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

时间:2025-05-09 17:41:09 少芬 退休 我要投稿

退休制度(精选10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退休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退休制度(精选10篇)

  退休制度 1

  一、 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二、 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四、 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五、 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填写本年度员工退休人员名册,做到按时退休。

  六、 办理人员退休,应按各部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查对本人工资台账,计算并填写测算统计表,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七、 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规定:

  1、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按政府劳保规定,由财务部按退休标准计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 领取退休费的职工,享受本单位在职员工洗理费标准。

  3、 退休员工,享受国家的副食品补贴。

  4、 员工退休后,其医疗待遇,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不变,外购药品凭医院外购单予以报销。

  5、 退休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救济费标准同正式员工。

  八、退休人员的档案:

  1 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地记载,定期统计、归档。

  2 建立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

  3 对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登记并统计退休人员情况。

  退休制度 2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退休人员的管理,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于公司,维护退休员工权益,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现特制定退休管理制度。本退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人员,非 公司员工可参照执行。

  一.退休条件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员工,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一)正常退休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普通岗位员工,年龄满50周岁;管理岗位者,年龄须年满55周岁。 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上级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延长员工服务期限,经核定后可延长员工服务时间,至年龄满55周岁为止。

  (二)因病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

  (三)退休时间认定

  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执行中如发现身份证记载 的出生时间与员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有人事行政有关部门会同员工本人 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以其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退休年龄 的依据。

  二.退休待遇

  (一)养老金

  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发给

  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二)退休金

  当员工退休时,公司按退休人员在职最后6个月的标准月收入(包括月基本工资、 月奖金)的总数为基数;每满1年本公司工龄给付1个基数额的退休金,最多不超过12个基数 额,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三)服务年资计算

  服务年资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员工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满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四)医疗待遇

  在公司市未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本公司退休员工的医疗待遇按公司在职员工的医疗报销标准执行,由人事行政有关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按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手续

  (一)公司员工达到退休年龄,需本人提出申请,人事行政有关部门在其接到申请后的60天内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并向员工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

  (二)公司员工须在达到退休年龄前30天内,到人事行政有关部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任何赔偿。

  (三)人事行政有关部门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职人员。

  (四)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已退休的员工,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领导提议,在员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返聘任职协议》。返聘期限最多为1年,期满后是否续聘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领导决定。返聘人员不作为公司正式员工。

  四.其它

  (一)退休员工需要时,公司可为其出具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

  (二)退休员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其亲属。

  (三)每年春节和公司成立纪念日,公司将组织慰问退休员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退休制度 3

  1、目的 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维护公司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2、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

  2.1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2.2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2.3.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3.2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2.3.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3.4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江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3.5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员工退休手续办理流程及相关职责

  3.1每年10月,人力资源部统计下一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做好人员规划及储备。距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退休通知书》至员工所在部门。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1个月,各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安排员工提前休息。

  3.2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员工面谈,表达公司对其辛勤工作的肯定,安排小范围的欢送活动并妥善安排员工的工作移交。

  3.3员工应按照部门内工作交接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填具《工作移交清单》。移交手续包括:交还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结算各项财务费用等。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后,员工将《工作移交清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手续。

  3.4办理退休手续时,员工应携带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

  3.5人力资源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员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员工退休审批手续。

  4、退休员工薪酬结算

  4.1岗薪工资、月奖:至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员工岗薪工资全额发放。

  4.2季度奖、年终奖:季度形式发放奖金时,按员工当季实际出勤月数于季度末核发;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时,按员工当年实际出勤月数于年终核发。

  5、公司补充福利

  5.1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增加发放一个月工资和月奖(以退休前12个月工资月奖的平均数作为计算依据)。

  5.2公司给予退休员工每人每月xxx元补充养老金。

  5.3公司组织退休员工每年一次体检,个人申请不参加体检的,由公司发放xxx元体检费后自行安排。

  5.4重阳节、春节节日发放节日慰问金,公司组织对部

  分退休员工的慰问。

  6、退休人员相关事务管理

  退休员工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会作为公司与退休人员沟通的桥梁,要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思想,关心退休员工的健康、生活,组织活动等。

  7、本制度经职代会常任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退休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计划,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工作),根据xxx、xxx有关离退休干部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离退休干部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继续受到全院同志的关心、尊敬。

