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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17-05-06 采购师 我要投稿

  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六年三月十四日起开始实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办法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关系的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审核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

  (三)拟订市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

  (六)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七)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督合同执行;

  (八)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九)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第八条 采购人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单列。

  市财政部门在审核采购人部门预算时,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的,应当退回采购人重新编制。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后,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部门预算下达后20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部门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报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市本级追加预算、上级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预算单位的支出,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下达指标时应当明确政府采购事项。

  第三章 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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