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工薪酬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5 08:08:20 薪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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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薪酬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和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农电体制改革,全面做好对农村用电户“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供电营业所员工的积极性,明确全体员工的工作责任,增强敬业爱岗精神,分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农电管理考核力度和深度,全面深化农电内部模拟市场考核办法,特对予以修订。

农电工薪酬管理办法

员工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考核工资+激励工资+增供扩销奖

1.基本工资(最低生活费)每人每月为200元,副所长为230,所长为260元。内含医疗补贴10元/人月,洗理费10元/人月,肉食补贴15元/人月,按月由农电科造表发放。

2.考核工资:

①即各所收支结算后的维管费金额,按照局规定的比例提取,由各所按员工的系数核算考核工资,造表经农电管理科专管人员审核,科长、局长审批签字后发放。

局规定考核工资核算比例为,当月维管费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提取20%,1—2万元(含2万元)提取10%,2万元以上提取5%。

②考核工资内含自行车费10元/月.人,差费60元/月.人,三分离收费补贴40元/月.人。

3、激励工资:

按各所平均电价(售电费÷各所供电量)与全局平均电价(全局总售电费÷全局总供电量)的增降比例以及各所线损率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激励工资的考核基数,前者基数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奖励或扣减考核工资的5%,后者

按完成情况考核,线损率高过11%,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发考核工资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奖励考核工资5%。,奖励不封顶,处罚不保底,直至扣完考核工资。

4、依据岗位分工,局规定农电人员岗位系数分别为:

所长系数1.5,副所长系数1.4,星级员工1.3

各所按三名员工设一名1.2系数的方法核定工作负责人系数。甘亭5人、光明5人、玉蝉5人、天桥3人、 余下5人、石井3人、庞光6人、草堂6人、秦镇6人、牛东 4人、五竹5人、苍游4人、大王6人、渭丰5人、涝店6人、 甘河6人、祖庵6人、蒋村4人、白庙4人。

其他工作人员1.0。

5、增供扩销奖:

凡每月人均供电量超过2万kwh(含2.0万kwh)者,发给每名员工增供扩销奖20元,之后,人均供电量每递增5000kwh,人均加发10元。

6、以上办法考核兑现到所,各所应依据本所实际,制订本所二次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作到奖罚分明,奖优罚劣。所有奖罚及兑现应经所委会研究,逐月记帐公布并上报分配报表,未按规定上报以严重违纪处理。

农电工薪酬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电工工资管理,建立科学的农电用工薪酬机制,维护农电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农电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电工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合理定酬、适度增长”的原则,使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 工资总额

第五条 农电工工资总额参考国家电网农[2017]10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电工管理的工作意见》。

第三章 工资结构和标准

第六条 农电工工资由岗位技能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岗位技能工资反映农电工作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技能的大小,分20个级别,各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见

下表:

农电工岗位技能工资套用标准

单位:元

第八条 年功工资反映农电工在电力企业不间断工作的年限。

第九条 绩效工资反映农电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及质量、遵章守纪等综合表现。

第四章 各类工资标准的套用

第十条 岗位技能工资 (一)所长岗位:

1、供电所所长按16岗执行。

2、凡年售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供电所所长按17岗执行。

3、凡年售电量不足500万千瓦时的供电所所长按15岗执行。

4、市场营销部管理人员按所长岗位标准执行。

(二)管理员岗位:安全员、设备员、营业员按14岗执行。

(三)营业工岗位:按12岗执行。

1、凡售电量每月超过2万千瓦时或责任区抄表户数超过500户的责任区电工岗位工资可在原岗位上浮1级。

2、凡售电量低于0.5万千瓦时或责任区抄表户数少于300户的责任区电工在原岗位可下浮1级。

3、凡担任电工组长的农电工可在原岗位上上浮1级岗位工资。

4、凡担任工作负责人的农电工可在原岗位上上浮1级岗位工资。

5、凡在市分公司、技能比武中获得名次,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电工可在原岗位上上浮1级(限期1年)岗位工资,凡在省公司技能比武中获得名次并取得证明的农电工在原岗位上上浮2级(限期2年)岗位工资。

6、以上各条可合并执行,但最多不得超过2级。

7、微机员按营业工岗位执行。

第十一条 年功工资:由1999年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后,聘用之日算起(按5元/年计算)。

第十二条 绩效工资:供电所所长不超过200元/月,三大员(安全员、设备员、营业员)不超过150元/月,市场营销部管理人员不超过150元/月,微机员不超过100元/

月,以上三类人员由市场营销部按月考核,专职电工由各所每月按《农电经济考核办法》考核后,报农电财务,并统一发放。

第五章 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 农电工工资应当以法定的人民币形式支付。

(一)应将工资支付给农电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二)向农电工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包括农电工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内容在内的清单。

(三)必须建立工资台帐,书面记录支付给农电工的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字,并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农电工公布,且应按期支付。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第十五条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付清农电工工资。

第十六条 农电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在征得同意后,应视同其进行了正常工作而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农电工在事假和依法享受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农电工工资。因

农电工本人原因给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农电工直接赔偿,也可以由从农电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场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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