  第三条: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退休干部原则上应与离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离休干部工作要贯彻中央关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

  第四条: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切实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好老同志,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离退休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院老干部工作委员会研究、部署、协调、检查全院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建立和实行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委、人事、后勤、离退休等部门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分清责任,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要认真贯彻、及时传达xxx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属地和我院的有关规定,保障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落实。

  第八条:单位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主要领导要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本单位的情况,沟通思想,密切感情,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九条: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改革办法和意见,凡与离退休干部有关的事项,应由领导事先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出台后要向老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单位每年要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分管领导要亲自参加,逐项检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简称“两项待遇”)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关心支持,工作中的困难要及时解决。有关部门对离退休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要按照中编委和有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做到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工作人员与工作量相适应。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院离退休干部局,归口管理全院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符合我院实际的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对院属各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承担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分院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代院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同当地党和政府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院属单位集中的地区,院或分院要研究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不断增加社会化管理内容。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促进退休干部管理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第十六条: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人员,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工作中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主动周到,敬业爱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离退休干部的要求,积极宣传党的政策,热心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主动争取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四章:政治待遇

  第十七条: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落实政治待遇的具体工作,由单位党政有关部门和管理离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门承办。

  第十八条:坚持理论学习制度、传达文件通报情况制度、参加重要会议制度、参观学习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和在职干部联系制度。确保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得到落实。

  第十九条:加强党支部建设,健全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认真安排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不流于形式,要加强指导,保证质量。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必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保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性、党风建设,让老同志珍惜光荣历史,保持晚节。

  第二十条:对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可由专人把重要文件、报告录音等送到家中以便阅读、收听。对行动不便的党员同志,可通过定期家访,电话联系等形式,保持与组织的联系,及时接受党的教育。长期在外的党员,按流动党员的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离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协助人事部门处理。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电话费、降温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和退休干部经费(包括退休费、生活补贴费等),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目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离休干部除在合同医院就诊外,可按规定就近选择一个医院就诊。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离休局(所)级以上党政干部和相当级别的技术干部,可享受保健(特诊,高干)医疗。单位医务部门要有医生负责或兼管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有条件的要建立离休干部病史档案。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离休干部体检。

  第二十四条:退休干部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在国家医药费制度改革未实行社会统筹和社会保险前,单位在进行医疗改革时,要充分考虑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退休干部应享受不低于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定期体检,除在合同医院就诊外,可按规定就近选定一个医院就诊。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是离退休干部安度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级领导必须切实解决拖欠问题,必须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十六条: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和特需费,由各单位根据xxx统一规定或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离休干部人数做出预算,合理使用。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参观、学习、文体活动等项开支;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购置病残工具补助和为离休干部服务所需要的少量开支。当年余款,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干部的“福利费”和“集体福利基金”按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困难补助和非生产(工作)性福利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参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离休干部发放护理费。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原配有服务员(或发自雇费)的,离休后可继续保留,但不再发给护理费。没有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九条: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按现行差旅费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第三十条: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安排。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用车制度改革前,离休干部用车仍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副部长级以上离休干部要保证用车;司局级离休干部要保证看病用车;处级及处以下离休干部患急病应保证用车。在单位车辆不能保证用车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各单位在用车制度改革中,应充分照顾老同志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干部离退休后,原是工会会员的,应按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免交会费,享受会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退休干部活动经费(以下简称活动经费)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参照单位所在地方有关政策,确定活动经费的标准。

  活动经费从退休干部办完退休手续的当年提取。

  活动经费要予以保证。按规定编报预算,由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掌握使用。活动经费余款,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参观、学习、开展文体活动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等。

  为增加活动经费,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事业发展,制定特殊政策。

  第三十四条: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其标准与同职级在职干部相同。符合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住房由所在单位与接收安置单位洽商解决,标准可参照接收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在进行住房改革时,各单位要参照执行本地区政府对离休干部实行减、免、补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离退休干部住宅电话使用和电话费报销,参照院有关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退休干部生活困难,同在职干部一样,可向原所在单位申请困难补助。

  第三十七条:单位在提高在职职工非生产性福利待遇的同时,应适当考虑到离退休干部“共享”改革成果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遵照中央规定丧事从简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助亲属办理。要做好善后工作和遗属工作。

