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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求职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时间:2021-06-23 19:37:24 补贴 我要投稿

高校毕业生求职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高校毕业生求职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一、补贴项目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项目包括: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等。

二、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年度内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办理申请补贴备案手续并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一次性奖励。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该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2.补贴标准: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年度内)、或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该企业可申请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对该企业为毕业生缴交社保部分给予1年期补贴。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推荐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后,按实际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申请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得公益性职业介绍经费,在公益性招聘活动中介绍毕业生就业的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经认定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接收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付见习学员临时生活补贴,并为见习学员购买不低于每人每月13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后,可申请见习岗位补贴、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13元,生活补贴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补贴对象和条件:见习单位吸收已登记的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后优先招用其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之后,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2.补贴标准:每录用1名见习学员给予500元奖励;

三、补贴申请原则

为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避免故意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的发生,补贴申请应严格按照“先备案、后申请”的原则办理,备案期间受理机构应组织对岗位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备案流程

(一)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1.中小微企业的划型由企业自行核对、诚信申报。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的行业类型、人员规模、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条件自行核对确定自身的中小微企业性质,并提交上年度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报表、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2.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携带《劳动合同》原件、《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招用单位盖章有效)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材料前往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3.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毕业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分别申请“2017年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或“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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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案成功后,所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其它针对“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及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方式,推荐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携带《劳动合同》原件和《深圳市用

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招用单位和中介机构同时盖章有效)前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2.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3.备案成功后,所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其它针对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1.见习单位接收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计划,携带《深圳市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备案表》前往见习单位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2.见习计划完成后,见习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3.见习计划进行期间,见习学员暂不能享受其它针对“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在此期间见习学员被所在见习单位录用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见习单位可申请提前支付已发生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四)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就业,携《劳动合同》原件和《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单位盖

章有效)前往见习单位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2.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录用就业见习毕业生奖励”。

3.备案成功后,所录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其它针对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五、补贴审批流程

(一)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1.高校毕业生、招用单位到企业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申请时按所申请的补贴项目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深圳市用人单位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用人单位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招用单位盖章有效);

(2)中小微企业划型材料;

(3)用人单位银行账户。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的须提交毕业生个人银行账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登记信息、岗位的真实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

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和支付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明细表》(招用单位和中介机构同时盖章有效);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登记信息、岗位的真实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和支付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向注册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明细表》、《深圳市高校毕业生

见习岗位补贴明细表》、《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明细表》(见习单位盖章有效)。

(2)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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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登记信息、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以及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和支付补贴。

(四)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见习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录用奖励,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明细表》(见习单位盖章有效);

(2)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招用单位登记信息、岗位的真实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及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和支付补贴。

六、其它事项

(一)招用单位和见习单位可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门户网站查询所招用人员的未就业登记记录。

(二)中小微企业的划型由招用单位自行核对、诚信申报。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的行业类型、人员规模、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条件自行核对确定自身的中小微企业性质,并提交上年度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报表、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等。

(三)各补贴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条件满足后尽快办理申请手续,至每年年底前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该笔补贴申请;备案成功至当年底已不足补贴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要求的,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四)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结束见习的,招用单位或见习单位应在补贴申请时如实向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并核减补贴人数。如发生恶意骗取补贴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请表格可登陆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url#)下载。

高校毕业生求职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篇2]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本市生源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高校毕业生(已获得毕业证)〕,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

〔注:1.应届高校毕业生(已获得毕业证),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2.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或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注:自2017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904元;自2017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80元;今后若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再按新标准执行)。

三、补贴期限

临时生活补贴的期限自毕业生办理申请之日的次月起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资金来源

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按申请人户籍地,由所属

的区(县)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补贴申请程序

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申领临时生活补贴,最迟须在最长时间界限后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即困难家庭毕业生最迟须在获得毕业证书起1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登记失业满6个月毕业生最迟须在获得毕业证书起19个月以内提出申请。由本人持下列材料(一式3份),逐级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一)汕头市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附件9-1);

(二)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三)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

(四)毕业生本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本件与原件相符”并个人签名。

六、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后,

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汕头市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上出具初审意见,交由申请人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第1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拨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从第2个月起逐月根据申请人提交《就(失)业状况证明书》(附件9-2)情况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二)毕业生从第二个月起继续享受补贴的,须自补贴期限的第3个月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报告上一个月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或实现就业情况,在《就(失)业状况证明书》上填写未就业声明,经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加具确认意见后,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接续享受临时生活补贴手续。高校毕业生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就(失)业状况证明书》的,当月补贴不予发放。

七、其他事项

(一)失业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可享受

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扶持。

(二)补贴的终止。失业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如有以下情况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即行停止对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1.已实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生活补贴发放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高校毕业生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享受临时生活补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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