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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调研报告(3)

时间:2018-02-22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农村土地纠纷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调研报告 [篇2]

近年来,双合镇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比较多,不时有村民集体到镇政府上访或直接到市政府请愿,反映山地承包合同纠纷、山界纠纷、征地补偿纠纷等农村土地纠纷问题。

一、土地纠纷的类型

一是村民与土地承包者之间的矛盾,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的有效性以及补偿问题。如最近几个月,先后有泗合村委会桂山园村、双桥村委会桥中村和合成村委会旱冲村的部分村民到镇政府反映当年村干部与山地承包者签订的合同不合法,要求承包者作出补偿。

二是村民内部的土地纠纷问题。如双桥村委会桥中村曾有十多户村民到镇政府上访,反映该村部分村民人均土地面积近两亩,而他们人均土地面积不足两分,强烈要求重新分地。又如先成村委会康田村,有些村民强行霸占村中的山地,引致其他村民的不满,部分村民集体到镇政府上访。

三是山界纠纷问题。据调查,双合镇几乎所有的自然村之间都存在山界纠纷问题,如合成村委会洋坑村与先成村委会龙山村、合成村委会的棠密村和凤村以及长岗村和安塘村等,都经常由于山界不清而引发争执事件。农村山界纠纷已漫延到周边乡镇,双合镇内的一些自然村与xx区更楼镇、xx市苍城镇、xx县水台镇等辖区内的一些自然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山界纠纷问题。

四是自然村原村民与代耕户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如双桥村委会的云南村,其村民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从云南省xx县迁移而来的,当时由于要征收农业税,而这些村民聚居地方的土地都比较贫瘠,当地的村民都很乐意将土地交由这些外来的村民代耕。取消农业税后,当地村民要求要么收回代耕地,要么收取一定的费用。云南村的村民不同意,从而引发了争执和矛盾。

五是开发区征地引发的问题。去年,双合镇加快招商引资的力度,在先庆村委会康田村至蒲塘村征用了近2000亩山地开发为工业用地。由于镇政府的财力有限,部分土地补偿款未能及时兑现,加上征用土地后,村中可用的土地大幅减少,村民担心日后的生计问题,也引发了部分村民到镇府请愿等事件。

二、土地纠纷的特点

一是群体性。土地纠纷问题,涉及面一般都比较广,涉及人员比较多,少则十户八户,多则上百户,而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因此土地纠纷有时可涉及上千人。这些纠纷的处理结果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大多数村民所关心,社会影响极大,处理一旦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今年五月下旬,双桥村委会桥中村就因山地承包问题部分村民与承包者发生争执,经镇政府调解无效后,村民自发组织了四十多人直接到市政府请愿,或多或少影响了市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是季节性。土地纠纷有较强的季节性,一般集中在春播或者秋种时,因为这时土地问题直接影响到农作物的耕种。另外,村委班子换届之时也是土地纠纷案件多发时间。如今年三月至五月,是双合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前来镇政府反映土地纠纷问题的村民特别多,他们都希望村委换届前能解决好有关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是隐蔽性。土地纠纷大多为村民内部矛盾或村民与村集体的矛盾,这些矛盾因双方都碍于情面不点破而暂时隐蔽起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越来越大,最终对利益的追求会突破人的情面而突然爆发。土地纠纷的这种隐蔽性和突发性特点较之其他的矛盾,具有更难处理的一面。

三、引发土地纠纷问题的原因

一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大幅提升,这是土地纠纷问题增多的根本原因。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和支持“三农”问题,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大,农民的负担减轻,土地收益大幅提升,尤其是免征农业税后,土地的价值明显升高,加上开发区的建设造成耕地减少,村民对土地的渴求达到了一个新的高-潮。前些年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开始回归农村,投资农业,原先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问题增多的根本原因。

二是个别村对农民承包的土地底子不清,管理混乱。一些村自实行土地承包以来一直没有进行土地调整,由于婚嫁、新生儿女、新迁人口、征地占地等原因造成人地矛盾突出,人地分配不均,人多地少的找村里要地,人少地多的不愿退出耕地,引致土地纠纷。

三是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管理不规范。农村中基层组织干部和农民的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许多条款不完备,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也权属不清、四至不明,地名、面积随意填写涂改,公章乱盖,管理混乱。

四是因土地被征用而引发纠纷。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用地加快,而资金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引发土地承包纠纷。补偿款不到位、补偿价款低,农民不能如愿,造成结队上访。农户间土地权属不明或有地不种的农民的补偿款由他人冒领引起纠纷。

四、土地纠纷问题的处理

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以调解工作为主,尤其是有关土地承包的纠纷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实行民主自治,镇政府对村委会只有指导、监督职能,而无行政管理职能,镇政府无权判定合同是否有效,但有义务帮助解决纠纷。镇政府在调解工作时基本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尽可能让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级。在具体操作中,镇政府进行调解时引导当事人双方尊重事实,考虑承包者的成本和产出,不乱开口子,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承包地作物的面积和数量,由承包者从承包地作物的收益中作出适当的补偿。