  第六章: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单位要建立老同志活动场所。人少而又住地集中的单位,可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四十条:要管好用好活动场所,经常组织老同志开展有益的活动。活动室(站)要订阅必要的书报杂志,购置一定的文体用品,专人管理,建立制度,经常开放。活动内容和方式要结合老同志的实际状况,力求丰富多彩。切实把活动场所办成老同志学习和进行文体活动的中心。

  第四十一条:认真开展老有所学工作,丰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要利用活动场所办好京区老年大学京外单位有条件的也要办老年大学或组织老同志自愿参加地方老年大学学习,并根据老同志的兴趣,举办各种专题讲座。第七章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从实际出发,支持和鼓励有精力有能力的离退休干部,本着自愿结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发挥作用。对有专长的同志,要引导他们在科普教育、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学术活动和社区服务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对在发挥作用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高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鼓励,宣传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原工作单位对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要加强管理,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退休制度 6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对应公司各职位的要求,制定本退休规定。

  第一条退休的条件

  凡从业于本公司的中方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在46级(含46级)以下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在47级(含47级)以上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2、男性员工年龄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龄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退休时间的'认定

  1、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执行中如发现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员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

  致,人事课应会同员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以其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退休年龄的依据。

  第三条退休手续的办理

  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的20日由人事课发出关于退休的《人事通知单》,本人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退休员工的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

  1、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2、公司为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公司“住房基金个人帐户”,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公司结算一次性发给员工。

  3、退休金:员工退休时,公司按退休人员在职最后12个月的标准月收入(包括月基本工资、月奖金)的平均值为基数,每满1年本公司工龄给付1个基数额的退休金,最多不超过12个基数额,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工龄计算标准:

  (1)员工工龄是指:从到本工作之日起至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之日计算的工龄。

  (2)工龄计算的余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二)医疗待遇:

  在南京市未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本公司退休员工的医疗待遇按公司在职员工的医疗报销标准执行,由人事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按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其他

  1、退休员工需要时,公司可为其出具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

  2、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已退休的员工,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提议,在员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返聘任职协议》。返聘期限最多为1年,期满后是否续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决定。返聘人员不作为公司正式员工。

  3、退休员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其亲属。

  4、每年春节和公司成立纪念日,公司将组织慰问退休员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退休制度 7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休养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党一贯传统,是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

  第二条要教育好广大干部职工,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政治待遇

  第三条:建立离退休老干部领导小组,开展争党“五好老干部”的活动、聘请老干部参加本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革命的特长为职工上党课,担任人生导师,结合实际,每月组织有益于社会事业、有益于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

  第四条:休养所按有关规定为老干部提供阅读文件、订杂志、报刊,建立阅览室和老干活动室,为老干部提供了学习娱乐条件。

  第五条:逢重大节日,市领导、民政局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第六条:每半年由休养所领导向全体老干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待遇

  第七条:医疗保健。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卡片。为老干部办好医疗保险。老干部住院期间,市领导休养所要去探望。

  第八条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的原则。

  四、参观、考察、学习

  第九条:老干部参观考察。

  第十条: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出发前应进行体检,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

  五、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按规定提取部分老干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不超支。

  第十二条:活动经费用于老干部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考察、工具费及其它开支。

  六、加强领导

  第十三条: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民政局领导每季听取一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老干部日程管理服务工作,由民政局和休养所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退休制度 8

  为规范集团和所属单位退休返聘用人机制,现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返聘系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司及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的岗位应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替代人选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二、返聘对象条件:

  1、具有全民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个人素质良好;

  2、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3、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则上男不超过63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

  4、因特殊情况,单位确需聘用的,经报请集团党政班子讨论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返聘条件。

  三、返聘程序

  1、拟返聘退休人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聘期中的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报请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集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后批复

  2、集团批复同意返聘后,公司与其签订《返聘退休人员协议书》。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若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返聘期限累计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对象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返聘期届满时,聘用部门如需再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时前30天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继续返聘事宜,并由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返聘退休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与其签定新的协议。

  四、返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1、返聘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其工资实行月薪制,并根据返聘人员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2、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根据返聘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

  3、返聘人员属于公司的外聘员工,故返聘期间,其返聘工资确定后,不随在职人员工资的调整而调整,同时返聘人员也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如带薪年休假、带薪病假等)

  五、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⑴返聘条件

  ①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岗位离不开,本人同意返聘者。

  ②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担任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上职务者,确因工作需要,但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全日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报院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按半日工作聘任。

