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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7-05-06 采购师 我要投稿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正在实施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通用类采购和部门集中类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实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八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事项按财政管理体制报设区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订,并通过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政府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

  (二)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三)审核、批复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四)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处理供应商投诉;

  (六)依法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七)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八)管理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九)管理政府采购网站;

  (十)培训、考核政府采购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负责集中采购业务的专职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采购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宜,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在编人员;

  (二)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特殊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自行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自行采购。

  采购人有权按照本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规代理业务、不得拖延代理、不得转委托、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代理费、不得贿赂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二)采购执业人员必须是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

  (三)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

  (四)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做好相关服务;

  (五)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保存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八)按财政部门要求报送代理业务活动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三)中标或者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四)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五)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以一致抬高投标报价、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以及先内定中标者再参加投标及其他恶意串通手段参与投标。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准。采购人应当按照核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程序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规定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程序及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制订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

  (二)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按目录分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数量及金额;

  (三)实行配备标准或者资产限额管理的项目,已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提出核定意见,统一编入部门预算文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形成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调整和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和资金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二)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

  (三)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者论证;

  (四)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有效衔接。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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