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时间:2023-02-18 23:15:54 职业病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病防治,为劳动者创造一个有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分别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依法负责本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社保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职业危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同时还负责职业病患者医疗、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经营计划部门负责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的编制。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生产与职业病防护同时规划,同时部署,指导和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将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及时通知卫生部门。

安全质量部门负责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宣传、培训和安全监督,并参与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有害作业用工管理与监控,负责职业病病人工作的调整与安置。

财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计划的落实,监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使用。 工会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职业病患者待遇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级防疫机构职责

中心防疫站在公司社保部门领导下,主要负责:

(一)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二)本级有害作业场所及全集团千米以上长大隧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监控。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防护效果评价。

(四)脱尘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

子(分)公司防疫机构负责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检测监控、职业健康检查,尘肺患者的健康复查、监护、台帐资料与档案管理。

第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部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制定项目部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程竣工后将档案资料交工程公司档案室保管。

(五)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做好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向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登记、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七)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劳动者报告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八)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

第三章 预防及监测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存在、使用放射性、高毒的仪器设备或化学品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申报,实行特殊管理。

第十一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责任将工作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调动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时,应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明确管理责任人,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项目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要定期检测、监测,每年不少于四次。公司、子(分)公司对重点项目和千米以上隧道每年检测、监测不少于一次。监测结果存入三级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程(包括工程的部分作业环节)转移给不具备有效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个人。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已脱尘的劳动者要根据作业场所粉尘中二氧化硅含量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般应间隔三至五年检查一次,对尘肺患者

的复查,一般每年一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都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未成年人员、孕期妇女、哺乳期妇女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八条 对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应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已经从事的要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岗位。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由各单位组织。

第二十条 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二)调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在建项目要加强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熟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努力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机构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公司和子(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法规;2标准、规范;3各类往来文件;4计划;5总结;6年度工作目标指标;7各级职业卫生组织机构;8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报告卡;9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卡;10存在职业危害

项目统计(存在职业危害项目工程概况、在建千米以上隧道登记);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报告;12当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登记表;13当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登记表;14尘肺病人登记表;15尘肺病人体检登记表;16脱尘人员登记;17脱尘人员体检登记;18项目职业卫生岗位培训登记;19项目职业病防治教育登记;20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登记;21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登记;22职业禁忌劳动者名单及调离情况;23本级宣传培训登记;24职业病报告卡;25专题会议资料;26宣传培训资料。

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项目部应按照公司社保函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凡应立卷归档的技术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字迹工整,图表清晰,各技术环节审签手续完备,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该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考核与奖惩按公司社保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篇2]

食品企业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通过对食品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能够带来职业病危害的因素有6大类,近20项原因,以此加强食品企业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及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食品企业职工的健康权益。

1.一般资料与方法

1.1 食品企业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1]。

1.1.1粉尘  粉尘主要来源于食品企业中原料的筛选、研磨或粉碎等工序,如粮食加工业产生的粉尘、再制蛋加工产生的铅尘等。

1.1.2噪声[2]  主要指生产性噪声。其主要来源于食品加工机械的运转,如粮食加工业中砻谷、碾米、擦米、打包等答各道工序;食品植物油加工业的油料筛分、轧坏等;乳品加工业的乳品浓编等;啤酒、果酒、白酒制造业中原料粉碎、米、精白、制麦等工序。

1.3 不良气象条件高温  主要存在于食用植物油加工业中的油料软化、油料烘榨、蒸发脱磷等工序;制糖业中的蔗汁澄清、粗糖制浆、粗糖精制等工序;肉制品加工业中的肉品烘烤、蒸煮、油炸等工序;乳制品业中的乳品灭菌、乳品浓缩、乳品干燥等工序;盐加工业中的卤水蒸发、食盐干燥等工序;饮料制造业中的醇料拌和蒸酒、原料蒸煮、酒精糖化等过程中会产生高温。高湿:高湿主要存在于酱淹菜加工过程中。低温:低温主要存在于食品的冷藏、冷冻饮品的加工和贮存。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加工业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来源于所用的提取剂、漂白剂、熏蒸剂等的挥发、氧化及一些加工工序的自然产生。射线:射线主要存在于辐照食品生产企业的γ-射线辐照加工、电子束辐照加工、辐射灭菌等环节,其加工用的辐照源主要有60c0和137cs产生的γ-射线及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束。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结果

食品企业的职业病的防治措施[3,5]:

(1)对有毒有害物质中毒防治措施:对工人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努力实现生产过程的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对加工设备管道严格密封,加强定期维修保养,使之保持完好状态,及时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等,并认真使用。

(2)不良气象条件带来危害防治措施[4]:为场地作业人员配备符合作业环境工作服、棉衣、工作鞋(皮鞋)、草帽、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高温下工人作业时,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定期发放避高温劳保用品;减轻不良的气象条件带来对施工人员作业影响。

(3)作业中噪声防治措施[2]:

因势利导布局设备,合理安排工艺和作业时间;对设备加强维护,降低设备的运行声响,作业单位结合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情况,制定相应联动的机制。

(4)作业单位工作场地工作人员危害防护措施:

作业场地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应穿戴静电服、静电鞋,对作业场地内设备进行定期巡检,严防阀门关闭不严引起的跑、冒、滴、漏。排污放散时,操作员应保持与放散口一定的安全距离,轻排慢放,作业场地内压缩机房应建有通风百叶窗,保证运行的安全,作业场地内避雷设施避雷面应全面覆盖作业场地,保证作业场地运行安全。

(5)粉尘的防护措施:

粉尘的防护的关键就是降低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使其符合《规程》规定的标准,为此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主要本着“风、水、护”三字治理方案进行防范工作。采取洒水降尘和通风排尘与净化风流多种措施降尘除尘的粉尘防治方式。其次是采取通风排尘和净化风流方式:用通风的方式将粉尘稀释并排出,是降低粉尘浓度的重要措施之一。工人个体防尘的主要用具是防尘口罩,现目前广泛应用的有简易口罩和专用防尘口罩,并坚持正确使用。

(6)射线的防护措施[5]:

辐照食品加工设备的固有防护:辐照食品加工设备的固有安全防护性能是防护的最重要环节;时间防护:尽量缩短在工作区辐射时间;距离防护:利用增加操作者与辐射源的距离,减少操作者所受辐射剂量,避开射线辐射源;屏蔽防护:在射线源与工作人员之间设置屏蔽,减少或消除射线的辐射,如屏蔽墙、铅衣、铅围裙等;操作人员防护:操作人员应佩带射线剂量检测器,定期进行防护检查,避免过于劳累。合理排班,严格休假管理制度。

总之,食品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及治理工作有一个长期的过程。只要尊重科学,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严格按《规程》、按行业标准,结合食品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及管理方法、标准和要求,加强技术革新、保证设施投入、强化管教结合,食品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的治理工作就会呈现一个良好的局面。

【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相关文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08-03

东宏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08-03

职业病的危害与防治08-03

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措施08-03

常见职业病防治措施09-13

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11-23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08-03

职业病危害与防护措施02-08

职业病危害防治及预防对策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