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

乡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时间:2021-06-23 12:36:18 监督 我要投稿

乡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运行的载体。要完善村民自治,首先要发挥好村民自治各个组织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建立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乡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一、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的组织

民主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或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付主任一名、分管政务监督委员、村各监督委员、财务监督委员若干名。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群众中具有威信高、能力强、素质好、有文化、能管理、懂财务的同志担任,妇女要有适当名额。民主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全面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

村民民主监督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对本村村务行使监督权,村务监督的重点在于村级财务监督。

1、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包括:公开的期限是否拖延;村务、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张榜公布的地点是否方便群众阅览;重要的村务、财务活动是否逐项逐笔公布;公布的内容与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的情况是否一致。

2、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村务事项、财务账目,反映有关村务、财务问题。群众要求或者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村务事项、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将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方面反映。

3、对村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经过村务、财务公开发现问题,民主监督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4、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村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民主监督委员会发现本村村务、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时,可以向村党组织负责人提出,可以向村务、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或直接承办人提出,可以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详尽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

三、村级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当列为村级重大事务。村务公开、要按其内容,分成三个方面,即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这三个方面内容的公开,

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载体。

(一)村级政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内容

1、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其新出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

2、村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

3、农户承担税费义务、统筹款等完成情况;

4、依法协助镇政府完成的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有关指标及其落实情况,土地管理使用情况、社会治安情况等。

(二)村级事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运行修改;

2、对集体经济发展、兴办公益事业,如康庄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预算招投标情况,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决策;

3、村级事务各类管理服务的用人制度;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涉及村民利益、村民会议认为进行其他村级财务预决算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制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宅基地审批、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情况;

7、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民主监督委员会的权力

1、参与各项村务活动的权力;

2、监督村各项工作的权力;

3、审核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的权力;

4、要求村对具体事项作出解释的权力;

5、责令村进行村务公开的权力;

五、民主监督委员会的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监督的义务;

2、接受村民代表会议指派工作的义务;

3、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的义务;

4、尚未公开前保守秘密的义务;

5、向村民宣传村务公开并接受村民查询的义务;

6、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的义务;

7、向上级党委及时反馈信息的义务;

8、其他法律及上级规定的义务;

乡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篇2]

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特别是监督权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的和谐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建立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简称村监委会)。

二村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设成员5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村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任期与村两委同届。村监委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其他成员采取回避制度。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近姻亲不得兼任村监委会成员,村文书、财务人员等村聘用人员也不得兼任村监委会成员。

三、村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一)本村村民代表,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较强;

(三)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心于公益事业。

四、村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配合支持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工程项目招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定期和不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三)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开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五)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乡党委、政府同意,村监委会可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六)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五、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列入村务民主监督的范围。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监委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六、村监委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一般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一次。每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不信任票超过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50%的,责令其辞职,由村民代表会议按相关程序推选新的成员。

七、对村文民主监督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村党组织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按表决结果执行。

【乡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相关文章:

村级民-主监督制度04-23

学校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04-23

工会民-主监督制度04-23

社区民-主监督制度04-23

师德建设民-主监督制度04-23

06-18

民-主决策会议纪要12-25

阳明山学校民-主监督制度04-23

关于民-主制度建设的几点反思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