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案例一】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答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案例二】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答案】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三】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案例四】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答案】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
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
一、为何案例分析题的得分如此之低
从我们在多年考前辅导中掌握的情况看,造成案例分析题应试失败的原因,主要有如下情况:
其一,做题速度过慢,根本没能做完所有试题,部分考生甚至还剩下2-3道题。
其二,弄清楚了案例分析题题干中交待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却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一片混乱。
其三,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题目中所设的提问,深恐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费力又不讨好。其四,能够下笔作答各个问题,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分析题目的思路颇不统一。于是抓紧涂抹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难看,从而影响卷面分数。
其五,对题目中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性法律问题拿不准,而这一关键性问题又决定着其他问题的作答,心中着急不已,而又束手无策。把过多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匆忙间作出取舍,草草应付,自然难得高分。
以上作答案例分析题的各种窘相,可能所有的考生都或多或少地遭遇过。造成以上各种情形的原因,固然有相关法律知识点掌握不牢等因素在作怪,但更多的在于应试案例分析题的经验严重不足,作答案例分析题的方法有所不妥。我认为,通过在考前多做案例分析练习题(而且法律教育网网校的老师强调亲自动手练习,深感赞同),巩固已掌握的常考的基本法律制度、澄清有关法律知识的易混淆点,以积累作答案例分析题的经验、掌握基本的做题技巧,培养正确的做题方法、养成分析案例分析题的正确思路,是非常关键的。而知识、经验和方法,正是提高案例分析题得分的重要因素,是三位一体的致胜武器。
如前所述,知识、经验和方法是提高卷四得分三位一体的致胜武器。“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牢固掌握相关知识点固然重要,但良好的做题方法,准确的分析试题的思路,以及丰富、实用的做题经验,则是更为重要的东西。希望大家通过案例分析题的实战训练,再加上自己的思考,每个人都能掌握一套良好的作答案例分析题目的方法。
二、关于案例分析题练习的建议
第一,由于案例分析题目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要求具体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较高,大家最好复习司考到相当阶段后再做案例分析题的练习。
第二,案例分析题的练习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大家可量力而行,不宜贪求过多的练习。
第三,考生在作答每一个题目时应坚持独立思考,亲自动手用笔写出答案来,尔后再对照答案部分,看一看自己成功在何处,错误在何处,不明白的地方可参考答案的解释。最后,应对照老师或参考书上的解题思路,检讨一下自己分析题目的思路有无重大偏差,以求下次作答类似题目时不再重蹈覆辙。
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平时练习中,一定要亲自动笔写出答案,而非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即急于翻看正确答案。许多考生在司考考场上作答卷四时,会陷入眼高手低的窘境,这就是平常不勤于动手写答案,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所致。
三、做好案例分析题的一般步骤与方法
如前所述,案例分析题一直是考试中平均得分最低的,也是令许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题型。很多考生在考前复习中就怕做案例分析题,在实际考试中更缺乏自信,答题时往往感到一片茫然,不着边际,因此低分的结果在所难免。其实,案例分析题并非如许多考生想象或认为的那样可怕,只要抓住复习与应试的规律,就非常容易作答,甚至成为你最易得分的一种题型。
首先,从应试规律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首先确定本案例分析题考的是哪一个部门法的内容,这是较容易判断的事情。从历年考试的案例分析题来看,无非是以下几个部门法的内容: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专利法、继承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仲裁法、公司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律师法第十几部法律、法规,而交叉考查若干个部门法的案例分析题尚不多见,即使有,也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兼及其他部门法的个别知识点。
2.其次确定考查的是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确定了部门法之后,思考的范围就大大地缩小了。尔后可根据问题的设置来确定所考查的具体制度为何,如在民诉法试题中,考查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往往是家常便饭。从历届试题情况看,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查部门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最基本的概念、法律制度等,只要掌握了一个部门法中最基本的规定,你就会充满信心。
3.详细分析案情,并不急于书面作答。一般而言,案情叙述中所给出的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是有用的,要么正面地提供解答线索,要么反面地提供干扰正确作答的信息,因而不要忽略任何一
个有法律意义的信息,一定要对之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和敏感。如果你的答案并未考虑一个重要的信息,那么就需要回过头来好好检讨一下了。
4.根据案例分析题命题者“因法设题”的命题思路,去按“因题找法”的思路作答。案例分析题命题的思路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尔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据此,考生在作答时一定要养成“因题找法”的思维习惯,即确定了欲考查的内容,尔后迅速在脑海中寻找所欲适用的法条。
5.找到法条后,决定书面答案,并统筹考虑全案各种情况,上下对照,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合同法、继承法和程序法试题,有必要在草稿纸上列出各种当事人的关系,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并对照案情陈述检查一下有无遗漏的信息,以此协助作答,交果会更好。
总之,若考生明了了案例分析命题的“因法设题”规律后,有意识地培养自己“因题找法”的解答思路,定会变难为易,十拿九稳地作出正确的答案来。
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常见失分点
1.分析出现偏差,基础知识掌握不好。分析题考查的范围比较广,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实力,想要克服这一点,只能依靠考生的自身努力。
2.分析不全面。对材料的分析不够全面是分析题最常见的丢分点,建议考生在落笔之前先在材料中把关键的字眼挑出来,然后分析其法律关系,最后结合上下文进行答题。
