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桅警示与告知

时间:2022-08-03 21:07:12 职业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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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桅警示与告知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本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7】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有关规定,制度本制度。

职业病桅警示与告知

一、劳动合同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时后果、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公告栏告知

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和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三、岗位培训告知

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四、现场警示告知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

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休整或更换。各车间部门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像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警示标识等,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

七、告知档案管理

所有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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