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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方法是什么

时间:2021-12-05 19:19:41 劳动关系 我要投稿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方法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管理是大部分企业关注的内容,然而有很多的企业都不知道怎么管理员工的劳动关系。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方法

  1、有理。有理就是凡事有法律依据,例如你要辞退一个员工,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支撑才可以。这就要求我们的制度是健全的,以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起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集体合同、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公司规定,并依照法律程序公示,为有理做好制度的基础。

  2、有据。有据讲的是有证据,法律只讲证据,在法庭上很多时候证据之间的比拼。光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还是不够的,还要有充分人证、物证等,没有证据,等于诽谤。因此,劳动关系管理人员要有极强的证据意识,在通知送达时一定要求签字,在访谈时要有录音或者经过签字的谈话记录等,记住“劳动争议,证据为王”。

  3、有序。有序就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遵守相关的程序。最近看到一个司法解释,不遵守程序的辞退属于违法辞退,需要承担责任。因此,不要忘记程序,例如辞退时需要征求工会的意见,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员工手册需要公示等。程序也需要证据支撑,记得有一次在开庭时,法官只问了用人单位一个问题“员工手册有没有经过公示?”,可见程序的重要性。

  4、有情。以上几个原则,只能解决有争议时,用人单位不违法违规,不能降低劳动争议带来的风险。有情,是预防,防止出现劳动争议。员工与企业或者管理者有矛盾很正常,但是如果沟通粗暴,不照顾员工的感受,即便公司有理由,也会产生劳动争议,甚至仲裁和诉讼,这样企业的用工风险和成本就上来了。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个员工与领导合不来,在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该领导反馈意见不再续签,员工不理解,因为员工绩效和表现很优异,得到其他同事的一致认可,员工找领导谈,领导避而不见,结果员工要提起诉讼,公司又花大力气才与员工达成和解,浪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与员工沟通时,要从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倾听对方的`诉求,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缓解矛盾。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知识

  能量守恒,未来劳动争议多发是必然

  我们国家没有经过大规模的劳动运动,我们的很多权益都是发达国家在过去经过大规模的劳动运动获得的权利,这些权利被他们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又被我们进口到国内。我们的权利没有经历劳动运动,而在我国大规模的劳动运动发生的可能性又较小,因为能量是守恒的,一个个频发的小争议便替代国外大规模的劳动运动,所以劳动争议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大幅减少。

  人力资源从业者有必要学法,但不能急于用法

  达到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有一个过程。大家很羡慕日本、美国、欧洲,当然他们也有很多争议,但是整体上他们的劳动关系比我们和谐。从能量守恒的角度讲,我们现在是用法比较多的时代,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们人力资源部很多的同志都恶学猛补劳动合同法。大家都在学法,为什么劳动争议还不减呢。据统计《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全国单日的法律培训会最多时可达到2000场,但是劳动争议还依然很多,劳动关系还依然很紧张。

  法是底线,但现在大多数人一眼就看到了底线,却没有想到到真正用法的时候是有一个过程的,这也就是赉擘斯郭总发明的情理法,这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方法,我接触郭总之后受到了很多启发。

  比如在岗位调整这个事情上,企业方和劳动者肯定是对立的,人岗匹配往往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多时候就涉及到再次的调岗。理论上讲,当企业看到劳动者在岗位上生产率不高,在这个岗位上并不幸福时,往往劳动者会从自身的角度判断,认为我很舒服,挺好的,这个时候两方就会产生对立,这是一个基本的原理。但是解决这种对立,如果没有中间沟通的过程,我们就会一下看到劳动合同法第35条,但是企业是否给他解释过公司的培养计划是要不断轮岗,这样更能充实你的职业生涯,企业是否给他解释过岗位的特点和个人的优势。

  所以这一部分不是一下就看到法,我们很多人力资源的同事一下就看到法,很多时候人力资源是一个论理的过程。我们现在有必要学法,但是不能轻易的用法,这是人力资源转变新思维必须要考虑的角度。

  外籍员工的劳动管理方法

  根据《外籍员工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在中国就业的外籍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不管双方如何约定,违法的约定只不过是无效条款而已,只要不执行,就不会有问题。但是在日常管理中,如果违法了就不得不面临因此而带来的违法后果。所以,相关用人单位在管理中,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谨慎执行:

  最低工资

  对于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其提供正常劳动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休息休假

  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这就意味着,外籍员工同样享受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考虑到外籍员工远在异国他乡工作,于是双方约定给予外籍员工每年一定时间的休假,供其回国与家人团聚。这是用人单位的福利,法律予以支持。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注意,这里所谓的探亲假等与法定的年休假是既不重复也不能相互抵消的。所以,应当尽量先安排外籍员工使用完有关的法定假期,以免产生额外的法律成本。例如,在约定每个年度的休假时,可以将年休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的时间考虑进去,然后额外适当给予一定假期时间即可。这样,既解决了该外籍员工的假期问题,也避免了外籍员工多休了假期反而最后单位还要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情形出现。

  加班

  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如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也有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也适用国家的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因此,对于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如果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外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里的外籍员工一般都身居管理岗位,且薪资相对较高,于是一部分用人单位就因考虑到加班成本而直接与外籍员工约定无加班费,以为这样就可以规避加班工资问题。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灵活运用有关的特殊工时制度,如适用于高管的不定时工时制度,来合法降低加班成本。

  社会保险

  外籍员工也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一直受到用人单位的关注。但由于实际操作与法律规定脱节,因而一直未能很好地贯彻实施。

  在天津、上海等部分省市,早在一两年前就已经打开了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窗口,用人单位可以为本单位招用的外籍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只不过,当时对于这部分的规定不是强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不缴纳;而且,当时对于外籍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并未得到明确。因此,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非常罕见,比较多的都是通过商业保险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根据今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该法首次规定了外籍员工强制缴纳社保的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关操作办法,这一问题暂时搁置。在时隔两个月后,人保部最近审议通过,将于10月15日实施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外籍员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就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的前提条件、缴纳的社保种类、社保待遇的享受、不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及其他情况等都一一做了说明。

  该办法提到,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签订社会保险双边协议的国家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就可以免缴社会保险。如果其在该国没有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或者已经超过了社保双边协议约定的免缴期限,此时,用人单位还是要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目前我国仅与德国和韩国两个国家签订了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议,用人单位在招用这两个国家的人员时,可以关注一下相应的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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