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行政处罚制度及行政裁定考点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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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含义
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运输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了解)
1、公正公开原则
2、法定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救济原则
救济手段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运输行为
(1)非法运输行为(重要考点)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非法运输的其他行为的。
(2)按非法运输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
①明知是非法运输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非法运输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非法运输人通谋为非法运输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非法运输人通谋为非法运输人提供非法运输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非法运输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海关行政裁定
一、海关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义(了解)
(二)适用范围:(重点)
1、进出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作用(了解)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的期限和方式(重点)
①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②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③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了解)
(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了解)
(5)商业秘密的'保护(了解)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
(1)初审
(2)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参见教材482页)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重点)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重点)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与失效
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2、海关行政裁定撤销(由总署撤销)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的活动无溯及力。
(四)异议审查
进出口的活动的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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