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师 百分网手机站

2017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2017-06-23 09:23:28 9010 9015

  采购的基本作用,就是将资源从资源市场的供应者手中转移到用户手中的过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以依法合规为基础,以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为前提,同时保证产品质量并维护采购人、投标商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上所述工程是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和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 、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维护、修缮工程。由省发改委批准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按《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须通过充分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依据有关财经政策、采购项目存量和综合利用情况,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论证决策程序等进行复核,确保项目论证充分、程序合规、预算适当,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五条 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年初集中、审核、汇总采购计划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申报,保证各项采购计划及其资金使用按计划进行。申报单位一年内同类采购项目申报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资金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采购程序执行。

  第八条 学校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须列入学校预算,没有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审批后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学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采购单位的负责人和学校法律事务专员作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研究审议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紧急、特殊情况,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不可预见问题,保障学校利益,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日常政府采购项目组织与职责内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有:

  (一)起草与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牵头组织审计处、财务处对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预算额度进行复核。完成采购方式的审核及采购组织形式的报批工作。

  (三)完成委托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的联络和执行工作。

  (四)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校本级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执行工作。工作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将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学校批准文件、政府采购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单、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采购文件收集整理存档。

  (六)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和对采购相关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

  (七)负责向政府采购工作小组汇报工作,处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性事项及采购项目的校内申报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对批准立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市场调研论证,并及时提出书面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具有详细的采购内容,其中包括: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时间要求、落位条件、详细概预算、必要的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文字说明、验收标准以及关系到投标报价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

  提出申请时限要求为:1.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前60日历天上报;2.分散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前40日历天上报。

  (二)负责对招标项目技术问题的释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和统一答疑,出具答疑文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委派单位正职或副职和熟悉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代表参与评标、评审。

  (四)负责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或对格式合同技术条款进行签字确认。工作时限为:中标(成交)结果生效后,30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五)负责执行对本办法规定的部门级询价采购工作,并按要求对相应文件、资料上报备案或存档备查。工作时限为:15日历天内完成部门级询价采购工作。

  (六)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及时纠正或上报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负责完成对采购项目验收和质保等后续服务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河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需求,政府采购工作采用以下组织形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对于纳入省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由学校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二)部门集中采购:对于河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进行部门集中采购,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由学校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三)分散采购:对于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1.纳入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确需执行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由学校自行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有合理的特殊需求的组织形式要求,按照本办法中第五章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及执行条件:

  (一)公开招标: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二)竞争性谈判:经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复的项目,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竞争性谈判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三)询价采购:分为公开询价、校级询价和部门级询价采购。

  1.公开询价是指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进行询价。

  2.校级询价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进行校级询价采购,也可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询价。

  3.部门级询价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下,预算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询价采购。

  (四)邀请招标:有依法合理的特殊需求,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复的项目。

  (五)单一来源: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项目报经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依法组成谈判小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项目,或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下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的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六)竞争性磋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七)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产品和定点服务商,由采购人在公布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选择货物和定点服务。2017年1月1日后,纳入《河南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录》内货物全部实行网上商城电商采购。

  第十五条 对于办公耗材、实验耗材、家具、标牌、印刷服务等需要全年多批次或日常零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为减少集中采购的次数,有效缩短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年度预计额度等情况,采取适当采购方式一次性确定1—4家年度供应商资格,作为一年之内年度供货商家,采购单位可直接在年度供应商中自行采购。年度供货商应与学校(或相关项目负责单位)签订年度供货合同,约定主要项目质量参数、价格水平和服务承诺。

  学校应定期检查核对年度供应商供应情况,对以次充好、价格虚高、供货不及时、服务不达标、虚开发票或提供虚假的发票的,学校可终止其供货资格。对于同一采购品目已确定多家供货商的,供货商间为市场竞争关系,学校鼓励其合法竞争并为其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年度供应商合同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有合理的特殊需求的采购方式要求,按照本办法中第五章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认真组织进行针对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市场调研,并对预算的合理性作出说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对项目清单和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批准。

  (二)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认真组织进行针对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市场调研,并对预算的合理性作出说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对项目清单和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批准。

  (三)对于采购单位提出的预算内具有特殊性(如单一来源、邀请招标)采购项目, 5万元(含)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资产管理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30万元以上项目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以上项目均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和采购。

  (四)按照河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要求,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后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办人实行A、B角制,由两名以上执行政府采购的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采购流程执行采购程序。

  第六章采购方式流程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方式流程分别为:

  (一)公开招标流程

  1. 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历天。

  2.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方式抽取产生,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确定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参加投标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

  5.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6.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二)竞争性谈判流程

  1. 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等方式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对于通过公告报名,且资格审核通过的投标单位为2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进行两家竞争性谈判,并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谈判小组成员组成。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3人以上谈判小组,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开展的谈判工作。

  3.制定谈判文件。由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单位提交的项目清单及需求制作出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需由采购单位签字确认,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4.谈判。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谈判小组提交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发布成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