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取暖补贴管理办法
公司为提高员工福利待遇,规范各分公司员工冬季采暖费用的补贴标准,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
(一)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公司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
二、补贴原则:
(一)公司员工无论有无住房一律暂按60平米面积给予报销,超出面积部分一律自行负担。
(二)采暖费每平米报销金额以所在地取暖公司取暖费收取单价为计算标准。
(三)报销以员工在本公司工龄年限的长短来确定采暖费的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标准见下表:
三、补贴发放形式:
公司员工取暖费补贴一律采取报销形式,于每年12月份通过采暖费发票给予报销。
四、员工冬季采暖费补贴列入各分公司经营成本。
五、本办法暂执行一年,今后将按照公司员工等级重新制定采暖费报销办法。
员工取暖补贴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本区供暖补贴管理和发放工作,减轻职工住宅供暖费支出负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住宅供暖补贴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供暖补贴标准与发放
第三条 供暖补贴面积按照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一)机关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二)机关工勤人员: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3
平方米;高级技师80平方米。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师、士60平方米;中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士70平方米;副高90平方米;正高105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员、办事员60平方米;四级正、副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三级副80平方米;三级正90平方米;二级副105平方米;二级正120平方米。
(五)事业单位工人: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六)享受职务级别待遇的非实职领导,按照享受待遇的职务级别确定补贴面积。离休退休人员按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补贴面积。
第四条 供暖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今后随供暖部门收费标准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暖补贴数额按照“供暖补贴标准×供暖补贴面积”确定。
第六条 供暖补贴随每年11月份工资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并由职工个人直接向供暖部门缴纳供暖费。
第七条 对单位已分给住房,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由各单位4
按以下原则处理,所需资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一)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丧偶或另一方无职业,可在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一方享受的供暖补贴基础上增加80%的供暖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缴纳费用。
(二)职工遗属独身生活且无职业,可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每平米个人负担供暖费3元,其余由单位补助。
(三)对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实际应缴纳供暖费超过按标准发给供暖补贴部分,由所在单位补助。
(四)因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个人负担供暖费确有困难的,由各单位自行妥善解决。
第三章 补贴资金负担办法
第八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供暖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其中差额拨款单位财政负担50%),列入区本级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与区财政脱钩的单位,供暖补贴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条 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按照《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1722号)执行,扣除已享受的供暖补贴后发放。
第十一条 各镇乡财政负担范围的人员,按照现行财政管理
体制,由镇乡财政负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用集体福利、事业基金、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支付由个人承担的供暖费用。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要对各单位的供暖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供暖补贴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冬季供暖期开始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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