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时间:2025-09-12 14:26:04 王娟 退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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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通用1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通用11篇)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1

  1.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

  3.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务满25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龄满60周岁;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

  4.1退休金的种类: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4.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

  5.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

  6.1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6.2本办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6.2.2因特殊职业病者;

  6.2.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7.服务年资的计算

  7.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7.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7.2.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7.2.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8.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9.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10.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11.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12.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2.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12.2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14.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15.不适用的规则

  本办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16.附则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2

  1.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2.员工服务满25年以上,年满55周岁者,可申请退休。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3.1年满60周岁者;

  3.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4.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失残视觉者;

  4.2失残听觉者;

  4.3失残语言功能者;

  4.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5.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6.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7.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卷本,呈转总经理核定。

  8.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3

  一、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二、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四、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五、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填写本年度员工退休人员名册,做到按时退休。

  六、办理人员退休,应按各部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查对本人工资台账,计算并填写测算统计表,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七、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规定: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按政府劳保规定,由财务部按退休标准计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领取退休费的职工,享受本单位在职员工洗理费标准。

  3、退休员工,享受国家的副食品补贴。

  4、员工退休后,其医疗待遇,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不变,外购药品凭医院外购单予以报销。

  5、退休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救济费标准同正式员工。

  八、退休人员的档案:

  1、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地记载,定期统计、归档。

  2、建立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3对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登记并统计退休人员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4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退休人员的管理,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于公司,维护退休员工权益,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现特制定退休管理制度。本退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人员,非公司员工可参照执行。

  一.退休条件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员工,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一)正常退休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普通岗位员工,年龄满50周岁;管理岗位者,年龄须年满55周岁。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上级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延长员工服务期限,经核定后可延长员工服务时间,至年龄满55周岁为止。

  (二)因病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

  (三)退休时间认定

  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执行中如发现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员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有人事行政有关部门会同员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以其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退休年龄的依据。

  二.退休待遇

  (一)养老金

  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发给

  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二)退休金

  当员工退休时,公司按退休人员在职最后6个月的标准月收入(包括月基本工资、月奖金)的总数为基数;每满1年本公司工龄给付1个基数额的退休金,最多不超过12个基数额,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三)服务年资计算

  服务年资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员工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满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四)医疗待遇

  在公司市未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本公司退休员工的医疗待遇按公司在职员工的医疗报销标准执行,由人事行政有关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按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手续

  (一)公司员工达到退休年龄,需本人提出申请,人事行政有关部门在其接到申请后的60天内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并向员工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

  (二)公司员工须在达到退休年龄前30天内,到人事行政有关部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任何赔偿。

  (三)人事行政有关部门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职人员。

  (四)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已退休的员工,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领导提议,在员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返聘任职协议》。返聘期限最多为1年,期满后是否续聘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领导决定。返聘人员不作为公司正式员工。

  四.其它

  (一)退休员工需要时,公司可为其出具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

  (二)退休员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其亲属。

  (三)每年春节和公司成立纪念日,公司将组织慰问退休员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xx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xx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xx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xx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xx%;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xx年至xx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xx年至xx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xx年至xx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计划,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6

  为规范集团和所属单位退休返聘用人机制,现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返聘系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司及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的岗位应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替代人选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二、返聘对象条件:

  1、具有全民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个人素质良好;

  2、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3、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则上男不超过63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

  4、因特殊情况,单位确需聘用的,经报请集团党政班子讨论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返聘条件。

  三、返聘程序

  1、拟返聘退休人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聘期中的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报请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集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后批复

  2、集团批复同意返聘后,公司与其签订《返聘退休人员协议书》。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若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返聘期限累计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对象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返聘期届满时,聘用部门如需再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时前30天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继续返聘事宜,并由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返聘退休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与其签定新的协议。

  四、返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1、返聘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其工资实行月薪制,并根据返聘人员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2、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根据返聘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

  3、返聘人员属于公司的外聘员工,故返聘期间,其返聘工资确定后,不随在职人员工资的调整而调整,同时返聘人员也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如带薪年休假、带薪病假等)

  五、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7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休养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党一贯传统,是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

  第二条要教育好广大干部职工,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政治待遇

  第三条:建立离退休老干部领导小组,开展争党“五好老干部”的活动、聘请老干部参加本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革命的'特长为职工上党课,担任人生导师,结合实际,每月组织有益于社会事业、有益于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

  第四条:休养所按有关规定为老干部提供阅读文件、订杂志、报刊,建立阅览室和老干活动室,为老干部提供了学习娱乐条件。

  第五条:逢重大节日,市领导、民政局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第六条:每半年由休养所领导向全体老干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待遇

  第七条:医疗保健。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卡片。为老干部办好医疗保险。老干部住院期间,市领导休养所要去探望。

  第八条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的原则。

  四、参观、考察、学习

  第九条:老干部参观考察。

  第十条: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出发前应进行体检,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

