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薪酬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5 06:21:31 薪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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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建立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劳动管理、用工、奖惩需依照本制度执行,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从严管理,奖优罚劣。

第三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业务,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对违章违纪者依照本制度处罚。

第二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四条 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工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同时注重兼顾新老职工的利益,确定工资结构标准。

第五条 工资计算与构成

1、工资计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2017]71号文《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精神,月工资按制度工时20.92天计算。加班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事假按缺勤时间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劳动部门及本厂考勤制度规定计算。

2、工资构成:实行组合式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津贴+补贴构成。每月15日发放,遇节假日、休息日一般在15日前发放。

①基本工资:北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②岗位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70%;

③效益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30%;

④津贴补贴: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内每工作一天(超过4小时(不含))发给饭费伍元,交通费贰元,职工上夜班或连续工作超过23点的发给夜餐费,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的发给150%的夜班费。其它各项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六条 严格控制加班工时,确实需要,经批准后,按以下规定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计算加班时间。每八小时按一天计算,每天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200%。

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300%。

第七条 下列各项收入不记入最低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

2、饭费补助、交通费。

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劳保福利待遇。

第八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正常工作,企业保证职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个人收入已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如当月漏税,下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由于企业工作任务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下岗待工,下岗待工

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职工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 大病基本医疗统筹费及补充医疗。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四章 各种假别制度

第十五条 事假。

1、请事假不得低于1小时(不足一小时按1小时计算)。

2、请事假按缺勤小时扣发工资。

3、职工请事假在外地期间,得疾病或慢性病复发,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在2天以内、区县级医院证明在7天内,生病期间按病假处理,规定天数以外按事假计算。

4、职工上班不许带小孩,违反规定按事假处理,小孩发生问题由家长负责。

第十六条 病假。

1、职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医疗期内按劳动部门规定享受病假工资。职工患病经医院证明后按病假处理,(有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医务证明才有效)。凡到医院看病未开病假的,凭当日挂号条填写请假单按病假处理。

2、职工离开岗位看病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超过30分钟的要填写病假条。

3、职工在医疗期内病休,应按时交病假条,日期应连续不断,如有

中断视为医疗期停止。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免交假条。

4、职工病假期间如因计划生育、人工流产、产假、婚丧假、公假等情况,可按时间扣除,前后病假仍连续计算。

5、医疗期的计算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伤。

1、职工负伤、致残、死亡,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被认定为工伤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共商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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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本企业长期从事有害作业,并经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的,其门诊治疗期间支付给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八条 婚、丧假。

1、职工结婚凭结婚登记书给假3天;职工男25岁、女23岁,初婚登记的除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

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给假3天;由职工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必须本人料理的给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假1天。

3、职工不满一岁的子女死亡给假1天;满一岁以上子女死亡给假3天。

4、夫妻双方在异地工作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

本企业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除3天丧假外,根据路程另外给与路程假,路费由职工自理。

5、以上假期期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第十九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按劳动保护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2、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24周岁)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由女方申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经领导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晚育妇女可增加奖励假30天,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经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证明)。

3、产假期间企业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二十条 探亲假。

1、进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由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安排探亲休假。职工探亲需填写申请表,保本部门及劳资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则上一年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以上假期,根据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的,不再另行补假。

3、职工探亲假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路费按国家规

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假。

1、职工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期间及领导批准参加各种会议期间。

2、参加子女学校召开的家长会,持学校证明,经部门领导同意,给假2小时(可根据需要增加路程时间)。

3、职工本人搬家给假1天;因国家占地、拆迁搬家,需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给假2天。

4、以上假期需填写假条,由部门领导签字,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旷工。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来上班。

2、工作中擅离职守或办私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并拒绝工作的。

3、连续旷工时间的计算含休息日,实际旷工天数不包括节假日。旷工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1、工作时间外出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早退。批准权限:本部门主管、企业领导。

2、请事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时,应在上班后1小时内以电话请假(此办法请假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本人上班后的当天要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先未请假,到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1小时内计迟到,超过1小时未到岗、也未打电话请假的,按旷工计算。无故早退、提前吃饭的处

理与迟到相同。

4、病假需有医生证明,就诊凭当日挂号条可计病假。

5、请假期满及时到本部门报道,特殊情况期满不能按时上班,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不得超过3天。

6、批准权限:请假三天之内本部门主管批准;一周内由企业综合办公室批准;去外地或一周以上假期由企业领导批准。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勤管理。

1、考勤是考核职工出勤与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支付工资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设考勤员,加强考勤工作,每天认真记录,每月汇总整理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企业劳资科。

2、各科室部门实行打卡制度,从早八点到下午五点,各部门考勤员要详细登记考勤表,以作考勤依据。

3、迟到早退规定。凡在上班规定时间没有上岗的视为迟到(公事除外),凡在下班规定时间之前离岗的视为早退(公事除外),发现迟到、早退每次在工资中扣除30元。

4、遵守工作时间,上班时间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换班、替班。生产部门安排的生产加班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各部门主管人员非生产加班(值班除外)不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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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工作、工作时间违反劳动纪律停止工作的各种行为,不计出勤,情节严重的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企业原同时废止。