曾有些村民不愿接受调解,想将土地合同纠纷交由工商行政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镇政府认真地帮助他们分析了情况,从双合镇的有关土地承包纠纷来看,如果由村民到法院起诉承包者,大部分都很可能会出现法院判处无效合同的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无效合同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双方进行返还财产;二是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给无过错的一方;三是收归国有。对于第一种处理方式,由于土地承包的特殊性,承包者是很难返还财产的。而对于第二种处理方式,由于承包合同大部分都是盖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公章的,也就是说大部分都是合法的,问题的所在只是土地承包合同未经过大部分村民的同意,也就是说承包者并无过错,若赔偿损失,只能是由村民赔偿给承包者。第三种方式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产品而言,对土地承包不适用。因此,若将土地承包纠纷诉之裁决机关,对村民并无好处。双合镇大部分的土地承包纠纷在镇政府对村民讲清楚道理后,村民全都自愿通过调解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至于要求重新分地等村民内部土地纠纷问题,由于涉及大部分村民的利益,镇政府一般建议由村委会组织有关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重新分田,若大部分村民同意则协助作适当的调整,否则只能保持现状。对确实有生活困难的个别农户,镇政府通过一定的措施和补贴,鼓励他们外出务工或代耕土地。

山界纠纷问题由于跨越的时间比较长,加上缺少历史资料,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困难。如合成村委会的凤山村和洋坑村的山界纠纷问题,起源于解放前,而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凤山村并入合成农场时,地图边界不清晰,文字资料也无明确说明,因此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对代耕户与自然村原村民的土地纠纷问题,镇政府坚持从大局稳定考虑,一般建议双方签订代耕协议,并由代耕户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给自然村。如双桥村委会的.云南村村民在西元村春花朗一带代耕已有十多年,期间由于双方责权不分,经常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后由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制订土地代耕方案,桥上、桥中两条自然村继续将春花朗一带土地租赁给云南村村民代耕,土地代耕期限为20年,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云南村村民以每年每亩40元的价格支付管理费给桥上、桥中村。目前此事进展顺利。

至于开发区征地引发的土地纠纷问题,镇政府一方面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支付征地和青苗补偿款,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开发区企业的支持,优先安排被征用土地的村民进厂打工,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农村土地纠纷调研报告 [篇3]

X X镇人民政府:

我所接到莫X X与六队群众纠纷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取证,查阅历史资料,土地确权等法律法规,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所依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对该纠纷案作了处理意见(附后),现请镇领导阅示。

事由: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 X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长塘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经查:该争议土地在长塘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

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 X屯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X 福(申请人莫X X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X 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 福,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期间,长塘六生产队将原莫X 福耕种的这块土地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整出一块坪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 1

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长塘六队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X 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就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X 福作调换,现该地莫X 福家人已将该地转给莫X 龙,后莫X 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X X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X 福借用的,现申请人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我所工作人员到X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在X 1958成立人民公社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X 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应予确认为莫X 福的原耕土地,成立人民公社初期应确定为莫X 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X 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X 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 2

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我所对莫X X等四兄弟与X 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2、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X 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X 福调换,且莫X 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X 福土地的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所申请镇人民政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不予支持。

4、莫X X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特此报告

X X镇国土资源设管理所

2017年5月8日 X X等四兄

农村土地纠纷调研报告 [篇4]

我是xx电大-法学本科的学生,根据法律实践的要求,我于2012年4月18日,到x县xx-x乡司法所对一起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进行调查,以下是我调查的情况介绍和个人的相关体会。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韩甲,男,汉族,现年xx岁,xx-x乡xx村农民

当事人:韩乙,男,汉族,现年xx岁,xx-x乡xx村农民

韩甲与韩乙系堂兄关系,2017年农历腊月,韩甲父亲去世,经双方口头协商,韩无偿在自家耕地提供一块坟地,但至2017年下半年,双方发生矛盾,要求韩甲把坟地从他家耕地迁出,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无效申请麻子川乡司法所调解。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原来双方是因他人口角发生冲突,韩乙供说韩甲嫌他家穷,在老人的丧事上多吃多拿,因此一气之下非要让韩甲迁出此坟。后来,司法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双方以传承孝道为己任,排除他人闲言碎语,以维护亲属关系为主,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二、个人认识

(一)对如何调解民事纠纷方式的认识

通过这一民事纠纷的调研,我认为,在进行此类案件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乡司法所深入矛盾户家中,了解和掌握详细情况,为上级单位部门提供第一手资料。(2)举办由村组干部、村级财务人员、乡镇农经干部、乡镇主管领导参加的农村土地政策培训班,系统学习土地、信访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法律意识。(3)建立健全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处理组织,避免政策掌握不清,接访人员经常变动,频频造成越级上访。村级党支部书记负总责,村会计为兼职调解员,实行接访、政策解释、调解、处理、答复、报告、档案管理等一条龙服务。(4)开展文明执法,晓之以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程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一年学习的知识水平。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这十天里,我严格要求自己,虚

心向法官和书记员工作人员求教,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三、个人的感受

(一)我深深地感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

在短暂而充实的调查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同时,我感觉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定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定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二)我深深地感到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要。在我旁听庭审是发现,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行为时并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违法行为,大多数的被告人对庭审程序以及自己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权力一无所知。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地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三)我深深地感到适用法律的重要性

司法所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厅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

学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厅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法学是一个十分需要从实践当中汲取营养的学科,只有不断实践、从实践中不断摸索、进步,才能够真正了解这门学科的真谛。而它所包含的范围又是那么的广阔,它所带来的影响又是那样的深刻。

四、个人的启迪

罗马法学家赛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于正义之科学”,然而对于善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甚至有人毫不夸张地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对于一个法科学子来说,只是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还是远远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许许多多法律问题,法学不仅仅是一门科学,它更是一种技巧,一门艺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与积累经验,因而,我于今年在岷县麻子川乡司法所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实习之旅。十天的实习生活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虽然没有承担什么重要的工作,但却也坚守本职,努力学习,在平平淡淡的忙碌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与做人的道理。通过对民事诉讼和邻里纠纷案件的调研,我学到了很多,颇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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