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 百分网手机站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时间:2020-08-25 18:17:05 导游证 我要投稿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旅游资源管理法规

  1.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作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2. 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2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3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3. 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省级风景名胜区。

  4.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原则: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区内禁止的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在景观或设施上刻划、涂污。4乱扔垃圾。

  5. 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及使用规定:1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2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6.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及分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7.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五个条件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地区。2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8. 自然保护区的的分区: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惜、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化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面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和繁殖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9. 我国受法律保护的五类文物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10. 对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1. 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划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法律保护:1《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确因文物保护需要,经省级人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带。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5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12. 单位迁移修缮的、古建筑利用的法律保护1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2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3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筑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4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批准,

  13. 对文物收藏和出境的主要管理规定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注出境的除外。2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3任何单位或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14.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标识: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AAA级旅游景区、AA级旅游景区、A级旅游景区。及评定组织权限: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按国家、地方两级进行。2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分别是全国和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成立全国和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3: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15.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和组织取得文物的五种方式1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与。2从文物商店购买。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山东省旅游法规制度

  1. 山东省发展旅游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府主导的含义

  2. 促进山东省旅游发展的六大主要政策措施1着力推广好客山东旅游品牌。2土地支持政策。3合理规划旅游项目及设施。4鼓励政策。5推进特色旅游发展。6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

  3. 旅游资源的开发原则: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统一规划,科学发展,永续利用。和保护要求: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观;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4.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1提供真实信息义务。2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利的义务。3建立安全防范制度。4信息管理要求。旅行社和导游的义务: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2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及导游员不得胁迫其接受约定之外的服务。3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变更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4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

  5. 对旅游客运经营者的要求1从事旅游客运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运输旅游者的车辆、船舶应当投保法定强制保险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2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严禁超载运行。

  6. 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的管理规定1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大型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2新建、改建、扩建旅游特色街区和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兼顾旅游休闲功能。3县级以上人政府有关部门在论证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7. 对景区(点)的管理规定 门票管理的规定1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历史人文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2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遵循法定程序。3旅游景点按照当地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舌质淡一门票和联票,共旅游者自主选择。4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宗教人士及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城市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8. 旅游者与经营者争议的五种解决途径1双方协商。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投诉。4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9. 对旅游管理者和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分别由省人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旅游、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变相使用等级成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照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或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取得导游证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6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相关文章:

2017年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07-19

2017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重点07-19

2017年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重点07-04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管理法规07-19

2017年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重点归纳07-04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知识点讲解07-21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07-19

2017年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重点整理07-19

2017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复习辅导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