劳动薪酬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

第二章 职工聘用与调配

第三条 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聘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 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

选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管理人员男38岁,女3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7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第六条 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

第七条 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劳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第九条 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第十条 符合调入条件的职工,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调令限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以岗选人,不得因人设事,严格控制人员规模,不得随意调、聘、借用各类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岗位配置合理,不得随意轮换、调换岗位人员, 急需人才需要调配、聘用的,须先向人劳科申请,由人劳科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人事劳动工资计划与统计

第十二条 人劳科负责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计划,并严格按上级批准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内容包括:干部、职工人数;人员分类;工资总额构成;职工增减变动等各类统计。职工人数统计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办理,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要按统计部门颁发的统一解释口径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工资有关的月、季、半年、年报表及一次性的调查表,要按规定的种类、表式、内容和报送时间,正确及时地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职工人数及动态工资总额构成、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工年度考核、劳保工伤处理等各项台帐管理,建立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第四章 劳动组织与定员定额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劳动组织机构,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在合理设置生产组织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人数,实行定员定编管理。

第十七条 充分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合理配备非生产人员,把非生产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劳动定员标准及劳动定额的测定是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及管理办法均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从事工作、生产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保证工作时间,各级领导应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考勤管理,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工时利用率和劳动出勤率,保证工作正常进行。有关考勤,请销假及各类假期按照管理处的制度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职工在工作中获得全国和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升级。对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职工,经上级批准给予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于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1、对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生产调动,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要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工资、奖金、补贴等停发;

2、职工因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职工本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奖金或给予一定的处罚;

4、职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依有关安全管理及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职工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拘留的,拘留期间停发其工资和奖金,依法被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经查实一律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7、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严重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其他职工,可视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档案的职工实行档案工资,聘用收费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

第二十四条 职工病、事假工资按照《职工请销假制度》中规定核发。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给加班工资,不发加班工资的应给予补休并在考勤记录中登记,职工存休当年休完。

第八章 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工作中须加强劳动保护,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处人员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公负伤或死亡,在安全部门处理结束后,人劳科要建立事故处理情况专题档案,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终结,确定为局部残废的,要及时改变工资劳保待遇。确定为局部或全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章 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

第三十条 处人劳科根据工作需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及工人技术培训计划,经上级和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岗位要求和技术业务要求组织培训,要上报培训计划,填写培训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将培训考核结果报处人劳科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处人劳科负责职工专业技术外培、内培名单的选定,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职工考核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处人劳科另行修正补充,本实施办法从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薪酬管理办法 [篇3]

为贯彻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理顺公司内部的劳动工资关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工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心协力办好企业,特制定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根据内部的工作岗位需要,采用灵活的用工机制,实行多种形式的劳动工资分配方法。

第二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员工的劳动责任、工资待遇、福利政策,明确企业与员工的责、权、利关系,依法保证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管理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制。维修保养和安装工程实行承包制。

第四条 对工程承包制的,应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建立起工程承包制度,明确企业与员工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劳动安全、现场管理、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责任、利益关系。

第五条 对实行岗位工资制的管理、技术人员,应明确其岗位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六条 教育员工热爱企业,鼓励员工终生为企业服务,与企业建立真正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员工与企业同发展。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实行工龄工资制。

第七条 员工的工资水平随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效益的提高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符合企业管理需要的、符 合企业与员工双方利益关系和要求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永久四种。短期为一至三年,中期为四至十年,长期为十一至二十年,二十年以上的为永久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并经上级劳动合同鉴证部门鉴证后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员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实行岗位工资制

第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管理、技术及生产岗位。

第二条 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岗位月工资(人民币)如 下:

总经理:6000~8000元;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5000~6500元

部门经理:4000~5000元;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2000~5000元;

专业技术工人:2000~4000元;

其他岗位工人:2000~3500元。

第三条 岗位工资根据岗位变化和企业效益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实行工龄工资制度

第一条 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工龄工资奖励政策。

第二条 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龄工资30元。

第三条 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时间在10年以上20年(含20年) 以下的,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龄工资35元。

第四条 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时间在20年以上的,每工作满一 年增加工龄工资40元。

第五条 工龄工资根据企业效益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实行工程承包制

第一条 电梯安装无论项目大小,均由公司与安装队(班组)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制的维修保养人员,根据技能和岗位确定承包电梯台量工资。承包费用包含工资、各种补助、劳动保险、出差费用。

第二条 电梯安装和维保承包以合同形式明确公司与承包人的责任、权利与劳动报酬关系,依法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合同中要体现质量、安全、工期等关键指标,奖罚分明,有利于贯彻严格管理与充分调动安装人员积极性的精神。

第四条 安装工程与维保工作的承包通过制订详细的管理办法加

以具体实施。

第六章 其它政策

第一条 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具体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条 对员工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政策,具体政策根据企业效益状况确定。

第三条 销售人员实行底薪加提成的分配政策。

第四条 假日工资

1、国家法定假日,员工休息时仍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2、节日值班: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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