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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裁定的步骤是什么

时间:2023-01-17 18:09:37 报关员 我要投稿

海关行政裁定的步骤是什么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的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海关行政裁定的步骤是什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海关行政裁定的步骤是什么

  海关行政裁定的步骤是什么 篇1

  一、海关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义(了解)

  (二)适用范围:(重点)

  1、进出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作用(了解)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的期限和方式(重点)

  ①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②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③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了解)

  (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了解)

  (5)商业秘密的保护(了解)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

  (1)初审

  (2)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参见教材482页)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重点)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重点)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与失效

  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2、海关行政裁定撤销(由总署撤销)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的活动无溯及力。

  (四)异议审查

  进出口的活动的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

  海关行政裁定的步骤是什么 篇2

  (1) 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

  (2) 申请时间和方式:

  时间: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方式: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3)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①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 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③ 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④ 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⑤ 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4) 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

  (5) 商业秘密的保护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商业秘密,可书面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并具体列明需要保护的内容。

  海关行政裁定的步骤是什么 篇3

  一、海关行政处罚简单程序

  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1)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①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②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的。

  (2)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送达当事人。

  (4)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没有违法事实的;

  ②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调查取证

  海关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应当保守。海关调查取证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行政处罚的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①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③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④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

  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当事人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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