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师 百分网手机站

2017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2)

2017-06-23 09:23:28 9010 9015

  (三)询价采购流程

  1.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

  2.成立询价小组(成员组成参考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组成)。

  3.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询价。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报价情况等;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邀请招标流程

  1.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发布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2.经评审确定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随机邀请至少3家供应商投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投标文件。

  3.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

  4.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中标结果。

  (五)单一来源采购流程: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以依法依规为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1.履行单一来源采购审批程序,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3.直接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处采购。

  4.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布结果。

  (六)竞争性磋商流程。应以依法依规为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1.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

  2.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3.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布结果。

  (七)协议供货流程。

  1.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提报的采购计划,确认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并定期集中后上报审批。采购金额达到限额以上的按相关采购方式执行。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在河南省省直协议供货商或定点服务商中竞价采购。

  3.双方签订合同后供应商送货。各单位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其它采购方式流程。

  (一)校级询价。

  1.小组成员组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组成3人以上的询价小组,成员组成由项目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

  2.校级询价须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公告,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二)部门级询价

  1.询价小组成员组成:由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自行组成(见附件5《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自行询价采购规范》)。

  2.部门级询价须按规定自行询价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询价。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2)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须将中标(成交)通知书及时发给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按中标文件监督项目执行。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学校政府采购合同,于次日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财政厅指定网站上公告。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采购项目验收及报账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进行实物验收,金额5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复验;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物资设备,经使用部门初验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验收小组,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必须按照技术合同、验收标准(国标、部标、厂标等),对仪器设备功能、性能、精度、附件及随机资料等进行验收,并如实填写《物资设备采购验收报告》(附件4)。

  第二十三条 一般常规仪器设备,货到使用单位后,一般一周内完成验收;大型仪器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二十天内完成技术验收;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完毕的物资设备要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中需要政府采购的设备,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可在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处提供设备清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已明确使用保管单位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通知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科研费购买的设备,分以下情况处理:

  1、校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全部按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使用其它科研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纳入科研成果的或为委托方购买的转外使用的设备,由科研外事处根据合同规定(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出具委托方证明)审核签字,到财务处报销,该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

  3、购买的非上述情况的仪器设备,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报增,该仪器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办产业用学校设备费购置的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用自己的发展基金所购设备,产权属于学校,由校办产业自行建立设备账目并进行日常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年检,并将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八条 校外赠送或无偿调拨给我校各单位的设备,应尽快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对于隐瞒不报的视为隐瞒学校固定资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凭验收报告建账报增,凭发票及报增单报账。无固定资产报增单,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服务项目的验收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和使用部门评价因素,并由项目负责部门写出验收报告后进行报账。

  第八章采购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因供应商责任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负责向其进行索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因部门或个人原因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要进行相应追责。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采购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实施招标的, 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程序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者与投标商恶意串通的;

  (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收纳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单独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违反采购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八)对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采购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上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河南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