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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2017-05-04 16:34:30 8880 8885

  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各岗位、各环节的责、权及相互关系,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机关政府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商务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

  第三条 商务局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20万元;工程类30万元。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委托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第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由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采购活动。

  第九条 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相应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在预算申请时与区交易中心对接。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需全过程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商务局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询价采购;

  (五)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无论采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类、工程(物资)类项目在50万元及以上;

  (二)服务类项目在30万元及以上。

  第十二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原则上与年初资金计划编制同步提出,同时在集中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向区财政局提供证明文件申请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除法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一)上级部门补助部分资金采购指定货物、服务或唯一来源的工程项目;

  (二)原有系统工程的延续性建筑,因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

  第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各科室在提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根据需求情况,按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要求,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按预算管理程序上报。财务审计科在审核汇总后上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后,报区招管办审批采购方式。采购部门根据区招管办的审批结果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因未报、漏报和预算变动等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务审计科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财务审计科按规定程序上报区财政局批准。涉及集中采购事项的,将相应调整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的审批、招标文件与合同备案等采购审批与备案事项,应使用萧山区政府采购综合办公平台实行全过程网上流转。区财政局、区招管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审批文件,采购人确有需要的,可自行网上打印纸质文档后到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凡采购失败后,以原方式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取消组织方式、采购方式的再次审批。若两次公开发布信息后投标人数不足三家的,或者采购失败后重新组织采购仍失败的项目,经区招管办核准后,可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在采购前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应急项目采购按照区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采购物质运到本单位时,应由采购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并进行质量检验,经确认无误后开具《请验单》,并在验收书上签字,检验合格的物资由保管员点数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部门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向区财政局会计结算中心或财务审计科申请资金拨付,及时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科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对认真审核《请购单》、《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单》、《采购付款申请书》、《入库单》、《发票》等有关单证,账目结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财务审计科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小组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和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审计科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三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不按规定招标或者分拆项目规避招标、擅自变更采购项目及方式,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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