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5-12-05 16:43:58 好文 我要投稿

信息公开制度(精选15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信息公开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息公开制度(精选15篇)

信息公开制度1

  一、主动公开范围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构的财务预算、决算、实际支出和审计。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

  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事业单位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披露应注重公开审计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对机关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关注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合理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开内容方便群众在更大范围内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3.指控和更正的形式。来信、来访、电话、电报、电子邮件或口头报告都可以用来纠正错误。各项目点及其机关部门必须设立1至2个监督信箱和1部电话并向群众公布。

信息公开制度2

  第一条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3

  一、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证食物不被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

  2、学校家长委员会人员至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作好记载。

  3、检查内容:

  ①食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潲水桶是否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②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间吸烟,有无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分发食物时是否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③食堂的“三防”设施有无损坏情况,是否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④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⑤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

  序。

  ⑥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餐间存放保洁。

  二、餐具消毒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容器、用具不仅用量大、周转快,而且与进餐者直接相关,如果餐具及容器、用具不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通过就餐环节,病菌或病毒就会进入体内,造成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因此,膳食委员会成员将对食堂的器具的洗涤和消毒作不定期检查并记录。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2、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7、每天早上上岗前由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8、从业人员给学生服务时必须戴上口罩、帽子和穿上卫生服。

  四、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及监督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加强过程管理,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1 、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③、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④、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⑤、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⑥、手感,是否有异样

  2、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②、闻:是否有异味;

  ③、手感受有无异样;

  ④、蔬菜是否新鲜。

  五、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及监督

  学校食堂的原料采购是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特制定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食堂采购人员采购原材料时,为保证全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必须定点采购食品。

  2、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3、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及原材料。

  4、采购农贸市场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并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

  5、采购食品,必须向食品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的食品要有QS标志(质量安全认证)。

  6、食品采购回来,要有二人以上的人验收,并有验收记载。

  7、凡无人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均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堂不得加工、使用。

  六、操作间检查制度

  操作间是烹调食品的重要场所,也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操作间检查制度。

  1、负责烹调加工的厨师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2、厨师要根据不同食物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不破坏食物的营养价值。

  3、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凉菜、凉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豆等蔬菜的干煸,需经高温煮熟烧透后才能食用。烘、烧、炒要掌握火候,且数量不宜过多,要翻铲均匀,使其熟透。

  4、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

  5、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烹调卫生要求进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汤勺、锅铲盛汤汁放入口中品尝。

  6、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洁、卫生消过毒的容器盛装,不能用抹布或围裙擦试容器。

  7、抹布、锅盖、防蝇罩等要保持清洁,分类使用。

  8、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9、操作间不用时要锁上门,未经食堂管理人员允许,不能随意进入。

  七、食品试尝留样监督制度

  食品试尝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1、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2、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100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3、每天坚持饭菜试尝,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按

  《食品留样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4、饭菜留样必须坚持48小时。

  5、学校膳食委员会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库房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膳委会将在如下方面作出检查。

  1、食堂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2、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洁,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3、食堂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4、任何人员不私自动用库房内的物品,保管员应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5厘米,离地面20厘米。

  6、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7、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8、食品原材料进出库房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九、对学校大宗食品的采购、经营权及食品质量的监督

  1、对学校大宗食品的采购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有效监督,食品采购尽可能是源头的。

  2、对学校食堂三楼的经营权的承包权进行有效监督。

  3、对教师用餐,菜的质量、数量及价格实行特别监管,尽可能做到让每个老师都安心在食堂就餐,从而把更多的尽力用到教学上去。

  4、根据季节特点,市场供应情况和师生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学生膳食,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制订具体地操作规程。

  5、每周两次对伙食质量进行抽查,加强成本核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6、搞好民主管理伙食,每月召开一次消费者代表会议征求对伙食的意见,坚持改革,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7 、严格食堂卫生制度,监督执行卫生“五四”制,防止食物中毒,确保师生身心健康。

  十、对食堂突发事件的监督

  1、食堂管理者应对从业人员突然提出罢工制定应急预案。

  2、食堂管理者应对食品中毒的处理制定应急预案。

信息公开制度4

  一、指导原则

  为做好我场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通过机关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林场工作方面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要求

  1.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场、科室负责人和计算机操作人员对本部门在互联网上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2.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采取系统身份认证、权限控制、数据保护等保密监控措施。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不得联网。