  五、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按规定提取部分老干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不超支。

  第十二条:活动经费用于老干部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考察、工具费及其它开支。

  六、加强领导

  第十三条: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民政局领导每季听取一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老干部日程管理服务工作,由民政局和休养所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8

  1、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由医院老龄工作委员会及人事科负责。

  2、为了更好地依靠离退休职工本身力量把自身管理工作做好、做活,在离退休职工中推选群众威信较高、办事公正、热情为离退休职工服务的同志参加医院老龄工作委员会,配合工会、人事部门开展工作。

  3、职工离退休时,医院召开欢送会,实事求是地肯定他们的成绩,勉励他们离退休后发挥余热,继续为医院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4、将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列入医院议事日程。领导带头,敬老尊贤,经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征求意见,尽可能解决他们存在的一些问题。

  5、职工离退休后,医院通过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及茶话会等形式与他们沟通感情,密切联系,把党的关怀送到每位离退休职工心中,对居住外地的离退休职工可经常通讯问候,必要时进行走访调查。

  6、离退休职工因病去世,有关丧事按国家和医院职工死亡善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7、离退休职工活动、服务工作所需活动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9

  1、离退休职工的各种协会是离退休工作处直接领导下的为广大离退休职工服务的群众组织。有关文体活动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协会负责协助实施。

  2、各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委员组成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为大家义务服务,活跃离退休职工的文体生活。

  3、协会会长由委员会选举推荐,离退休工作处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

  4、各协会会员要服从协会组织的安排,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各协会平时可在校内自行组织开展一些日常性活动,有关活动的具体事宜,由各协会会长(或由会长指定负责人)直接与处分管文体活动的领导联系落实。

  6、各协会活动原则上不出外进行,自行组织的`外出活动一切后果自负。

  7、上级对口部门组织培训或比赛活动,可根据情况由处上酌情给予适当的资助。

  8、每年年底各协会应将本协会的活动情况书面总结报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10

  1.0目的

  规范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使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维护用工双方权益,杜绝或减少因退休和返聘管理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权益损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退休返聘管理。

  3.0职责

  3.1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员工退休管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风险评估、协议签订、备案公正、纠纷处理等。

  3.2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申请、面试、试用、考核、风险评估等工作。

  3.3总经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再用的最终审批。

  4.0定义

  4.1退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4.2提前退休:指从事国家规定的工种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而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4.3返聘:指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重新返回工作岗位。

  5.0管理规定

  5.1退休

  5.1.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

  5.1.2因其它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

  5.1.3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并注销员工档案。

  5.1.4员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如需向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申报和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携带员工离退休资料到国家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和备案手续,退休员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2返聘

  5.2.1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人力资源中心应与其签订书面返聘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保险、劳动保护待遇、工作期限、解约条件(可提前解约)等权利和义务。

  5.2.2离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后,其与公司形成的关系,不属于国家法定劳动关系,不受国家相关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5.2.3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同离退休人员协商处理,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5.2.4离退休人员与公司发生其它争议的,如果属于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由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5.2.5人力资源中心监督审查离退休人员是否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6.0返聘程序

  6.1返聘申请

  6.1.1凡符合人力资源中心招聘要求和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员工招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应聘申请。

  6.1.2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需求、人才补充难易度、公司整体运营的平稳性和连续性、特殊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可向总经理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并征求用人部门意见。

  6.1.3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人力资源配置的实际需求,可向人力资源中心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

  6.2返聘审核

  6.2.1返聘审核的`内容除包含常规应聘审核的项目外,重点审核离退休人员退休的合法性、健康状况、病史、岗位工作对其健康明显或潜在的影响和风险、其对岗位工作压力的承受性和环境适应性等,以充分评估退休返聘人员可能和潜在的用工风险(职业健康及法律风险等)。

  6.2.2退休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若因个人信息资料虚假或隐瞒,经查证属实,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退休返聘人员承担(可在返聘协议里约定)。

  6.2.3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应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招聘、甄选、录用、试用、转正、考核等工作,并共同承担因审核不力出现的用工纠纷责任。

  6.2.4退休返聘人员经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审核通过,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6.2.5若退休返聘人员需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需要办理公正手续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到相关公正机构办理公正手续。

  6.2.6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每三个月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一次用工风险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11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制度: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适时组织书法、美术、座谈、参观考察学习等活动。根据自愿原则,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一些有益的体育活动和户外活动,鼓励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各类老年大学学习,并给予报销一定的`学习费用。

  四、走访慰问。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身体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经常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生活、思想状况,坚持做到“四必访”,即: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时,家庭有困难时,思想有情绪时逢年过节时,对离退休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五、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要做到认真研究,件件有回音。对来访的离退休老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百问不厌,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拖拉、不推诿、不敷衍。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不能办的事,要解释清楚。

  六、做好离退休活动中心的管理工作,订阅报纸、刊物,丰富活动内容,为职工活动创设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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