3.个人观点过多,法律分析不足。分析题与论述题最大的区别在于必须运用你所掌握的知识来解剖案情,而不是对案情进行评论。考试大 有的考生在答分析题时加入很多主观因素,甚至出现分点论述,把分析题当成了论述题来答,导致丢分。因此,建议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逻辑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有太多的主观臆断,所表述的内容一定都要有法律依据。基本的答题套路是:“由于……依据某某法律,因此……属于(或构成)……”
4.过于口语化,没有法言法语。运用法律的语言来解决案件是一名高素质法律人才必备的能力之一,如果在分析案例时无法做到法言法语,甚至没办法做到用书面语答题,其肯定不会得高分。这种现象在非法学的考生中比较常见,因此,考生应当加强这方面的训练,勤加练习和模仿。
5.不区分段落,格式过于单调。这属于卷面上的问题,但却是致命的问题,因为阅卷老师对于黑压压一片的文章是肯定不会逐字逐句地阅读的,就算你写得再好,分析得再准确,也无法引起老师的注意。因此,建议在每分析完一个法律关系之后,都要另起一段,这样看起来卷面更加整洁而有条理。
【案例五】
案例材料
2023 年 3 月,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某市高新区的一套商品房以 180 万元价格出售给乙,乙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 20 万元,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首付款 80 万元,剩余 80 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甲应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协助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按约支付定金 20 万元。2023 年 5 月,该套房屋所在区域房价大幅上涨,甲反悔,明确告知乙不再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定金。乙多次协商无果后,于 2023 年 7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
另查明,甲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丙银行,抵押金额为 100 万元,且该抵押登记在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
问题
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请说明理由。
乙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结合房屋抵押情况分析。
乙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解析
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无法律依据,已构成违约。
乙的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区分情况判断:
若乙同意代为清偿甲对丙银行的 100 万元抵押债务,消灭房屋上的抵押权,则法院可支持乙的请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案中,房屋虽已抵押给丙银行,但甲仍有权转让房屋,若乙愿意代为清偿抵押债务,消灭抵押权,房屋过户障碍消除,法院可判令甲继续履行合同。
若乙不同意代为清偿抵押债务,且丙银行不同意解除抵押,则法院难以支持乙的请求。此时房屋存在抵押权登记,过户存在法律障碍,继续履行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乙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乙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 180 万元,定金最高限额为 36 万元(180 万元 ×20%),乙实际支付定金 20 万元,未超过法定限额。甲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20 万元 ×2),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六】
案例材料
2023 年 3 月,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某市 XX 区的一套商品房以 180 万元价格出售给乙,乙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 20 万元,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首付款 80 万元,剩余 80 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甲需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协助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乙按约支付定金 20 万元。
2023 年 5 月,该房屋所在区域房价大幅上涨,甲反悔,拒绝收取乙支付的首付款,并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乙多次与甲协商无果,遂于 2023 年 7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甲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 判令甲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按总房款的 20% 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1. 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丙银行,甲尚欠丙银行贷款 50 万元;2. 甲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乙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问题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若乙主张解除合同,能否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解析
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 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甲与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抵押虽可能影响物权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 215 条 “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区分原则”),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
能否支持需分情况讨论:(1)若乙同意代甲清偿对丙银行的 50 万元贷款,消灭房屋抵押权,则主张可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第 579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案涉房屋因抵押存在 “法律上履行障碍”,但若乙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障碍消除,甲应继续履行;(2)若乙不同意代为清偿,因房屋抵押权未消灭,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属于 “法律上不能履行”,乙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可转而主张违约责任。
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 588 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案中,合同同时约定定金(20 万元)与违约金(总房款 20% 即 36 万元),乙只能择一主张;若选择定金,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若选择违约金,可要求支付 36 万元违约金,同时可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 20 万元定金(定金与违约金择一,不影响定金原额返还)。
【案例七】
案例材料
2022 年 10 月,甲因赌博欠下丙 10 万元赌债,丙多次催收,甲无力偿还,遂与乙商议 “弄点钱” 偿还赌债,乙同意。甲提议抢劫当地一家便利店,乙担心被抓,甲承诺 “我负责动手,你只需要在门口望风,得手后分你 3 万元”,乙最终同意。