  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直接、间接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4.对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审批。国家秘密、内部事项、涉及政治、军事、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比较敏感的信息不准上网。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损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批程序

  1.办公室负责全场网站维护及信息公开的协调工作,各分场、科室负责本部门信息收集上报,办公室负责信息保密检查及指导工作。

  2.各种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履行保密审批程序后,方可发布。

  3.各分场、科室须将所要公开的信息如实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批单,经本部门领导、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发布。

  五、责任划分

  1.各分场、科室对所提供上网发布的.信息负责,并须严格审查本部门发布的信息,不得将国家秘密及其他不得上网公开的工作秘密在网上发布。

  2.上网发布的信息如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按国家关于泄密问题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信息公开制度5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食堂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家长和学生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学校参制定本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园长对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食堂管理员对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栏目信息。

  2.学校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交流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食堂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4.食堂负责人报送的信息公开内容,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5.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的更新与维护工作,按规定时间把公开内容上网及贴校务公开栏。

  6.领导小组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报送与更新信息公开内容。

  7.利用家长会、学生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全校师生及家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及食堂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8.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反馈。

  9.设立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6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如下:

  一、公开原则

  (一)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原则,依法公开医院相关信息。

  (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到

  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内容

  1、医院资质信息。

  2、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和出院患者总费用清单。

  7、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8、各类便民措施等。

  9、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10、医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依申请方式、公开程序及公开时限

  (一)公开方式

  1、在门诊大厅设立信息公开栏。

  2、召开病友座谈会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3、通过网站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

  4、通过院报和《×报》、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

  6、在门诊和病区设立意见箱,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二)依申请方式

  社会公众和组织可依法向医院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申请应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及用途等。

  1、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

  2、采用在医院网站或电子邮件等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3、采用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三)公开程序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或补正,申请人未更改或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

  7、按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原则;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8、如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部门

  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收费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相关规定,申请人对××医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支付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和递送等成本费用。

  六、监督检查

  (一)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七、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7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公开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机构概况;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行政事业收费;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城乡建设;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其他重要信息公开等在我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港市新闻出版局)上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发布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②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港市新闻出版护局);③贵港市新闻出版局网站;④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七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且具有时效性。

  第三章 内容审核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贵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五章 发布审核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内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五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六条 已采集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依据《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七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单位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运行保障要求,按《贵港市新闻出版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宣传栏等。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

  (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公开制度9

  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②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六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九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四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局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

  第十九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公开制度10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行长(董事长)或行长(董事长)授权人签发。第八条本会会长(理事)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行长(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董事会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或披露董事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单个监事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或披露协会未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专册保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归档。第十六条本会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当公开的信息,对未公开的、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负有直接责任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公开制度11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原则

  学校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收入支出情况;

  2、学校固定资产及其增减变动、处置情况;

  3、学校大额支出申报及实施情况;

  4、学校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5、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6、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学生助学金发放等;

  7、教职工及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

  三、财务公开的形式

  1、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大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3、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四、财务公开的范围

  财务公开要面向学校全体教职工和以家长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发布。

  五、财务公开的组织

  各学校要严格遵照《中小学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控制度、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加强资金支出控制,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包括工会、财务、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制度12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制定资产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发布机制

  办公室作为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组室在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共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中心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维护和更新本中心公开的信息;

  二、保密审查机制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办公室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相关业务组室提出意见,经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审核后,报中心负责人决定。

  三、监督检查机制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小组负责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予以调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机制

  信息公开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小组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考核机制

  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小组、信息工作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并予以公布考核结果。

信息公开制度13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镇范围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14

  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社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如下:

  一、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准确、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每个社区确定一名安全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上报工作。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各社区在定期检查报送消防检查信息的基础上,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各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办事处食安办负责将社区报送的'信息统一整理汇总,并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报表,每周报送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专项整治信息,要及时上报;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并向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信息公开制度15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规范,以普陀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三、主要任务:

  1、建立“信息公开”网上专栏:

  在学校门户网站已有“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作适当修改,并更新、充实有关内容。

  2、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普陀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公开相关办学信息。

  四、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校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处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处室初审后,报校办公室和校长复审后公开。

  4、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信息公开内容的初审关。

  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审议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处(室)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信息。

  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4、学校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党支部大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

  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三)信息同步更新制度

  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

  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

  (五)备案制度

  1、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

  2、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新的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

  3、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

  4、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六)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2、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

  4、设立“学校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电话: 021-52982549*833,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考核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3、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 《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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