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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监控系统制度与规程内容

时间:2018-04-28 17:39:57 监控 我要投稿

产量监控系统制度与规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政府令,特制定我矿煤炭,矿所属各科、队组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条 矿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必须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我矿煤炭开采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矿井煤炭产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

第四条、执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 、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七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第九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 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矿井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十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十四条、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故意破坏、损毁、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量监控系统制度与规程内容 [篇2]

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终端和称重系统。

二、必须为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三、应当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静电、防雷接地等相关设施的完好。

四、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守。

六、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检测网络病毒,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七、工作人员如发现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八、工作人员必须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记录在案。

九、上班期间内,不得无关人员进行监控室,更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十、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超过2天以上(含2天),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煤炭产量监控网络和专用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如网络出现故障,应当积极与线路运营商联系,尽早恢复网络的畅通。

十二、工作人员必须每班将产量报表报调度室。

十三、机电部门必须派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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