2022 年 10 月 25 日晚,甲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与乙一同前往目标便利店。乙按约定在店外望风,甲进入店内,对店主丁说 “把钱拿出来,不然捅你”,丁反抗并与甲扭打,甲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中丁的腹部,丁倒地后,甲抢走收银台内现金 5 万元后逃离现场,与乙汇合后分赃,甲分得 3 万元,乙分得 2 万元。
丁被路人发现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系腹部锐器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乙因害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与甲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
问题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若存在共同犯罪,需分析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及各行为人地位。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为什么?
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请说明理由。
解析
甲、乙均构成抢劫罪,且成立共同犯罪:(1)甲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263 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进入便利店,以暴力威胁(“不然捅你”)并实际使用暴力(持刀刺丁)劫取现金 5 万元,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2)乙的行为:乙与甲共谋抢劫,虽仅负责望风,但根据《刑法》第 25 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乙与甲存在共同抢劫故意,且实施了望风的帮助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共犯;(3)地位划分:甲提出犯意、实施暴力劫取财物,是主犯;乙仅提供望风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甲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 263 条,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 “致人重伤、死亡”,要求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或间接故意。本案中,甲在抢劫过程中,因丁反抗而持刀刺中丁腹部,该暴力行为是抢劫的实行行为,丁的死亡(失血性休克)与甲的暴力行为直接相关,且甲对丁的死亡至少存在过失,符合抢劫罪 “致人死亡” 的结果加重犯构成,应在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乙的量刑情节包括从犯、自首、立功:(1)从犯:如前所述,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 27 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自首: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的自首条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立功: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甲,根据《刑法》第 68 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八】
一、案例背景
2023 年 3 月,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某市高新区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甲名下,无抵押)以 200 万元价格出售给乙,乙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 50 万元定金,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 150 万元,甲在收到全款后 10 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合同签订后,乙按约支付定金 50 万元。2023 年 4 月,该市房价大幅上涨,甲反悔,向乙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称愿双倍返还定金 100 万元,不再履行合同。乙拒绝接受,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2023 年 5 月,甲私下将该房屋以 250 万元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完成过户登记。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1. 确认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判令甲继续履行与乙的合同,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二、问题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甲能否以房价上涨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乙的两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若不能,乙可主张何种权利救济?
三、解析
甲与乙合同的效力及甲的解除权
甲与乙的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 143 条,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同有效。本案中,甲与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无权利瑕疵,合同合法有效。
甲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房价上涨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 “不可抗力” 或 “情势变更”(情势变更需满足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甲以房价上涨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构成违约。
甲与丙合同的效力及丙的所有权
甲与丙的合同有效。甲虽已与乙签订合同,但房屋未过户,甲仍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丙对甲与乙的合同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合同内容合法,故合同有效。
丙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 311 条(善意取得制度),丙受让房屋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250 万元与市场价格相符)、已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的诉讼请求及权利救济
乙的两项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① 甲与丙的合同无无效事由(甲的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故 “确认合同无效” 请求不成立;② 房屋已过户给丙,丙为合法所有权人,甲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故 “继续履行” 请求不成立。
乙可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 577 条,甲违约,乙可要求甲赔偿损失(如房屋差价损失,即 250 万元与 200 万元的差额 50 万元),或要求甲按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100 万元,需注意:若损失超过定金,可选择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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