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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时间:2018-04-28 17:39:03 监控 我要投稿

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煤炭产量的管理,确保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能够真实有效地监控矿井的原煤产量,依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21号)精神结合我们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制度如下:

一、我公司应与产量监控系统厂家签订《产量监控系统维护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维修价格、服务要求。协议期限为一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

二、维护厂家应配齐人员、配送车辆、建立配件库,设立故障维修电话,建立故障检修回访制为煤矿提供方便,快捷的维修服务。

三、公司应积极配合维护厂家做好校验维护工作合理安排校验必须的停产等措施,为维护厂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引导人员。

四、维修人员应每月至少两次到矿进行设备校验或检修(校验时我公司配合停产)校验误差不大于±3%。产量监控出现故障报修后2小时内维修厂家应制定维修方案立即维修,更换的配件要保证可靠耐用。

五、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碳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并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和检验合格文件。

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的运行,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1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及《晋城煤业集团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的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赵庄二号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三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完善相关文件、制度,对系统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督查、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调度室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应用和数据管理,负责产量监控数据的校对,上传工作,并建立产量监控系统产量数据记录台帐。

第五条 监测监控队负责产量系统的网络上传工作,负责从选运队车间控制室到调度室产量监控系统相关的设备、线路维护,负责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硬件和软件的维护管理,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

第六条 选运队负责电子秤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换工作,负责每月对电子秤的校验工作,负责从皮带到车间控制室产量监控系统相关的设备、线路维护。

第三章 安装、管理、维护

第七条 调度室负责提供产量监控的安装位置和技术要求,监测队负责数据传输、中心站软硬件安装和相关技术指导,选运队负责电子称和分管范围内设备设施的安装。

第八条 选煤厂每月定期对产量监控系统电子秤校验1次,并建立校验数据记录台帐,定期对电子秤及分管产量监控系统范围内的.设备、线路进行维护,指定系统设备包机人,制定产量系统相关维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 监测监控队每月定期对分管产量监控系统范围内的设备、线路进行维护,建立健全系统示意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应用系统操作指南,制定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条 调度室设专人管理产量监控系统产量数据,每天分三次记录产量监控系统产量数据,并建立数据记录台帐,制定产量统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设专人管理产量监控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管范围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选运队没有定时校验电子秤。一次处罚500元,没有按时填写校验数据记录台帐,一次处罚200元。

第十三条 数据传输中断不得超过一小时,否则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 调度室未及时记录产量监控系统产量数据,或数据

记录台帐不全,一次处罚100元。

第十五条 无专人管理,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监察部进行事故分析。

第十六条 没有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 机电管理部下达三定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根据情况见一条问题扣款200-1000元;二次三定表下发后如还未整改翻被处罚,逐项递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机电管理部代赵庄二号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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