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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人员职责

时间:2018-04-23 17:56:24 监督 我要投稿

执行监督人员职责

为了加强对执行活动、纪律作风的日常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市高院《关于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职廉政监察员由本院监察部门派驻,受本院纪检组(纪委)、监察室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兼职廉政监察员可由本局(庭)副职领导干部、党支部书记、执行业务骨干兼任,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察室双重领导。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协助执行庭(局)主要负责人履

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任务;

(二)健全完善廉政规章制度;

(三)了解掌握执行人员思想动态,定期组织执行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和司法廉洁的专题教育活动;

(四)对执行人员在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教育;

(五)回访当事人、案外人或相关单位、公民,收集司法廉政情况,征求廉政建设意见;

(六)协助完成其他廉政工作任务。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对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廉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针对执行人员纪律作风实际情况,向执行局(庭)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执行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

(四)受理人民群众对执行人员纪律作风、廉政问题的举报;

(五)协助或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信访、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六)向政治部(处)提供被考察执行人员廉政审查意见。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可直接受理下列信访举报,提出处理建议,报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审批后,依照相关规定实施:

(一)反映执行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吃请、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的;

(二)反映执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贿赂的;

(三)反映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四)反映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 作风粗暴,辱骂或者殴打、伤害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

(五)反映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员违规收取费用的;

(六)反映执行人员明显违反执行工作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反映执行人员不廉洁问题的。

第四条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反映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者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认为执行人员违法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的,应当首先由审判、执行组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或复议。

经审判、执行组织审查或复议确认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同时,将审查、复议报告及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或廉政监察员,由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进行调查,以决定对有关人员是否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享有下列监察监督职权:

(一)出席局(庭)务会议,对重要工作事项的研究、决定、部署是否符合党风廉政规定进行监督;

(二)对群众有反映、上级督办、涉及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可列席部门对该案的研究或列席合议庭对该案的评议,可提请研究或评议时注意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案件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变卖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群众有反映的案件及执行人员,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同意,可向有关执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并要求被举报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

(五)根据监察监督工作需要,经执行局(庭)主要负

责人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调取、查阅有关案卷,复制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察监督方式。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纪、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预案件的正常执行。

第七条 专职廉政监察员不得承办执行案件。

第八条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因工作失职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重大违纪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执行监督人员职责 [篇2]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管委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2、掌握责任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省建设厅《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实施监督管理。

3、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站纪站规,坚持业务知识学习,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4、对新开工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开工前的政策交底。

5、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建设厅《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市建委《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责任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做出评价结论。

6、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监督工作记录。(包括每次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内容、隐患整改及闭合情况的文字记录、监督管理动态表的登记等)。

7、参与建筑(市政)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及扬尘污染的

查处,并督促施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8、及时汇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结果。

9、参与区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0、参与本区在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监站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大力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执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严格遵守站内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条 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纪律。现场安全监督实行每一监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未经安排,监督人员不得擅自到施工现场或私自进行咨询服务,否则其行为视为违纪行为,其监督行为无效;第一次违反本规定的监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再次违反的调离监督岗位。

第三条 廉政建设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本站廉政建设负责。

第四条 建立举报制度。凡对本站工作人员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廉政建设方面,特别是利用职权“吃、拿、卡、压”的违纪行为,可直接向本站领导举报。

第五条 严格做到“八不准”:

(一)不准收受与业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

(二)不准到企业和业务相关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在施工企业兼职或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服务;

(四) 不准占用施工企业的车辆、设备、材料和人工,无偿为自己或亲属提供服务;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六)不准上班时间或与受监工地工作人员打麻将;

(七)不准从事与受监工程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八)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寻思偏袒或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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