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监督人员职责

时间:2022-11-23 15:49:44 监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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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监督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坚持依章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

二、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掌握业务系统操作方法及账务核查技巧,具备较强的业务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收集和更新有关政策文件和审批权限等文件资料,保证监督效率和效果。

三、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向县联社主管领导及财务信息部负责。

四、汇总、整理中心监督发现的问题、差错和事故;通报有关单位纠改差错;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联社主管领导。

五、客观公正的提出整改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六、检查、监督中心监督员工作履职情况;指正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七、负责与联社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事宜。

八、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人应严于律己、有事安排好中心工作,向县联社有关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九、积极完成联社领导及财务信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信社监督人员职责 [篇2]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信用社的风险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对风险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要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监督省级管理机构制定改进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二是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资本充足率低于2%、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村信用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三是按上述措施整改后仍难以化解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采取停业整顿、依法接管、重组等措施。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是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已经发生支付风险或预警将发生支付风险,通过外部救助无法恢复其正常经营的农村信用社,可及时予以撤销。银监会作出撤销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和银监会应联合公告,并由省政府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五是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金融事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既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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