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返聘规定

时间:2022-10-26 14:46:03 兴亮 退休 我要投稿

退休员工返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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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员工返聘规定

  退休员工返聘规定 篇1

  1.目地

  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退休返聘员工的管理。

  3.概念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已办理了退休等手续或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无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关系。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退休返聘申请进行审批。

  4.2人事行政部

  4.2.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休返聘相关办法,并负责推广实施;

  4.2.2根据政策变化与公司发展的需要,定期收集退休返聘的相关意见,完成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4.2.3负责公司退休返聘员工资料的审核工作;

  4.2.4组织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

  4.2.5负责对拟返聘人员的社会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详细调查;

  4.2.6负责退休返聘协议的签订工作;

  4.2.7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料的存档。

  4.3各部门战略性员工关系管理

  4.3.1负责对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提出书面申请。

  5.返聘范围与对象

  5.1返聘范围:退休返聘适用于公司战略发展所需特殊人才,包括财务类、技术类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

  5.2返聘对象:

  5.2.1已与我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2.2与其他单位办理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人员;

  5.2.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6.返聘条件

  6.1年龄要求:男性在65岁以下,女性在60岁以下;

  6.2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该专业有被公认的特长;

  6.3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高血压及其他心血管等疾病。

  7.返聘程序

  7.1外部公司退休人员的返聘程序

  7.1.1空缺岗位需求分析:当返聘范围内岗位出现人员空缺时,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应会同用人部门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是否聘用退休人员。

  7.1.2退休返聘申报:确定拟聘退休人员的,所在用人部门应填写《返聘人员需求申请表》,报人事行政部。

  7.1.3退休人员招聘:根据《招聘制度》,人事行政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初步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并依据综合成绩

  确定拟聘人员。

  7.1.4 组织体检

  7.1.4.1人事行政部组织拟聘人员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五官检查、血压心率检查、肝功能检查、结核检查;

  7.1.4.2体检应在综合成绩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

  7.1.5社会调查

  7.1.5.1对于体检合格人员,人事行政部应对其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内容包括:社会关系调查、工作经历核实、职称调查。

  7.1.5.2社会调查应在体检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

  7.1.6通知上岗:人事行政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岗。

  7.1.7签订返聘协议

  7.1.7.1对于以上程序均合格的人员,人事行政部应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以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福利待遇等权利与义务关系。

  7.1.7.2返聘协议应在通知上岗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

  7.2公司内部退休人员的返聘程序

  7.2.1返聘申请:已与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原正式员工,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可向人事行政部提交《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

  7.2.2返聘审批:《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其人事行政部报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7.2.3组织体检:对于审批通过人员,人事行政部应组织其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同7.1.4,体检应在审批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

  7.2.4签订返聘协议:对于体检合格的人员,人事行政部应与其签订返聘协议,签订时间要求同7.2.5重新上岗:返聘协议签订后,人事行政部应在2个工作日安排返聘人员重新上岗。

  8.退休返聘期限:《退休员工返聘协议》聘用期限为半年。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9.退休员工返聘待遇

  9.1薪资构成:基本工资、原工龄工资、岗位补贴等部份组成。

  9.2薪资标准见《薪资管理办法》。

  9.3社会保险: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9.4住房公积金: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9.5商业保险:返聘人员商业保险承保范围:意外保险

  9.6补充医疗保险:只有在北京地区缴纳社会保险且正常退休人员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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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其他待遇同公司正式员工标准。

  10.记录与存档

  10.1本办法产生以下记录:《人员需求申请表》、《退休返聘协议》、《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

  10.2以上记录由人事行政部存档。

  10.3存档期限见《档案管理办法》。

  11.附则

  11.1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1.2本制度执行部门为人事行政部。

  11.3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退休员工返聘规定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型退休职工的传帮带作用,缓解个别岗位人才紧缺的现状,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有序经营,根据总公司印发的《关于印发<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内容,制定《广东分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返聘即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

  第三条 公司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严管理退休人员的返聘。

  第二章 返聘基本要求

  第四条 退休人员返聘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 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二) 因工作需要,针对紧缺、特殊岗位。

  第五条 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心态积极,认同公司管理并能全日制正常工作,男性年龄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60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业务一线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绩效考核名列分公司 前列,返聘后对机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二)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返聘对培育公司后续人才有重 大帮助;

  (三)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外勤人员,绩效考核为当地机构良好或以上,返聘 后对机构业务能持续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 退休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社会人员,一般只返聘外勤岗位,且返聘后对业 务具有直接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返聘热源在返聘期间原则上不安排管理实职;若该岗位暂无后背人员,的确安排实职的,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第三章 返聘流程

  第七条 聘用返聘人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二) 审核权限和流程:返聘外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 核,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返聘管理岗位及非外勤的社会退休人员,由分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室同意后,报总公司审批;

  (三) 受聘人员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后上岗。

  第四章 返聘的薪酬福利

  第八条 返聘人员占用聘用机构人力编制。

  第九条 返聘人员的具体工作时间在《返聘协议》约定,全日制工作的返聘人员,在每个返聘合同期间享有7天带薪年休假。

  第十条 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由返聘人与公司在《返聘协议》中约定,由公司代缴劳务所得税。劳务报酬与福利的约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继续担任业务管理职务的返聘人员,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其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得高于其退休前的标准工资;不参加年度晋升加薪。

  (二)返聘的专业人员岗位职责与同岗位的在职员工一致;其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不参加年度晋升加薪。

  (三)返聘的外勤人员,其约定的基本劳务报酬、绩效奖金按该业务系列的《基本法》计算。

  (四)根据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公司不再缴纳五险一金,返聘人员也不参加公司内部福利保险,但可享有公司过节费、年度体检、防暑降温费等部分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返聘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返聘期间内个人自愿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人力资源部;公司决定不再续聘的,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返聘人员。管理及专业人员在我公司返聘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外勤人员的'返聘期限可视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应服务公司工作安排,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

  责,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返聘人员,公司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地政策相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测试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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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员工返聘规定 [篇3]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相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 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 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

  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退休员工返聘规定 篇3

  为了充分发挥医院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退休职工(执业医师);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专家;

  3、身体健康,且能保证工作时间。

  4、因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返聘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返聘人员待遇

  1、本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未参加全日制工作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执行。

  2、外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

  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每周上4-6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4000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3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每周上2-3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2000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1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

  3、所有返聘人员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医院返聘职工标准执行。

  三、职责与要求

  1、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职务,亦不负责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2、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3、返聘人员到外出会诊,要按照医教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四、返聘、续聘

  1、符合返聘条件人员写出书面申请,拟聘科室负责人结合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签署返聘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

  4、返聘协议一年一签。根据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体等状况,每年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五、解聘条件

  1、返聘期满,即行终止聘用。

  2、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

  3、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聘用协议。

  4、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立即解聘:

  (1)不符合医院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向医院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6)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相关规定

  1、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聘用,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计一个月薪酬。

  2、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

  3、聘用期间,返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由返聘人员自理。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返聘人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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