  1、返聘人员必须是工作需要。根据中心核定的各科室(或部门)岗位设置方案,返聘人员所在科室(或部门)必须编制未满,有岗位空缺,方能提出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

  2、科室(或部门)在提出返聘申请前,必须征得待返聘退休人员本人同意;

  3、待返聘退休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年龄男65周岁以内,女60周岁以内。

  二、返聘程序

  1、凡需要返聘退休人员的科室(或部门),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在征得该退休人员同意后向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主管职能部门、分管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条件后提交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决定反馈至申请科室(或部门);

  4、对于同意返聘的,由人力资源部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协议书》(附件二)。

  5、由申请科室(或部门)负责返聘人员的.考勤及日常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相关待遇,并在每月底通知财务科发放。

  三、返聘人员的待遇标准

  返聘人员按照所在返聘岗位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可以同级聘任或高职低聘,但是不能低职高聘。

  l、返聘在高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3000元/月。

  2、返聘在中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500元/月。

  3、返聘在初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000元/月。

  4、予以返聘的人员,若遇国家工资政策调整时,仍按退休人员办理。

  5、各科室(或部门)如果有条件,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薪酬。

  6、其他福利如过节费、奖励费等按照当时制定的标准发放,但是不重复享受。

  四、返聘经费列支途径

  1、原参考中心行政平均奖计算奖金且没有创收的部门(如行政、药剂),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和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统一支出。

  2、其它根据工作绩效计算奖金的部门或是有创收的部门(如临床医护、医技、科研平台),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由科室(或部门)自己承担,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支出。

  五、其它具体规定

  1、返聘期限为—年,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及个人身体情况可提前一月申请续聘;

  2、在返聘期间不担任何行政职务,只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返聘期间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与在职人员同样要求,享受在职人员同样的公休待遇;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在聘部门提出申请;

  5、对违犯中心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中心有权随时解聘。

  返聘范围

  一、少数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可返聘离退休人员中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技工人,但须从严掌握。

  三、党政干部和普通工人一般不返聘。

  退休制度 9

  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

  (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退休制度 10

  第一条员工退休是指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规定的年龄或因病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养老休息的劳动法律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在职员工在年龄、缴费年限或身体状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中心按规定的标准按月计发退休费,直到本人去世时止。

  第三条员工办理退休的年龄条件:

  新中国建立以来,工人的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领取退休费的办法,最早见于195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在执行的员工退休年龄条件的规定,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正常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鉴定合格,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办理病退;达不到病退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

  第四条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现在执行的是1998年4月2日北京人民政府第2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一、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五条员工办理退休后养老金的组成及标准:

  一、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1)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

  2、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缴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

  以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乘以1%,再乘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4、综合性补贴

  按北京市原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147、5元计发,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按149、5元计发。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二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2、个人帐户养老金

  以上二部分内容与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项目一致。

  第六条员工退休办理的程序:

  1、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各业务系统,各业务系统安排其交接工作、交照片后,可以提前休息,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符合特殊工种员工办理退休,必须是本人书面申请,由本人将面申请书和照片呈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既行办理。

  3、申请办理病退的员工,必须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医疗鉴定和本人的申请书。

  第七条员工退休后医药费用报销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八条员工退休后享受由企业自行支付的其它待遇: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享受以下由改制前企业负担的费用及待遇(企业改制时已予留):

  1、工龄津贴:员工的工龄每满一年6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发;

  2、洗理费:女同志30元、男同志24元;

  3、书报费:操作人员每月23元、初级职称的每月25元、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月27元;

  4、房屋补贴:工龄满25年的每月80元、工龄满25年以下的每月70元;

  5、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规定。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城建离退发[2003]2号文《关于摘要转发离退休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退休人员的管理

  一、根据《北京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职工安置方案》,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和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都由新公司负责管理。

  二、退休的老同志是企业的有功之臣,做好退休员工的管理工作,是创建和谐企业、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组织落实管理人员落实。

  三、加强对退休党员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成立退休党员的党支部,有计划的开展组织活动。

  四、建立定期访问制度和快速联系制度,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访问,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五、认真对待退休人员反应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同时,要认做好退休后回原籍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调查、走访等,从政治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

  第九条此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时,公司对有关条款将进行及时的修改并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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