单一致)时,银行须根据信用证兑用的类型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也可 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因此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联系 申请人,并非是有义务联系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故D项错。

  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这种要求,在单证不符时,授权开证行对外付款。一旦申请人放弃单证相符的要求,或授权付款,申请人即丧失了以单据 不符为由拒绝向开证行偿付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关系 独立原则,在单证不符时,即使申请人放弃对单证一致的 要求,开证行仍然有权对受益人拒付,A项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这一原则。第8条列举了应当认 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乙公司的行为明显符合此条第2项的 规定,故B项正确。

  《规定》第9条是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 现有上述第8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0条则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 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 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这些例外情形包括:

  (1)开证行的指 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3)……(4)……。题中丁银行善意付款的行为符合第10条第(1)项的规定,是中止支付的例外,故C项 错误。

  二、(不定项选择题)

  (三)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他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该案中,张一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张一本人及其父母承担。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后,并不能免除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王三虽然情节轻微未被起诉,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加害人开庭前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他的遗产继承人承担。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应当是张一、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三)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A

  【解析】

  A选项和B选项考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由于本案中仲裁协议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法》第19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尽管本案中主合同已经解除,但仲裁条款依然有效。虽然兴源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请求权可能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并不妨碍这一纠纷与合同有关,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A正确,B错误。

  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因此需要根据各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中仲裁庭有权直接适用简易程序,C错误。

  由于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因此无论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都可以约定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D错误。

  (多选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70题

  【正确答案】CD

  【解析】

  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而姜呈对此并不知情,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所以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为有效,故C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还应当返还孳息即利息,故D正确。

  40万元属于货币,货币谁占有谁就拥有所有权。故40万元的所有权,属于刘黎,而不是平昌公司,故A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方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当然的不再具有董事长的资格,故B错误。

  司法考试科目复习顺序

  一、司法考试科目复习顺序

  司法考试的复习顺序实际上是需要同学们去仔细思考、权衡轻重缓急、巧妙搭配的。因为不同的部门法有不同的复习特点和要求。有的部门法就像一块硬骨头,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利用较多时间去消化、理解,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就需要用较多时间去建构一种思维模式。而经济法、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能在短时间内迅速上手。政法英杰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建议:民法—刑法—行政法—刑诉—民诉—商法—三国法—经济法—法理—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各科学习方法

  就部门法在司法考试所占比例而言,复习第一轮的首先通读及在复习完实体法、程序法后的再次升华领悟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样,你才会在复习之前构建最基础的法律思维并能在通读所有部门法后得到新的体悟。我们建议在2015年春节之前把三大部门法复习一遍。

  1.民法:

  这门课是一门理解大于背记诵的学科。在复习时要掌握民法的思维原理。只有你掌握了最根本的思维原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将原理应用到具体的题型情境中。而如果没有掌握原理,只靠死记硬背记,结果只能是做一道错一道。但是,民法中也有对背记诵要求较高的部分,例如民法通则、侵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就需要加强记忆。

  政法英杰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建议:这门课不能在短时间内速成,唯有反复的去理解他的原理,去弄懂每一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才是王道。只有弄懂了每一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题目才会清晰,无论题目情节如何变化,你都会发现其实都是在考察那个最本质的原理。

  2.刑法:

  首先,这门学科在司法考试中还存在理论分歧,很多问题悬而未决,听了不同老师上课的同学会产生不一样的答案。

  其次,这门课实在是又难理解,又没什么好背记诵。你一个问题无法理解,你就是把法条背记得滚瓜烂熟都没有用。这门课和法条基本没有关系。

  学习建议:刑法的学习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刑法总论,刑罚论,刑法分论部分。

  简单的介绍一下各自的特点和学习方法:

  刑法总论部分与法条没有关系但却是理解法条的基础,他考的就是原理,学习方法就是理解。你从头到尾,能够理解了,做题就是做一题对一题。你没有完全理解原理,做题就是连蒙带猜。学习刑法总论千万不要着急,一定要弄清楚三个问题,这个概念是什么,这个概念要解决什么问题或者用来判断什么问题,这个概念与其他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刑罚论:背记

  刑法分论的学习方法开始和法条有关系了,刑法分论学习要遵循三个原则我认为就可以了:

  1)分论与总论相结合,在复习总论时,要能够联想适用到分论中的具体罪名;在复习分论时,又要用总论的思维去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等内容。

  2)复习有所侧重,研究重点罪名。刑法分论中的具体罪名有轻有重,在复习时也要将重点放在大头。

  3)明晰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真正掌握好刑法分论的关键就在于能够区分好此罪与彼罪。而这,也正是司法考试刑法分论的重要考点。比如说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具体区别,类似这样的罪名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3.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政法英杰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建议大家诉讼法的复习概括一下有几个点:

  (1)多整理,对于这类对背记诵要求较高的法律,需要有一套系统的整理才能在头脑中划分清楚。

  (2)多记忆,注重反复记忆,要利用好一切零碎的时间去背记诵诉讼法的法条。

  (3)多做题,诉讼法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不同,这两类法必须在理解基础上才能掌握,而诉讼法对于则是可通过多做题巩固记忆的。

  (4)重视具体的时间期限及裁决形式,司法考试中对于这类上诉、抗诉、送达等期限,及判决、裁决、决定等的区分考察的也越来越多。

  (5)注意细节:诉讼法最近几年呈现越考越细,越考越难的趋势。一定要注重细节,注重法条。

  民事诉讼法的考察特点:民事诉讼法更注重对于法条后的立法原理的考察,在复习时要注重诸如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还是另行起诉的这种区别,及对二审终审原则的掌握。

  刑事诉讼法的考察特点: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在于他总是围绕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关系,之间的顺序,之间所适用的程序为切入点在考察。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考查现在正呈逐渐上升趋势,并大有超越法条的可能。因此,大家在复习法条时一定要关注比较细节的司法解释。

  4.商法

  首先我必须明确一个概念,不能将商法与经济法搞混。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商法,是复习-做题-拿分三步走,而经济法是复习-做题,拿分是后话。

  商法中间,公司法又是一个重点,接下来依次是破产,票据法。商法的复习是讲义+法条+做题。没有特别要理解的地方。但是记忆的东西还是有一定量的。

  第二轮我个人没有建议,因为我的第二轮以后我的商法就是做题,背记诵,背记诵,做题。

  5.三国法

  三国法,其实是需要着重关注的。如果三国法能够真正掌握,那么卷一才能有较大的把握。因为卷一有像法制史、法理学、经济法这种即使背记的滚瓜烂熟也不一定能考到几个考点的法,那么复习好三国法实际上是有较大的意义的。

  6.宪法,法理,法制史,经济法

  法理:理解的基础上背记诵,法理学的关键在于理解以培养法律的思维方式。

  宪法:自己想办法用各种口诀,各种表格把他背记下来。

  法制史, 背记

  经济法, 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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